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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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劳动立法

中国的劳动立法,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期。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颁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内容包括最低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资福利、补习教育、工厂检查等规定。同时期,北洋政府还颁布了《矿工待遇规则》、《煤矿爆发预防规则》及《矿工待遇条例》等法规。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些劳动法规都是徒有虚名的一纸空文。

1924年,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1926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劳工仲裁条例》及《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条例》等法规。南京国民政府则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放入1929—1931年的民法中。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工会法》、《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等13项劳动法规。[10]但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有名无实,许多劳动法律不仅没有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反而限制和剥夺劳动者的权利。

1922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提出《劳动法大纲》。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也曾颁布过许多劳动法令,如陕甘宁边区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晋冀鲁豫边区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等。解放战争时期,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于1948年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对解放区的劳动问题提出了全面而详尽的建议,对调整劳动关系提出了基本原则。这些劳动立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萌芽,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劳动立法提供了丰富经验。[11]

二、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劳动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1949—1978年

这一阶段,我国劳动立法处于恢复期和曲折发展期。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保障工会的法律地位,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工会法》。为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及《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为处理劳资争议,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为加强劳动保护,劳动部制定了《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及《关于防止沥青中毒办法》等;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为建立劳动保险制度,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为加强企业劳动管理,政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为改革工资制度,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在20世纪50年代末社会主义全面建设阶段,我国劳动立法有了新的发展。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等重要规定。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和《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等。进入文化大革命后,我国劳动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二)1978—1994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劳动立法进入改革发展期,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动人事制度

劳动人事部1982年发布《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国务院1986年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积极改革劳动人事制度。

2.企业劳动管理

国务院1978年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1982年发布《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督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通过《矿山安全法》。国务院1988年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1991年颁布《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规定》。劳动人事部1987年发布《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1994年发布《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3.职工民主管理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86年联合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国人大1988年通过了《企业法》,对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及职代会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4.劳动争议处理

国务院1982年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7年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三)1994年至今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此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等行政法规;劳动部制定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各地方立法机构和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2007年,我国劳动立法进入高潮期。2007年6—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我国已初步形成比较完整的劳动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