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审理思路及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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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案由

(一)民事案件案由

1. 概念

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对各方当事人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的概括。

2. 划分

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分为一至四级。

一级案由分为十一大部分,即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非讼程序案件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1

3. 案由的确定

首先,只能在现行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案由,不得自行编造、设立新的案由。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请求权的性质,在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划分的四级案由中,按照四、三、二、一的顺序,确定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最为契合的案由。

其次,基于法律赋予原告的选择权,一审法院原则上应当根据原告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立案案由。审判过程中,发现立案案由确有错误的,或者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变更案由。但确定的案由与当事人主张的案由不同的,应当释明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再次,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传统上同一诉讼中仅涉及一个法律关系,即仅有一个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

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医疗行为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确定的案由存在错误的,有权按照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纠正,重新确定案由。

4. 确定案由对于民事审判的意义

案由的确定,不仅有利于各方当事人明确争议所在,确立诉讼方向,便于收集、提供证据,完成举证责任,更有利于法官明确案件审理思路,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决。

(二)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案由

1.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指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民事主体与患者之间因患者就医而形成的以诊疗护理为内容的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可以说是最为特殊的一类“合同”。不仅由于疾病发展的不可预见性,导致诊疗行为因患者病情发展而随时面临调整,更因疗效的不能完全确定,致使医疗机构不能在患者就医时就承诺实现治愈患者这一终极目标。因此,医患双方不能预先约定具体的服务事项及合同目的。甚至特殊到在一定程度上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民法精神都受到限制。究其原因,不仅在于医疗机构基本上无权主动选择患者,其基于被动的接诊,才能与患者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更是因为法律法规规定,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法定义务,医疗机构不得推诿病人、拒绝接收危重病人2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指医患双方围绕诊疗过程中侵权之外的事项发生的争议,如患者欠付医疗费、患者符合出院条件但拒绝出院、患者认为未达到约定的疗效或服务(多见于医疗美容领域)、医务人员搭车开药、乱收费、开大处方或过度医疗等引发的纠纷。但司法实践中不乏当事人错误选择案由的情形。

2.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二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

所谓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患方就其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基于侵权起诉要求赔偿,应当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虽然仅11个条文,但却明确规定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承担,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项下,设立了如下两个四级案由: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相应义务,造成患者发生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患方起诉,出现上述两个四级案由不能涵盖的情况时,则需统一确定为上一级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且对于医疗产品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案件,不能用三级案由产品责任纠纷而应当以四级案由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来确定案由。

1 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级案由项下,划分出了54类第二级案由;在二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473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其中就包括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391个第四级案由。

2 首诊负责制:凡来医院就诊病人,均实行医院首诊负责制。医院对诊疗范围内的病人一律不得拒诊。非诊疗范围内的病人如病情危重,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应就地抢救。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诊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