为什么要羁押?
其实,对绝大部分嫌疑人都不应当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刑拘直诉更是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
之所以羁押,主要是取保候审不好用。
取保候审的不好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缺少日常有效的监管
人保的话,保人一般没有实质的责任,人跑了一般也不承担责任。
财保的话,担保金额太少,也不足以产生有效的制约。
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取保就意味着没事儿了,上哪儿去都没人管了。这是最大的问题。
取保候审需要保证随传随到,为什么上哪儿去都没人管呢?
这主要是因为取保候审的监管机制,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忙不过来。忙不过来,就索性不管了。
以往只有证据不足的嫌疑人才会被取保候审,而这些嫌疑人违背取保候审的规定,离开居住地,喊他回来如果他不回来,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因为证据不足,是难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但是如果不到案,就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查。
事实上,取保候审并非不能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这与社会的诚信制度是一样的,它需要的是细密的规则体系,长期稳定的运行习惯,遵守规则的法律意识,这些都需要长期的培养。
我们做不到,是因为这些制度的成本过高,运行所需的时间过于漫长。
所以,比较来看,还是逮捕好用。如果绝大部分都逮捕,那么取保候审的缺陷就影响不大,也就是无需给予弥补了。
所以,我们并不是真的因为嫌疑人严重到不抓起来就不行才决定逮捕,只是觉得抓起来方便一点,因为放了就完全失控。我们没有基于放的有效监管模式。
因为我们的强制措施体现得不完备,才显得严厉。
为什么有的家长教育子女动辄诉诸暴力?不是因为暴力真的有用,而是因为其他的教育方法太复杂了,太费事了。
2.取保要担责任
取保不仅仅有可能让嫌疑人不能及时归案,延宕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有可能造成嫌疑人在取保期间的再次犯罪,而这个再次犯罪就会归责于决定“放人”的司法官。好像这个再次犯罪就是因为司法官批准取保造成的。
这种归责方式本身就是在鼓励羁押。
理论上说,所有取保的人都有可能再次犯罪,而只要再次犯罪就要归责于司法官,那就使取保增加了一种额外的风险。同样是办案,为什么要给自己找麻烦呢?这就是司法官不愿意用取保的原因。
这种归责原则,有两个负面作用:一是造成司法官习惯于内部的机械执法。结果归责,只要出问题,不问青红皂白,就一定有责任。这是一种蛮横的内部处理机制。每个人在考虑是否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时候,都是基于表面的证据作出判断,或者说是一种预测,这种预测必然不可能是完全准确的,这是一个概率问题,并不一定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二是取保候审仍然占少数,尤其是那些事实清楚,也就是构罪的案件,在逮捕不会犯错的情况下,司法官一般都会明哲保身。如果有人敢在这种情况下批准取保,大家往往不会认为你很勇敢、很人性化,而会本能地怀疑你“有问题”。如果这个人在取保的时候又出事了,那人们就更加怀疑你“有问题”。
很少有人因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之后,嫌疑人遭到虐待逼供,学到新的犯罪技能,沾染上更多的犯罪恶习,在刑满释放之后更加报复社会而遭到批评。这些与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好像毫无关系。本来基于其所犯罪行和人身危险性,完全没有必要对其进行长期羁押,但对这些没有逮捕必要的人,如果放了,万一出了什么事,别人可就不这么说了。别人不会说,他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也不强;而会说这个人一看就是个坏人,出来就又犯罪了,当初为什么不抓他,你当初是怎么想的?
想到这个万一,你又会怎么办?
所以,降低审前羁押率的一个刚性前提,就是将取保候审的人置于严密的监管控制之下,在其试图脱逃、再犯的情况下,能够有及时的预警机制,可以将其及时抓捕到案。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就可以降低一些取保的“负罪感”。即使在取保的情况下跑了,或者再犯了,也不能轻易责备司法官放纵犯罪。因为虽然是取保,但是已经有很强的监管手段了。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取保不再是把人放了,没事了的意思。而是让取保候审真的看起来像一种强制措施,让这种强制措施有更多强制的味道。基于这种严密性的监管,嫌疑人自知无处可逃,随时可能被抓,也就不会再铤而走险了,这样脱逃率和再犯率都会进一步下降。
而这些失控情况的下降,又会给取保更多的信心,从而使不羁押成为一种常态。也就是取保不再是个别司法官的意外之举,而是绝大部分司法官的日常判断。在适用率普及之后,对取保的非议和猜忌才会减少,动辄因为取保而归责的氛围和习惯才会发生改变。
在普遍不文明的情况下,文明有时候就成了对群体的冒犯。
所以,取保原来之所以会被人排斥,就是因为它是对司法者集体的冒犯。
为什么说绝大部分犯罪都没有羁押的必要?因为绝大部分犯罪都不是那种处心积虑、蓄谋已久的犯罪,绝大部分犯罪都是过失的、偶然的、一时冲动的。也就是虽然有一次犯罪,但并不意味着他即刻、马上就会引发新的犯罪,那种极为暴力的犯罪和人格还是极少的,这也为目前的犯罪结构所证实。
而且,80%以上的犯罪都是轻罪,很多都是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还有相当比例的犯罪甚至都没有必要处以刑罚。这个时候采取强制措施到底有多大的意义?除了办案方便以外,对犯罪预防并无太大的意义,而且过多的羁押和短期自由刑,会导致犯罪人通过短期监禁而受到犯罪经验的交叉感染。
此外,羁押还将导致嫌疑人与社会关系脱节,给其社会关系造成毁灭性影响,严重影响其复归社会,重新开启生活。
高羁押率是司法体系不完善的体现,是社会治理能力不足的体现,也是司法机关内部管理相对机械僵化的产物。高羁押率并非出于公正,也并非打击犯罪的必需,对维护社会秩序并无助益,反倒可能通过破坏社会关系的方式埋下一些犯罪隐患。
高羁押率绝非良性的司法指标,而是图一时方便的饮鸩止渴,反而阻碍了司法文明的提升。
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