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每一次重大的技术创新都会对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生活产生广泛、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因特网和数字技术的出现,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贸易形式,即电子商务。通常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即指利用因特网开展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经营范围包括各种典型的商务活动和与商务有关的活动,涵盖了几乎所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活动。
20世纪80年代,日本坐上了经济竞争力的头把交椅,但从1994年起美国又重新夺冠,其所依靠的重要支点就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科技。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1年,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推动美国经济增长已超过120个月,成为自1854年以来美国经济史上32 个经济周期中最长的一次,这被称为美国的新经济时代。[1]所谓新经济,就是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经济,它的基本动力来自于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化。信息经济可以看成是“新经济”的代名词,从个人电脑发展到因特网,从因特网上的信息交流发展到利用因特网进行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前沿科学,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新经济的产生。[2]新经济的新奇之处就在于由生产实体产品的经济转向了生产知识和信息产品的经济。以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发明蒸汽机以来最重要的技术革命,信息技术是继工业革命后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动力。
美国政府为了振兴经济,促进信息技术发展和推动发明创新,加强了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建立和完善了高科技创新制度,确保美国在信息技术方面的国际领先地位,促使美国进一步掌握经济全球化的主导权。
关于电子商务的全球自由化,美国的立法框架特别强调关于关税、税收和其他市场准入问题。美国主张不应对因特网商业征收新的税收,美国政府也保证支持“最大范围的信息跨越国界的自由流动”。美国政府认为,以法律机制限制外国企业进入本国版权信息产品产业的行为应被视为阻止电子商务全球化且应被视为隐蔽的贸易壁垒而不能适用。
1997年7月制定的《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框架》(US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要求互联网电子商务应在全球基础上得到促进。《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框架》迅速转化为美国国内立法和其他措施,例如,1998年通过了《因特网税收豁免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临时禁止对因特网接入征税或对电子商务征收重复性或歧视性税收,该法案指示克林顿总统通过各种国际组织寻求达成移除全球电子商务壁垒的双边或多边协议;该法案还设立了“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ssion on E-commerce),该委员会强调必须通过国际协议对电子商务实行简单及非歧视税收,并要求永久禁止对电子商务和因特网的歧视性征税。《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和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是《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WTO Work Programme on Electronic Commerce)和《WTO电子传输关税豁免暂时延期》(WTO Duty-Free Moratorium on Electronic Transmissions)的起源。
在国际贸易方面,美国国会决定以国际谈判的方式减少数字贸易的障碍并呼吁针对新的贸易技术的出现而进行贸易政策的调整。2000年10月24日,美国贸易代表巴舍夫斯基提出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以消除电子商务贸易壁垒,创设一系列电子商务贸易的国际规则,并开启一个新的美国数字贸易议程。这个新的美国数字贸易议程随后反映在WTO多哈谈判美国的贸易政策要求中。
美国在信息技术革命中的领先地位使其经济竞争力得以增强,恢复了其在世界经济中的霸主地位。美国在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领域上的绝对优势,是维护其经济霸权的根本所在。因此,美国国会接受了美国娱乐和软件产业联合体的建议:要促进自由的全球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而电子商务,尤其是数字化信息产品贸易的最大繁荣依赖于健全的知识产权体制的建立。
信息技术的力量创造了美国的新经济,也改变了发达国家的竞争趋势。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的重要性,促使世界各国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日本已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信息产业大国。1999年欧盟委员会发起“电子欧洲”计划,意在信息技术领域全面追赶美国。
近年来,利用因特网进行的商品和劳务交易额逐年增加,但在全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中,美国以绝对优势领先于其他国家,比居于第二位的日本高出数倍。欧盟在信息产业上与美国的差距较大,在电子商务市场上的份额不足美国的三分之一。[3]
虽然,欧盟[4]及其他发达国家对于美国建构电子商务国际机制的提议通常都表示同意,但欧盟及其他发达国家在建构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却经常与美国的立场对立,因为欧盟及其他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及数字贸易的发展虽然领先于发展中国家,但与美国尚有一定差距,因此与美国的利益考量会有抵触。所以欧盟及其他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和数字化产品贸易的全球自由化上持一定的保留态度,并且在某些具体的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安排上与美国有不同甚至对立的观点。
信息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加大了先期发达工业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印度和中国都处在“追赶”西方国家的进程中,印度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计算机软件出口国,但印度的电信基础设施落后,电子商务难以开展,且印度软件产业的总产值只有10%属于自有版权,其余的都属于集成类、代客加工的软件。2007年,中国电子商务零售额约为9.5亿美元,而美国是1 251亿美元,可以看出中国电子商务的规模和消费能力目前还与美国相去甚远。[5]通过信息技术和知识来创造价值的新经济仍是一种“富国现象”,发达国家登上信息革命的头班车,在“知识权力”集中过程中通过创造优势夺取全球市场份额,获得先行者利益,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继续处于“信息贫困”之中和“数字鸿沟”的另一边。[6]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和无国界性迫切要求建立国际性机制以利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治理,然而电子商务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构建却进展艰难,各利益相关方立场难以协调,对此问题的分析研究是客观现实的迫切要求。
本书会具体分析在电子商务国际机制构建中美国、欧盟各国及其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所持的立场和利益取向是什么,对电子商务相关国际法律制度设计的主张是什么;这些主张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哪些具体的国际法律规则上,且为何会产生这些分歧;以及某些方面的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制度得以确立的原因又是什么。
本书通过梳理、总结在电子商务领域所展开的国际法律制度构建的主要工作及进展,剖析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上的不同立场和不同主张,探求不同观点和立场背后的利益考量,从而在电子商务的国际机制构建问题研究上取得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方面,对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制度构建中的不同主张及矛盾观点从国家利益的角度给予较为合理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丰富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制度构建理论的研究内容,提供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制度研究的丰富素材和不同的研究路径,并从电子商务国际机制构建的角度论证关于经济全球化中国际机制构建的某些理论;另一方面,基于对不同国家会根据不同的利益立场而主张不同的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制度设计,提出我国对相关问题所应采取的策略和主张,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在此基础上,能够为我国经济贸易和法律实务部门在国际经济、贸易谈判中提供理论和方法指导,也能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利益考量指导和价值取向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