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劳动法的含义
一、劳动的概念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因而要认识劳动法,就要先了解劳动的含义。
劳动,是一个使用范围十分广泛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是指人们为创造社会财富所进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劳动的一般含义作过精辟的阐述,即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消费),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们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1]
劳动法上的劳动,除了有其一般含义之外,还有其特定的内涵:它要求从事劳动的人具备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条件;这种劳动是由劳动者从事的能够得到劳动报酬从而用以满足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生活需求的劳动;这种劳动的对象必须是除本人和家人以外的他人,具有明显的社会性;这种劳动还必须建立在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关系的基础上,是从属于一定的用人单位或雇主的,从事劳动的人须服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管理。我国台湾法学家史尚宽在其《劳动法原论》一书中指出:“广义的劳动谓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①为法律义务之履行;②为基于契约关系;③为有偿的;④为职业的;⑤为在于之从属关系。”由此得出:“劳动法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2]我国内地学者王全兴在分析劳动法上的劳动时,将其定义为:“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3]
二、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在有些国家亦称“劳工法”。对劳动法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解释:
第一,法律原则和规则说。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劳动法的解释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致与工业法相同,它规定的是雇佣劳动或劳动或工业法律方面的问题。[4]
第二,劳动关系说。史尚宽认为:“劳动法为关系劳动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及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5]我国内地学者关怀也认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6]
本书采用劳动关系说,即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