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言:人民概念的含混性
宪法中的人民概念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该语词在现行宪法中的高频度出现,更是因为与之相关的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对现代宪法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原则(人权原则与人民主权原则)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而这最终可能导致对整个宪法秩序的不同理解。就此而言,对于人民这一概念的适当理解是合理地理解与解释宪法的前提。
然而问题在于,对人民一词的理解一直以来却是歧见丛生的。其中的困难之处在于,尽管立宪者认为人民的构成等同于新时期的民主统一战线,并列举式地指出了人民的范围,但即便这个范围是明确的,作为自然事实存在的人民也不可能成为作为意义体系而存在的宪法秩序的基础。因为即便我们能清楚知道人民这一概念指的是哪些事实,这也不能解释人民为何以及如何能成为法律秩序的正当性来源,更不能阐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与作为权利主体的人之间的关系。职是之故,对作为宪法概念的人民加以探究仍然是有必要的。
宪法解释之所以困难,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或许在于,宪法是用日常语言所写成的,语词在日常使用中的那些含混性被制宪者不自觉地,或者本就难以避免地带入了宪法以及宪法学领域。人民一词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其在日常使用中产生的那些歧义与含混,往往成为宪法上争论的难题。一个广泛流传的故事或许可以说明这一点:当一个愤懑的顾客要求服务员要“为人民服务”时,得到的回答是“我为人民服务,又不是为你服务”1。这个故事揭示了这样一个宪法上的难题,即人民与构成人民的个体之间的关系为何? 尽管某个具体的个人可能被归于人民之列,但他显然不能以作为整体的人民的面目出现。更严重的是,在某些语境下,作为整体的人民所要求的权利(力)竟会与构成这一整体的个人所要求的权利形成相互对立的局面。
另一个故事反映了有关人民这一概念的另一个内在矛盾。1972年出版的一本名为《柜台新风》的连环画讲述了这样一件事情,某个顾客因为要求用碎布缝制一条内裤而被清除出了人民的行列。2 尽管一位柜台服务员以及上级党支部因为缝制短裤的原因将某人排除出人民的范围的做法显得荒谬,但类似的做法在法国大革命之后的二百年中却并不罕见,不同之处只是在于,作出决定的机关更为权威,而给出的理由看上去更为严肃。上述做法不仅在实践上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更严重的是造成了人民主权原则的自我取消,因为尽管在理论上是由人民产生了政治权威,但在实际情况中,却往往是由权力权威划定了人民的范围。3 这一矛盾又会引出宪法学上另一个难题,即人民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又或者如何将人民的主动身份(立法者)与被动身份(守法者)结合起来。此外,从“文革”以及其他类似的经验中,或许可以引出有关于人民概念的第三个难题,即人民这一概念所指的到底是一个理性的存在者还是一个感性的存在者。
从以上论述可见,由于人民一词自身就包含着多个维度的含义,而该词的使用者们又在有意或者无意地混淆这些含义,这最终可能导致这一语词的意义在滥用中被彻底地耗尽,最明显的例证莫过于,在某地监狱的外墙上出现的“人民罪犯人民爱,人民罪犯爱人民”的标语。但这一概念的确切含义为何,却是宪法科学难以回避的问题,而又如何对之加以澄清? 正如康德哲学指出的,理论上悖反的产生往往在于词语的误用,而清除的方法便在于指出某个词语的几个不同层面含义各自的适用范围,使之各安其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