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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行第二次审议
2021年4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建议,草案二次审议稿与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做出以下修改: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相衔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中的“开展数据活动”修改为“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并适当调整完善有关用语的含义;二是对地方、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做出规定,明确由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重要的数据目录,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的具体目录;三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中的相关制度做好衔接,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四是增加关于重要数据出境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我国境内运管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五是增加未经批准擅自提供数据的处罚规定,为有关组织、个人拒绝其他国家不合理要求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