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他山之石
第一章 公民宪法权利的刑事程序保护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以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为中心的展开
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从内容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包括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派生出的规则,也包括第四修正案派生出的规则。其中,第五修正案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条款而产生的排除规则,第四修正案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任何人有权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而产生的排除规则。从目的和功能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从公民的宪法权利中派生出来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震慑警察的违宪行为,其功能在于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宪法权利。换句话说,所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均是出于保证公民的宪法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不受恣意侵犯而设。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并非目的,保证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的恣意侵犯才是目的。因此,如果将公民的宪法权利比喻为大树,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公民宪法权利这棵大树开出的花。略感遗憾的是,中国的学者们和司法实践部门在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朵绚烂的鲜花所吸引的时候,却对这朵花背后的宪法权利这棵大树视而不见。或许正是因为这种缘故,中国学者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和阐述,仍然让人有雾里看花的感觉。
因此,本章拟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放在公民宪法权利保护这一更为广阔的视域之下进行探讨和分析,力图在对被告人宪法权利给予清晰界定的基础上,阐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起源、理论基础与规则内容。又因为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第四修正案排除规则为主要内容,第四修正案又是以任何人不受不合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为基础,而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以往的研究和实践均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产生的言词证据方面,对非法搜查、扣押这方面的排除规则的研究比较薄弱。因此,本章将以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排除规则为核心来展开。第一部分介绍和分析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权利内容,借此奠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体基础。第二部分论述侵犯第四修正案规定的权利需要满足的程序要件。第三部分介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起源及发展进程。第四部分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第五部分论述第四修正案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第六部分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限制。第七部分阐述我国刑事被追诉人依据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美国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