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香港的税种结构
香港的税种按性质划分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见表1-1。
一、直接税
直接税在税种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包括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利息税、遗产税。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这三类所得税是直接税中的主要税种,它们采用分类所得征税方法,同时,又准许纳税人选择各种所得合并计算的个人入息课税,即综合所得课征方法。
1.物业税(Property Tax)
物业税是对有租金收入的建筑物的业主所征收的税项。税额按房地产的评税值减去20%的修理费和保养费及业主已缴的差饷,根据标准税率计算得出。
2.薪俸税(Salaries Tax)
凡是来自或获自在香港担任的职业或职业的长俸的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来自职业的入息,包括工酬、薪金、佣金、酬金、花红、奖金、津贴等。薪俸税是三种所得税中唯一可以自动获得扣除个人免税额的税项。
3.利得税(Profits Tax)
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个人或法人,其赚取的来自香港的一切利润,均应缴纳利得税。根据地域征税原则,居民和非居民无差别,只要得到来自香港的利润,就必须纳税,而来自香港以外的利润则无须纳税。
4.遗产税(Estate Duty)
位于香港的财产因其拥有人身故而把财产转移给别人,有关财产的价值应缴纳遗产税。遗产税按遗产的多少实行全额累进税率。
二、间接税
香港间接税有十几种,主要包括应课税品税、印花税、差饷、娱乐税、博彩税、酒店房租税、机场离境税、商业登记费、车辆税、专利或特权税、的士牌税等。
表1-1 香港主要税项一览表
三、间接税和直接税的比重的演变
在香港税种结构上,间接税和直接税的比重在各个时期是不相同的。在香港税收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以间接税为主。二战时为战时需要开征了直接税,战后在 《税务条例》中用立法的形式将直接税固定下来。但由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不高,为鼓励商界和投资者投资、经营的积极性,直接税税率很低,直接税没有成为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香港经济的转变和发展,直接税收入迅速增长,特别是其中的公司利得税。70年代以后,直接税的比例逐渐上升,并超过了间接税,而且把这种主体地位保持了下来。70年代末香港虽然又进行了扩大间接税的讨论和实践,但实际上间接税的比重并未明显上升,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一直保持在55:45的水平。进入80年代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直接税占总体税收的比重使香港当局担心发生经济困难时导致税收收入大幅减少,危及财政的平衡和稳定。于是其在政策上有意扩大间接税的税源,适当提高间接税在总体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从近年的数据看,直接税比重已回落到60%左右。
单从数额看,香港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为60%,而同期美国的这一比重为70%,日本为75%,即使扣除社会保险税,也分别为60%、65%,高于香港。相对来说,香港的这一比重不算高。但如果仔细分析香港直接税的税源结构,即可知道财政司的担心所在。因此,财政司本着稳定税收的目的,提议增避间接税,开征销售税。不过,销售税实行比例税,具有累退的性质,势必拉大贫富差距,既有失公平原则,也不能顺应民情。
其实直接税和间接税之间的比例高低应视当地经济发展及税制变化而定,没有一成不变或绝对正确的比例。所谓最适比例,在当时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在任财政司对过去和未来经济发展的看法。
香港历年税制结构变化情况,见表1-2。
表1-2 香港历年税制结构比较
(续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