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近年来,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日新月异。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交叉的法学领域,在历经数十年对具体问题的关注与回应后,相关学者意识到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尤其将法学方法论与税法学研究相结合更是基础理论研究的重点所在。本书的作者欧阳天健是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他在读博期间即对财税法基础理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撰写并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在研究过程中,他发现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虽然法律拟制被大量运用,但这一现象缺乏理论层面的关注,于是便以“税法拟制论”为其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博士毕业后,他又不断对其博士论文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书。在通览全书后,我认为本书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从理论意义上说,虽然大量的法律方法被运用于税法实践中,但对于这些法律方法的理论研究甚少。尤其是对于法律拟制而言,它在刑法、民法、行政法领域都是理论研究的重点所在,但在税法领域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较少。本书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缺憾。在本书中,欧阳天健厘清了我国税法体系中法律拟制的适用情况,通过分析我国税法体系中大量采用拟制性规定的原因,找出了法律拟制的存在价值,以及在背后驱动法律拟制被广泛采用的法理;之后以利益平衡的方法,衡量了法律拟制在税法体系中所能带来的正面与负面的影响,进而提出法律拟制是一把“双刃剑”,不能任由其“野蛮生长”,而应使其受到控制。最后,他从税法的建制原则出发,对税法中法律拟制的发展作出限定。总的来说,欧阳天健突破了传统的“否定式”研究思路,在证成税法拟制合法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渐进式的优化、限制、改造路径,试图让传统的拟制方法融入现代税收法律制度之中,这一研究成果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意义。
从实践价值上说,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增值税法、房产税法等一批新法即将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也将面临大修。这几个税种和税收征管领域恰是税法拟制性规定较为集中、运用广泛的领域。一方面,本书在税收征管中明确,可以通过应用法律拟制理论解决纳税义务合法性问题;同时运用法律拟制理论,明确纳税人法人格的否认的适用条件及标准,防止纳税人滥用法人格独立性来偷税漏税。另一方面,本书也对各税种中普遍存在的法律拟制进行了重新梳理,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以及税收立法尽了绵薄之力。
2015年年末,中央提出要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增强税收司法审判能力。在税收司法审判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是法官对个案的司法解释。这使得法律拟制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在欧美国家,法律拟制主要在司法层面进行,这不仅极大促进了司法机关对税法创新的参与度,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在我国,税收立法的公众参与度较低,难免存在税收立法伤及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需通过设置司法审查这一纳税人权益保障的最后防线进行裁判。本书通过对普通法系国家法律拟制问题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为我国的税收司法审判改革提供了支撑,对于提升我国税收法律服务业的专业化程度、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可谓是一条重要路径。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方兴未艾,财税法学的研究面临着重大发展机遇。在发展过程中,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书对税法拟制的研究正好回答了基础理论中的几个重要议题:第一,如何平衡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效率之间的天然逻辑冲突,在不伤及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简便征管?第二,如何平衡纳税人中心主义与国库主义立场之间的冲突?税法拟制存废的冲突恰是这一冲突的集中表现,以何种立场为中心,表面上看是税法拟制中的具体问题,实际上关系到税法理念的转变。第三,税法拟制还是研究税法解释学与税法司法化这两个重大理论创新的突破口。法律在进行拟制时常会产生语义的模糊,此时谁有权力解释法律便显得至关重要。确定司法机关是否有权介入并在现有框架下进行解释,尚存在诸多的理论障碍。我希望,本书在读者理解上述问题时能对其有所启发。
欧阳天健是一名“90后”,他博士毕业后继续与我合作研究师资博士后的项目。在这期间,他荣获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晨光学者”等荣誉称号。2020年6月,他顺利出站并留在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我相信,这本书的出版将成为欧阳天健学习工作的新起点;我祝愿,他在未来的财税法学教学研究中继续砥砺前行,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
陈少英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