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适用
(边码25)1.合同设计的目的在于在当事人之间建立法律上的联系
合同设计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一方面,任意性法律规则为合同设计提供了多种可能;另一方面,强行法律规则限制了当事人的设计可能。[56]律师必须检查哪些任意法(dispositiven Recht)规则是可以适用的,以及设计与该规则不同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且必要。[57]合同的设计不能超出强行法(zwingenden Rechts)的边界。此外,在合同设计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即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可能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如民法、税法、建筑法等)。律师在设计合同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的法律领域。[58]
示例:
如果A购买了一块带有新建筑物的土地,希望在此开设餐厅,那么除了所有权转移和付款方式的问题之外,A还须考虑税收以及公法方面的问题。后者包括土地开发、建筑秩序法(关于建筑物的使用可能性)以及风险预防(关于开设餐厅之许可)等问题。
(边码26)2.以合同设计为目的的法律适用是一种假设性的法律适用(hy-pothetische Rechtsanwendung)[59]
双方当事人之间通常尚未产生争议,但律师从一开始就应当认识并消除可能的争议隐患。设计合同的律师必须预见到可能发生的纠纷,制订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并准备其他替代方案。[60]律师可以对比各种设计方案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而且,与法官不同,律师可以以未来为导向对当下的情况作出调整。例如,出于税法方面的考量而选择某些特定的公司形式。
(边码27)法律适用与当事人利益评估之间的关系通过以下案例进行说明:
示例:
A尚未确定是否要购买一套多功能健身器械。经销商B向A展示了各种样品。B表示,如果A愿意在家中试用一次这些器械,那么A就会对这套增肌力量训练器械(包括双杠练习器、倾斜板、高拉滑轮机等)产生极大兴趣。在本案中,B可以如何促使A做出购买决定?如果B无法成功地说服A签订“正常”的买卖合同,那么在不降价的情况下,B可以考虑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激励A做出购买决定:
(边码28)(1)提供试用。B可以为A提供在家试用相关健身器械的机会,该试用(Aufstellung zur Probe)对A不产生任何约束力。如果B认为,经过试用,A会喜欢上使用这些器械,那么提供试用机会这一方案对B而言是可取的。但对B不利的是,其一,试用对A不产生任何约束力,存在A试用后仍决定不购买这些器械的风险;其二,B还要承担器械在试用后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这可能导致其他客户不愿再购买这些器械,或者至少要求一定折扣。
(2)订立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Kauf auf Probe)也有同样的缺点(《德国民法典》第454条)。在试用买卖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以买方的认可为生效要件(《德国民法典》第454条第1款第2句)。是否作出该认可,由买方自由决定(《德国民法典》第454条第1款第1句)。在试用期间,买方不受任何约束。而且风险的转移也被推迟到认可之日[61],即在A作出认可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始终由B承担。此外,只有在A拒绝认可但仍继续使用的情况下,B方可向其请求相应的赔偿。[62]
(边码29)(3)可考虑的方案还包括订立带有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合同(Mi-etvertrag mit Kaufoption)(租赁买卖)。[63]与无约束力的试用或试用买卖相比,该方案的优势在于,在A使用器械的期间,B可以获得租金形式的补偿。但是在这种安排下,A是否会行使购买选择权还有待观察。此外对于B而言,该合同的进行也比买卖合同更为复杂。比如,B必须收取租金并记账、与A就器械维护达成协议以及告知其使用器械时的注意义务。
(4)B在买卖合同中赋予A合同解除权。虽然在这种方案中,A所受约束较为宽松,但在A行使解除权时,B至少可以请求A赔偿使用健身器械相关的费用。
(5)与A订立换货权保留的买卖合同(Kauf mit Umtauschvorbe-halt)。这也是对B而言最佳的选择方案,该合同是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其赋予了买方换货权。[64]至于买方可以从哪些存货中选择替换物以及替换物价格与原购买物价格的关系如何等问题,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与无约束力的试用或试用买卖不同,在换货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方负有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而且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46条和第447条的风险负担规则,该方案下的风险转移情形对卖方更有利。此外,与上文租赁买卖方案相比,换货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对B也更有利,因为无论如何B都会将标的物卖给A,同时双方之间不再产生长期的联系。综上,B的律师会建议B将销售谈话的方向引导到这个方案上。
(边码30)3.从合同律师的视角来看,法律是工具性的(instrumentale Sicht des Rechts)
律师运用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最优设计。[65]其目标不在于实现客观上的正义理想,而在于满足当事人的利益和需求。[66]在这里,安全路径的选择起着重要作用。在涉及任意法规则时,法律工具性的特点尤为明显,因为只有在无法设计更好的(更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律师才会采用任意法规则。[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