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技发展伦理向度之经济法规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科技发展伦理向度之经济法规制的必要性
首先,科技伦理不具备强制性导致其自律规制失效。道德属于软性制约,其不同于刚性的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这导致个体违反了道德标准只能够受到舆论以及社会评价的制约。故只依靠社会伦理而不通过法律规制的引导,就不能够制约那些无德之人对人类社会的危害。科技发展伦理向度是一种软性的、内化的要求,一旦人们追求功利的欲望压倒道德的约束,科技伦理调整的效果将是有限的。其间关键就在于道德没有强制性要求,也没有责任设定。此外,生活中有些人很多时候只是被动地被灌输了一些道德要求,但是这些人却并没有真正地内化道德于其心,所以不会自觉把道德伦理运用到科技实践活动中去。同时,由于不同的人的成长环境、社会地位、接受教育程度以及性格特征存在差异,仅仅依靠科技发展伦理的软性约束,是不能够真正实现科技发展应然价值目标的,故必须要通过法律规制加以强化。
其次,科技伦理有时候是存在争论的,以法律手段规制能够强化社会共识。科技伦理本身也是一种价值观,即便以人为本是其终极要求,但是对于具体的事项是否以人为本,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如有人认为机器人伴侣伤风败俗是一种不道德的科技伦理,违背了以人为本,但是也有人认为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幸福的权利。如果不对类似争论进行法律规制,那么社会就难以形成共识,而让歹人获利。是故当一种新观念试图冲击原有核心价值理念的时候,为了解决争议,弥补道德与法律的漏洞,需要法律规制进行最终定性,从而强化社会共识。
最后,科技伦理监管活动繁杂,决定了其需要进行法律规制。伦理道德不能够像法律那样形成一整套的规制模式,其调整范围相对简单、线性。但是科技实践却是纷繁复杂的,不要说高科技技术本身层见叠出种类繁多,仅科技企业、科研院校就不胜枚举,而科技产品从研发到生产到应用,整个产业链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此时若是通过伦理向度对这些繁杂的过程进行调整必然是无序、混乱的。此外,科技发展要实现应然价值目标,也必然要对科技活动进行监管,监管是使得科技发展以人为本价值落地的关键手段,而监管需要法律赋予政府部门监管权,还需要多个部门进行协调与联动,这些都需要一个系统的法律规范进行安排。
(二)科技发展伦理向度之经济法规制的可行性
1.法律伦理学的学理支持
“法学伦理学”的概念,最早是由何勤华在其《法学伦理学》一文中予以提出,“专门把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道德关系)结合起来研究,并从法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的学问,就是法学伦理学”[21]。而后其在《法律伦理学体系总论》一文中,把“法学伦理学”一词规范为“法律伦理学”。[22]此后,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断细化。[23]
这其中有关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问题一直是法律伦理学的研究热点。主要有四种观点[24]:第一种观点,提出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律化。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伦理与法相辅相成,当道德不能够很好地约束规制缺德行为时,就需要把软性的道德要求上升为硬性的法律条文。[25]第二种观点,主张不完全反对法律道德化或者道德法律化。但是两者有优先顺序,坚持“法律优先论”[26]或“道德优先论”[27]。第三种观点,对前述第二种观点“法律优先论”或“道德优先论”持有谨慎看法。认为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兼而有之,两者应该一视同仁、同等对待。[28]第四种观点,质疑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律化。提出若是把一些道德责任化的话,那么实际上就没有了道德选择的自由,也就是没有了道德,同样把法律道德化,通过道德来评价法律会导致法律失去确定性。[29]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道德和法律都是以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形成的市民社会的结构为基础的,这表明法律与道德作为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形成了一种统一和关联的状态。虽然法作为外部的强制性规范存在于社会之中,而伦理作为内在要求存在于每个人内在之中,法律和伦理两者的具体功能、调整方式、影响范围不同,但是两者都作为重要的社会调整方式存在于生活秩序之中。[30]综上,发展伦理与法的规范都是引导人们行为的手段,同时在两者的关系之中,具体的法律法规要合乎伦理道德,道德是源头活水,而法律规范的本质也不过就是道德的极端形式,是道德在特定情形下无法发挥作用而通过强制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手段。
所以,法律产生于伦理之后,是伦理道德得以保证实现的一种强制手段。法律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也是社会伦理的要求得以保障落地,从伦理向法制进行转换的过程。不管何种法律制度,都需要一定的伦理道德作为积淀,缺乏道德根基支持的法律极易和社会价值相冲突,这样也就失去了其规范引导社会的意义,成为没有价值的法。[31]
2.经济法的价值考量与制度取舍
科技发展的伦理向度要求促进科技发展和防范科技风险。一方面,对于科技创新带来的极大生产力,满足人类幸福生活的面向要积极引导保护;另一方面,对于可能会发生的各种社会风险也要加以防范规制。但是,这种既要发展又要规制的要求,有时会使得科技实践陷入矛盾,所以就要对科技实践可能带来的正面效用和负面效应进行权衡取舍,从而能够用最科学、合理的手段达到科技发展的应然价值目标,让那些可能会引致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保障积极效用的实现。由此可见,效用权衡便成为科技发展伦理向度的首要理念。[32]而这种效用权衡、价值考量的理念正好和经济法不谋而合。经济法就是效用平衡法,经济法能够通过对效率、公平、安全、秩序等价值的考量来实现促进科技发展和保障科技安全的科技发展价值目标。
首先,促进科技发展体现的是科技本身的效率价值,这种效率价值需要保护,而这恰好也是经济法非常关注的。经济法学第一层次的要义就是解决效率问题,促进经济发展,此处就与科技发展所追求的解放生产力带来的高效率相一致。经济法在促进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方面,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为最高使命,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可以说经济法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得益于其中包含了大量发展导向型的法律规范,有学者称之为“发展型经济法制度”[33]。例如,关于中小企业、循环经济、农业经济等各个领域的促进法,这些都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都充分彰显出经济法推动和保障发展的法理。其实,从广义上来说,经济法中存在的各种制度和立法,都与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关联,所以经济法本身就包含促进发展的重要理念。[34]正如有学者把经济法包含的发展理念归纳成协调发展、共享发展等,同时以具体的单行法促进发展的具体表现形式生动形象地揭示了经济法是促进发展之法。[35]
其次,以人为本的科技发展伦理向度也要求防范科技发展中的风险,此时需要在保障效率价值的基础之上进行权衡,而经济法就是平衡多元价值之法。经济法不仅关注效率价值,还关注其他需要平衡协调的价值。所以,对于科技发展提高效率带来生产力的那一面,经济法自然需要进行鼓励和引导,但是对于科技发展可能引发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法也应当进行平衡、限制、禁止。例如,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可能会出现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进行垄断获利危害市场公平的现象,这时候就需要经济法通过竞争法的规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再如,科技发展会带来客观上的分配不公,先掌握科技者能够形成事实上的科技优势,从而可能引发贫富差距,此时需要经济法介入进行经济调控缩小差距保障公平。[36]面对科技发展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的安全问题,经济法在促进发展之时,应特别关注经济和人的安全。历史的教训表明,科学家虽然都善于进行科技创新,但有时却难以控制其发明的安全运用,如科学家怀着美好的意愿进行核试验,但最终却无法阻止核武器的引爆。这需要经济法赋予政府以监管权,从而科学合理地控制风险。另外,经济法还能实现发展和秩序价值的平衡,科技发展有时候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典型的如对克隆人的争论、安乐死的评定,这可能会导致原有秩序被破坏,需要经济法做到促进科技发展与稳定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在促进科技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背景下,需要更加重视经济法的防范科技风险功能,而理性的国家干预是在保障发展的基础上规避风险的核心所在。关于这其中的取舍,可参照控制国家权力的妥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的“皇冠原则”,合理取舍发展和防范的干预限度。[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