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求民隐》,载清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1887年5月18日)印行的《点石斋画报》第113号第1页,画师署名“符节”。
该图中所配文字为:“听讼非难,无讼为难。无讼非难,由听讼而至于无讼之为难。一邑之大,万民之众,固不能一日无讼也。农者废其时,贾者失其业,奔走于代书、讼师之家。一纸乍投,而胥吏逞其需索,门丁肆其阻难,欲壑既饱,而后达之官。官则曰:‘我固以无讼为美谈也,彼蚩蚩者,何不谅我之甚?’于是为幕中客者,仰承贤有司欲无讼之旨,吹毛求疵,任意批驳,终之以‘不准’两大字毕乃公事。惟然而有情者不得尽其辞,而民志亦居然大畏矣。惟甘泉县舒明府不然。明府有使民无讼之心,而先为使民有讼之政。署前设木桶,令讼者书辞迳投,晚则亲自开看,分别准驳,翌早既悬批晓示。甘泉之民,亦何幸而易讼也!若夫虚辞构陷之弊,明镜高悬,本难遁影。行之既久,将欲求民之有讼,也不可得矣。呜呼!若明府者,其真知无讼之本欤!”
清光绪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1892年10月19日)印行的《字林沪报》之第一版。
该期报纸的第一版至第二版上面刊登了一篇题为《论息讼之难》的长文。该文认为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一语中的“使无讼,非即息讼之谓耶”,强调“沿至后世,只有以折狱擅长、折狱见称者,而从不闻有能使无讼之人也。虽尝有‘草生囹圄静,花落讼庭闲’之美誉,亦不过美其政简刑清耳”,并批评称,“抑又闻之能理繁治剧者,亦每以不耐烦故,而于三八放告收呈之期严定额数,只许新词几纸、旧词几纸,逾额则不收受。夫告状而限以额数,亦千古未闻之奇政。虽似与概不收呈者少胜一筹,然亦断断乎不足为法。小民何辜,既有疾苦,而一概不准其呼吁,又或视同考试之士子文章尽好,竟以额满而见遗,不亦大堪骇异耶!”
左图为清光绪六年(1880)刻本《祈州志》的卷四十一中所收录的《劝息讼歌》。
右图为清光绪三十年六月十五日(1904年7月27日)印行的《时报》第46号第1张第3页“各省新闻”栏目刊登的《愚民好讼》。
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刻本《桂阳县志》的卷三“风土”中收录的《禁健讼唆讼示》。
清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初一(1906年3月25日)印行的《时报》第5页“政界纪闻”栏目刊登的《兴仁县酌收讼费新章》。
左图为清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一(1907年1月14日)印行的《新闻报》第2张“各省新闻”栏目刊登的《通饬裁革讼费》。
中图为清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十七日(1907年3月1日)印行的《时报》第5页“政界”栏目刊登的《吴县令拟定讼费章程》。
右图为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1907年12月20日)印行的《新闻报》第10页“各埠新闻”栏目刊登的《讼费议定》。
左图为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1907年12月25日)印行的《时报》第5页“杂纪”栏目刊登的《苏臬访拿讼棍》。
中图为清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初四(1908年10月18日)印行的《新闻报》第11页“各埠新闻”栏目刊登的《拿办讼棍》。
右图为清宣统二年四月十八日(1910年5月26日)印行的《新闻报》第3张第2页“本埠新闻”栏目刊登的《赤脚讼师押二十年》。
左图为清同治十三年二月十六日(1874年4月2日)《申报》第2页刊登的《讼师果报》。
右图为清光绪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1893年11月3日)《新闻报》第9版刊登的《讼师盲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