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法体系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财产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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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财产法体系是什么?

人类对于物质资源的追求源于和动物一样的本能需求,但是人的追求和动物的本能需求也有很大的不同:其一,人类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而动物的本能需求是有限的,在某种意义上,人类追求物质资源很多是源于超出本能需求的心理需求,相对于动物满足生理的本能需求而言,心理需求是无穷大的 1;其二,既然人类追求物质资源主要是源于心理需求,那么人类用主观意识来解决物质资源分配规则也是可行的。人类超越了动物界的“丛林法则”,以抽象的法律秩序解决物质资源的分配问题,并且在主观上认同了“财产”的范畴,进而在法学上导出“财产权”的概念。法律秩序作为历史的范畴,其内涵随着社会变迁不断演变。法律秩序中的 “财产权”作为法学的核心概念由来已久,是人们对物质资源主观追求的规范表达。“财产权”可以说是一个让人“不明觉厉”2的词语,学术研究本来应该简单地说明“什么是财产权”,但是从哲学、经济学到法学,所有论及财产权的著述无不把这个概念的内涵说得玄之又玄,并且在法律秩序中演化形成了庞大的“财产法体系”。但是如果仅从法律解释立场出发,其实法律秩序中财产法体系的演化发展不外乎反映人类对物质需求的变化,为了既明确分配物质资源,又不至于在结果上让人类个体无法接受,法律秩序会假定一个前提——个体对于物质资源的追求是有度的,而形成一种对于财产的有限欲求的观念。这种观念的极端表现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表现出的对“财产”的“鄙夷”之气,但同时也当然会从另一个角度表达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3。需要说明的是,现代的“财产权”乃至于“财产法”“物法”“物权法”等名词都不是从中国传统的“财”的概念演化而来,而是纯粹的舶来品,是自欧洲大陆引进的外国法的概念,从根源上更准确地说是主要来自罗马法的法律概念。4 当然,这种引进外国法并非完全的照搬,其中包含了一个中西法律文化混合的过程,尤其是中国传统观念中的“财产”观念,会融入道德秩序范围让人被动地信仰。黄宗智就认为,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混合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全盘西化的过程,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传统文化延续的过程,而是两者的并存和互动。5 但有一些学者没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法学研究所表现出来的一些内容要么是全盘西化,要么是纯粹坚持中国传统,表现出一种非左即右的倾向。6 但或左或右的东西其实并不存在,面对混合在一起无法用具体标准来区分的法律秩序的现实,必须借助于想象的合理区分出左或者右的内容,民法典这种十九世纪开始的“时髦”成为今日中国社会深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选择,用民法典来统一法律适用,用民法典来凝聚共识,更重要的是让现实复杂的法律制度看起来好像有秩序了。

1 物质资源是指人类开展社会经济活动依托的客观存在物。人和动物相比可以说是“欲壑难填”,动物通常不会在吃饱了之后还继续寻找食物,更不会理性地储备以后生活需求的物质资源,即使某些动物会储备一些食物也都是基于进化的本能而不是理性的无限占有欲望。动物的需求在另一种意义上是非理性的,是没有支配范围限定的。而人则不同,人不仅在行为上表现为无止境地追求物质资源,甚至会在观念中认同对物质资源的控制。

2 该词语是网络时代的新式词语,意为“虽然不知道你说什么,但是觉得你很厉害的样子”。

3 这是《增广贤文》中的通俗说法,语出孔子,见于《论语·里仁》,原文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

4 参见徐国栋:《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

5 参见〔美〕黄宗智:《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9页。

6 此处读者诸君可以自己感受,笔者没有必要注释这些表现的出处,因为无论如何表达都可能引起一些学者的不快,我们学界的很多人都或多或少属于两种类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