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数字非遗的研究回顾
第一节 数字非遗概念及内涵
无论是从学界还是从业界来看,国内外关于数字非遗并没有统一的定义。这是技术革新、社会进步、媒介演变、消费升级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数字非遗的概念也一直处于动态更新的过程中。笔者从非遗界定、数字非遗界定,以及数字非遗意义三个角度来深入探讨数字非遗的概念及内涵。
一、非遗界定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CH”,即“无形文化遗产”,在我国被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本、韩国则称之为“无形文化财”,泰国则采用“Intellectual Cultural Heritage”(知识性文化遗产)来表述。关于非遗的界定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中后期,各国与各组织开始纷纷提及非遗的相关概念:日本和韩国将无形文化财、民俗等无形文化遗产早早纳入国家法定保护范畴,分别在1950年的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与1962年的韩国《文化财保护法》中做出明确规定;1982年,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墨西哥会议文件中出现“民间文化”一词;1985年,泰国实施了重视创作者有形与无形个人价值的“国家艺术大师计划”(National Artist Project);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全体大会通过的《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的建议》提出了“传统和民间文化”的概念,这一建议也成为后来各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标准;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保护大众文化空间”国际文化保护咨询会提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并在1998年公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正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2006年正式生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harter on the Preservation of Digital Heritage)(以下简称《公约》)中,明确了“非遗”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这一界定成为国际公认的“非遗”权威定义之一。同时,《公约》确定了非遗的范围、保护原则等内容,成为全球各国开展非遗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对非遗进行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一定义更突出地强调了民族文化、传统文化在非遗中的地位。正如学者谈国新、何琪敏所言:“非遗是一个民族最稳定的文化DNA,也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标志性符号。”
综上可知,非遗可以理解为两个概念范畴:一是文化表达形式(forms of popular and traditional expression);二是包括与非遗相关的实体物品和文化场所等在内的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
二、数字非遗的界定
简单来讲,数字非遗可以理解为“非遗+数字技术”,即非遗文化与数字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具体而言,目前数字非遗所涉及的主要工作是基于数字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开展的非遗数字化采集、存储、复原、再现、展示、传播等内容。就学界与业界对数字非遗概念的界定来看,可以分为两大主流方向:一是从非遗留存与保护的数字化方面对数字非遗进行界定;二是从非遗的数字传承与传播方面对数字非遗进行界定。
(一)非遗数字化
学者王耀希在2009年出版的《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中指出:“文化遗产数字化”是指:“采用数字采集、数字存储、数字处理、数字展示、数字传播等数字化技术将文化遗产转换、再现、复原成可共享、可再生的数字形态,并以新的视角加以解读,以新的方式加以保存,以新的需求加以利用。”这一界定从技术介入的视角,剖析了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数字形态文化遗产资源须经历的步骤,即文化遗产数字化过程,也成为诸多学者界定非遗数字化的重要基础与借鉴。例如,马晓娜等学者在此基础上,对文化遗产数字化与非遗数字化进行了辨析,认为非遗数字化工作与文化遗产不同,识别与认知非遗所包含的文化元素、文化价值、文化内涵等“非物质”特征与元素是定义“非遗数字化”的重要前提,这将影响非遗数字化的原则、方法及工作侧重。学者黄永林和谈国新则参照王耀希对“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界定,提出了非遗数字化定义——“采用数字采集、数字储存、数字处理、数字展示、数字传播等技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换、再现、复原成可共享、可再生的数字形态,并以新的视角加以解读,以新的方式加以保存,以新的需求加以利用”。
可以看出,非遗数字化或非遗数字化保护,更多的是从技术层面对数字非遗进行界定,强调数字技术在非遗中的价值作用与实践应用,侧重于对非遗进行数字化存储与保护。如,谭必勇等学者指出,数字非遗就是“将数字信息技术应用于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借助数字摄影、三维信息获取、虚拟现实、多媒体与宽带网络技术等技术,建立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综合型数字系统”。学者宋俊华认为,在非遗数字化的过程中,“数字化技术作为一种信息处理技术,是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智能技术和信息传播技术的基础”,既是一种可以帮助非遗建档、传播、研究、存储、传承、开发等的非遗保护措施,又是一种将非遗生命力在实践中不断延伸的内在元素。而学者范周则强调,非遗数字化是一种手段,即采用当代数字技术将传统非遗进行活态呈现,其目的是“让非遗能够‘听得见’‘带得走’‘学得来’”,拉近非遗与现代受众的距离。
通过以上界定可以看出,从非遗数字化角度理解的“数字非遗”主要侧重于如何通过数字技术实现对非遗资源的有效存储和长期获取,凸显数字技术在非遗数字形态转化过程中的技术支持作用。随着非遗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其工作重心也从对濒危非遗项目的数字化抢救,逐渐拓展到对整体非遗项目的数字化保护以及对经典非遗项目的数字化传承与传播。正如周亚等学者指出:“非遗数字化”的研究与实践是随技术环境变化而变化的,“非遗数字化”的内涵与外延也会随之不断发展。
(二)非遗数字传播
非遗数字传播,也可称作非遗数字化传播,其重点在于如何通过数字手段对非遗进行传播,是明显区别于非遗数字化的另一内容。学者范周指出:“非遗的数字化保护不仅仅是要对其进行抢救性记录,更重要的是为其在互联网时代进行有效传播打下坚实基础。只有在数字化后,非遗相关内容才可能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从而实现网络传播。”可见,非遗数字化是非遗数字传播的基础与前提,而两者可以被视为数字时代非遗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
谈国新等学者认为非遗数字传播就是在新的数字传播系统中引入非遗,并依托数字媒介的交互性、沉浸感、便利、简洁等特点,丰富非遗文化的表达形式,让非遗传播内容更具吸引力。薛可、龙靖宜对非遗数字传播也进行了概括性界定:“所谓数字传播,是以电脑为主体、以多媒体为辅助,集合了语言、文字、声像等信息的多种交换功能,通过网络将各种数据、文字、图示、动画、音乐、语言、图像、电影和视频信息等进行组合互动的新的传播形式。”她们认为,中国非遗传播是面向不同受众开展的全新传播,是将传统非遗内容与数字技术进行融合、再造,而不是内容、传播与技术的简单叠加。张吕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中国的非遗数字传播,即一个“以数字技术为前提、媒介融合为趋势”的系统性工程,是“由多元行动主体组成的非遗信息传播‘数字共同体’”。
由此可见,从非遗数字传播视角理解的数字非遗更多地关注非遗的数字传播媒介、数字表现形式等方面。同样,伴随数字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媒介技术的不断变革与更新,非遗数字传播的手段与方式也日益创新多样,不断延伸着数字非遗的范畴。
此外,数字非遗也可以理解为非遗数字化传承,即“以数字采集存储和数字展示传播方式,将非遗资源转换为数字形态复现再生,主要侧重于产业融合和文化遗产保护”。这一界定将非遗数字化与非遗数字传播融为一体,并将非遗的数字保护与传承置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大语境下。
三、数字非遗的意义
从文化遗产到非遗,再到数字非遗,全球各国对非遗的保护愈加重视,手段与方法也更凸显时代特征,对非遗保护与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留存与延承非遗文化
作为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数字非遗不仅是留存非遗文化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在当代延续和继承非遗文化的重要途径。正如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工艺美术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馆长韩子勇所言:“由于非遗形态多样、综合繁杂,又是活态的,因此对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的需求迫切程度更高,数字化、信息化对非遗的传承、创新、发展的帮助也是最大、最突出的。”如今,非遗正值从“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向“生产性保护”“生活性保护”过渡的关键期,数字技术为其留存与延承带来了更多的可能。
在非遗数字化进程中,数字技术让传统的非遗资源逐渐转化为可以长期存储、长期可得的非遗数字资源,抢救、保留了诸多濒临消失的非遗文化,也让非遗保护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重视,有效地实现了非遗的抢救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在此基础上,数字化、信息化也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丰富了当代非遗的展示方式和传播途径,并让已发生深刻变革的非遗传播体、渠道和受众更加适应数字时代的变化与发展。同时,形态多样的非遗文化也借助日趋成熟的移动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逐渐向着生产性保护方向创新发展,不断激活非遗潜能、释放非遗活力,让非遗真正融入民众生活,实现非遗的生活性保护。所谓“生产性保护”,就是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使传统工艺融入现代社会生活实践;“生活性保护”,即紧密联系民众生活,让非遗在社会生活中持久传承。因此,在数字时代语境下,数字技术推动传统非遗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进而达到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与生活性保护的目的,不断延长非遗生命、加深非遗内涵,推动非遗留存与延承。
(二)弘扬与传播中华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并指出:“要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以人们喜闻乐见、具有广泛参与性的方式推广开来。”因此,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优秀内容,我国非遗的数字化传承与传播也尤为重要。虚拟现实、互联网传播、大数据、区块链、多感互动等技术,不仅让传统非遗打破区隔限制,大大拓展了非遗文化的传播范围,而且数字技术带来的交互性、场景感也让传统非遗文化更加新潮,更具现代感,更让非遗文化从小众走向大众,逐渐成为普适性文化教育的重要内容,提升全民对中华传统文化的认知,坚定民族文化自信。
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以中华文化发展繁荣为条件。”而提升文化话语权、“传统文化走出去”已成为中国开展对外传播的重要任务和发展战略之一。无论是数字展示,还是数字传播,数字技术将是我国非遗文化“走出去”的重要技术支撑,在提升中华民族文化的国际吸引力、感召力和认同力的同时,树立我国文化大国形象,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
(三)繁荣与发展世界文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公布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其中明确指出:“确认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认识到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对其加以珍爱和维护。”非遗的数字化保护不仅拓展了传统文化表达的新领域,还是促进各国和各民族文化繁荣、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与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
具体而言,一方面,数字非遗在文化内容上可以丰富当代世界文化。依托便捷的互联网与先进的数字技术,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展示不同地域、不同年代的非遗文化,保留原有非遗文化的差异性,维护文化内容的多样性;另一方面,数字非遗在文化形态上可以丰富当代世界文化。之所以说数字技术可以盘活非遗文化,主要在于其可以利用虚拟的图文声像再现非遗艺术,甚至调动全身进行沉浸式体验,仿佛置身于非遗文化之中,是传统非遗文化在形态上的创新。此外,各种形式的数字非遗产品与服务也让数字技术逐渐成为其他文化的新支撑,催生多元形式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多样的文化消费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