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语
概括而言,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环评制度及其实践,整体上各有特色,互有长短,通过加强交流、彼此参照、互相借鉴,有利于促进对环评制度功能发挥、使环评更具实效的研究和探索。
本章的研究显示,从制度框架来看,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环评制度设计上异中有同,基本轮廓是相似的,只是在公众参与和变更之核准等方面,台湾地区相关规范设计更为细密,操作性更强;至于不同环评程序适用对象之筛选标准,实际上涉及行政效率与环评法所追求的风险预防目标之间的折中调和,台湾地区采用个案决定方式而大陆采用《分类名录》方式,分别与两地环保机关所要处理的开发项目数量规模上的差异相适应。
从环评制度的行政执行情况来看,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面临着相同的挑战,即环评审批通过率高、有条件通过居多、实质性公众参与程序实际适用少等。本书第四章会再回到专家和公众参与环评的问题上来。
从环评诉讼之实践来看,大陆较早地解决了台湾地区长期争论不休[97]的环评审批可诉性和当地居民之原告资格问题,而且,对于多阶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问题,大陆的讨论比台湾地区更多;但就法理上仍有疑义的问题而言,针对涉及高度专业性判断之环评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台湾地区法官表现得远较大陆法官积极和能动,并相应地推动了对环评司法审查之强度/密度的探讨。本书第六章对此问题展开了专门的讨论。
另外,在我国台湾地区成为一大热点的环评否决制存废问题,在大陆并未引发类似讨论[98],这一现象值得深思:事实上,环评否决权条款在大陆同样被认为是决定环评制度实效性的关键条款,其存废对整个环评制度的定位而言关系重大,因此立法上相关调整并没有引发讨论应该更多是因为立法过程信息公开不够、信息交流不充分而并非此问题不重要。而且,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环评制度是各自发展起来的,虽然存在诸多差异,但也表现出惊人的相似性。本书下一章就这一问题展开专门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