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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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民法典

穿过新冠肺炎危机入典的《民法总则》

一、序言

由于新冠肺炎危机的耽误,本应在2020年3月15日左右颁布的我国《民法典》,到2020年5月28日才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2019年12月,在武汉市发现不明肺炎(2020年2月21日,世界卫生组织将其命名为新冠肺炎)病例,疫情蔓延难控。2020年1月21日,武汉封城。尔后,全国各省、市普遍实行居家隔离,非必要经济活动停摆。所有的会议改为线上举行。寒假结束后的各类学校教学改为网课。77天后的2020年4月8日,武汉封城结束。这意味着新冠肺炎危机的基本结束。这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才于2020年5月22日得以开幕,其重要议程之一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屈指一算,如果未发生新冠肺炎危机,《民法典》要早74天出台。这74天的迟滞在《民法典》中留下了自己的痕迹,业内人士称为“新冠肺炎条款”。它们是我国立法机关对民法应对紧急事件的手段进行反思的结果。

作为《民法典》第一期工程的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被纳入了《民法典》,相对于其入典前的样子,只改动了4处。实质性的改动只有两处。(1)其一,《民法典》第34条相较于《民法总则》第34条新增了第三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其二,《民法典》第110条第二款相较于《民法总则》第110条第二款在列举法人的人格权时把开放式改为封闭式。本文拟研究这两处改动并评价之,且阐述两处实质变动与新冠肺炎危机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