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三、“四科”之考析

下面,我们进一步考察汉代察举的分类取人标准。

对汉代察举的基本标准,史家有不尽相同的说法。或强调汉家以孝治天下,选官重德行,选官以孝子廉吏为先。就是汉人自己,也经常地申明着这一观念。今之学人或称,东汉选举是以道德作为标准的,因此宗族乡党的批评,就成了选举最主要的,甚至唯一的凭借;失掉了这个环节,选举就无法进行。诚然,汉代选官之“以德取人”,是其重大特点;但我认为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即使从理论上说,一个管理着几千万人口,处理着兵刑钱谷繁杂政务的庞大帝国政府,也不可能仅仅依靠以德行标准录用的文官来维持运转。即使在东汉,道德评价也绝非察举的“唯一凭借”。

另有一种说法,就是把所谓“四科”看成汉代察举的标准。在叙述“四科”之时,被引用的一般是《续汉书·百官志》注引之《汉官仪》:

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

又《后汉书·和帝纪》注引《汉官仪》记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与此内容略同,当为一制之重申。劳榦认为,上述诏书中之“四科”,“当然是指选察孝廉的标准说明”[3]。安作璋、黄留珠也认为“四科”是汉代察举的基本标准。[4]

我以为,把“四科”作为汉代孝廉科以至整个察举的标准,这种意见大致说来还是可以成立的;但这是在某种“引申”的意义上来说的。严格地说,上面的世祖光武帝诏书中所言之“四科”,并不是察举的标准,而是为征辟而发的。在运用史料时,首先应弄清史料的本来含义,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所引申与发挥。

上引之“世祖诏”,先叙“四科”,又叙察举,因此确实容易造成“四科”即是察举标准的错觉。但细绎其行文语意却不难发现,所谓“丞相故事,四科取士”,是说西汉丞相之辟召,原以“四科”为据,所以叙过“四科”,便称“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章帝建初八年诏,即作“诏书辟士四科”。东汉时丞相制已变为三公制。这里是说东汉三公应依西汉丞相之“四科”故事辟召僚属。而“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以下,乃是叙过辟召又叙察举,已进入另一问题了。一个“及”字,正见文意之转折。“辟召”在汉代有特定含义,专就府主征辟府属而言,与察举绝不相混。“世祖诏”是要求三公依西汉“丞相故事”而“审四科辟召”,同时州郡察举亦须“务尽实核”,“授试以职”,二者并非一事。故这一诏书所叙之“四科”,并不能直接视为察举标准。

所谓“四科取士”的“丞相故事”,可以在卫宏的《汉旧仪》之中找到:

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以为有权衡之量,不可欺以轻重,有丈尺之度,不可欺以长短,官事至重,古法虽圣犹试,故令丞相设四科之辟,以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不宜者还故官。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科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科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科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照奸,勇足以决断,才任三辅剧令。皆试以能,信,然后官之。第一科补西曹南阁祭酒,二科补议曹,三科补四辞八奏,四科补贼决。

这就是西汉丞相“辟士”之“四科”。方北辰业已指出,这一“四科”是丞相从九卿属吏中之同秩官员里选拔丞相府属的标准,这是很准确的。[5]《汉旧仪》中的西曹南阁祭酒、议曹、四辞八奏、贼曹决曹等,都是丞相属官。

对于“四科”始行之时间,劳榦以为在元帝元光以后;安作璋推测为始行丞相制之时,但又疑始于东汉。按《汉书·百官公卿表》:“高帝即位,置一丞相,十一年更名相国。”如依安前说,则“四科”始于高帝,似嫌太早。方北辰据《汉旧仪》上述引文,认为“四科”始于武帝元狩六年。但今本《汉旧仪》系清人辑自《永乐大典》,辗转相抄,各条材料非必按时间排列。“以为有权衡之量不可欺以轻重”以下,是否可以直承上文“武帝元狩六年”,或可质疑。这里补充两条旁证,以证方说可据。《北堂书钞》卷六九:

德妙第一,乃补祭酒。胡伯始《汉官仪》云:武帝丞相设四科以辟之,德妙为第一科,乃补南阁祭酒。

又《通典》卷十三《选举一》记东汉章帝“四科”辟士诏后注:

始复用前汉丞相故事,以四科辟士。武帝因董仲舒之言立制,故事在丞相府,今复用之。

可见,根据《北堂书钞》与《通典》作者所看到的材料,“四科”也应始于西汉武帝。

方北辰又据东汉“世祖诏”,说至少在东汉前半期,“四科”是郎吏以外官员的考察选拔标准。这一论断,却颇不稳妥。因为如果仅仅根据这一诏书,“四科”仍然是针对公府辟召而言的,它既与郎官无涉,也没有扩大到公府掾属以外的其他官员。《文选》卷三六王融《永明九年策秀才文》“以光四科之首”句李善注引崔寔《政论》:

诏书,故事三公辟召,以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才任三辅剧县令。

又《白孔六帖事类集》卷十二“举荐”:

彼汉章悬四科而取士。汉三公辟召以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二曰通经学,三曰饶法令,四曰刚毅多略也。

这两条材料皆径以“四科”为三公辟召标准,而不称“丞相”辟士“四科”,是东汉“四科”仅限于三公辟召,其性质并无变化之明证。崔寔为东汉之人,其言更为可信。因此也不能简单地说,东汉“四科”已扩大为郎吏以外的所有官员的考察选拔标准了,因为上述史料并不能证明其说。

“四科”的标准确实影响到了察举,甚至影响到了朝廷其他官吏的任用。我在以上的考辨只是说明,仅仅从上述材料之中还不能导出如上结论;但在另一种引申或发挥的意义上说,“四科”确实可以看成是察举甚至整个王朝选官标准的很好概括。

据《汉旧仪》,西汉秀才以“三科”取人:

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诏选谏大夫、议郎、博士、诸侯王傅、仆射、郎中令,取明经;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

这是西汉后期的制度。很明显,“秀才三科”较之丞相“辟召四科”,只少了“德行高妙”一科,其余基本相同。就是说,当时之秀才察举标准,乃是取丞相“辟召四科”其中三项而来的。我们看到,直接把“四科”看成是察举标准,并不符合史料原意;但“四科”的标准,确实影响到了察举。

孝廉一科,名目上以孝子廉吏二科取人。东汉顺帝之时左雄改革孝廉察举,定制“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后来黄琼以为这两科“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乃奏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事竟施行”(事见《后汉书·左周黄列传》)。这样,孝廉在制度上遂又明确地以诸生、文吏、孝悌及能从政者这“四科”取士了。不难看出,黄琼之所以奏增二科,乃是受了“辟召四科”之启示而来的。由之而形成的“孝廉四科”,与“辟召四科”名异实同,“诸生”即“经中博士”,“文吏”即“明晓法令”,“孝悌”即“德行高妙”,“能从政者”即“刚毅多略,遭事不惑”。由之可见,“四科”标准又影响到了孝廉科的察举。

严格地说,“孝廉四科”与“辟召四科”,在制度上仍非一事。《白孔六帖事类集》卷十二,于叙“汉三公辟召以四科取士”之后,又别列“后汉四科”一项,言“黄琼以左雄孝廉之选,专用儒学文吏,犹有所遗,又增孝悌及能从政为四科”,说明编者对两种“四科”的区别是清楚的。又《资治通鉴·魏纪》明帝景初元年胡三省注杜恕“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句曰:“即汉左雄所上,黄琼所增者也。”他也明确与孝廉相关的,乃是左、黄之“四科”。又《玉海》卷一一四“选举”条,于“汉举孝廉·四科”中列“黄琼四科”,于“汉辟士四科”中列辟召“四科”,并特别注明:此四科“非前四科比”。

但是,“秀才三科”和“孝廉四科”,毕竟是在“辟召四科”影响之下而产生的,实际内容亦与之略同。这当然不是偶然的。“四科”最初虽专为丞相辟召属吏而定,但这种分类取人的标准,事实上与整个选官体制的状况却颇相吻合。王朝的各类文官,大多可以分别纳入“四科”之中;而且许多察举科目,如至孝、明经、明法、治剧等,还直接就与“四科”的名目一致。不仅丞相府属,而且许多朝官该用哪科人才,也往往有具体规定。例如,谏议大夫、议郎、博士、王傅、诸王仆射、郎中令等,例用明经科;御史、廷尉正、监、平、市长丞、符玺郎等,例用明法科[6];三辅令、贼曹、决曹等,例用治剧科。地方行政机构的组织形式与公府相近,《续汉书·百官志》“郡守”条:“诸曹略如公府曹。”所以其僚属的辟召,实际上也合于“四科”。例如,郡文学多用明经科。《汉书·盖宽饶传》记“明经为郡文学”,《诸葛丰传》记“以明经为郡文学”。决曹、狱吏则用明法科。《汉书·尹翁归传》称其“为狱小吏,晓习文法”;《后汉书·黄昌传》称其“晓习文法,仕郡为决曹”。功曹之类上佐,当然要选用有政略之能者。《后汉书·冯勤传》:“初为太守铫期功曹,有高能称。”正因为“四科”对汉代选官的分类取人标准是一个很好的概括,它最终影响了秀才和孝廉的察举,就是非常自然的了。

总之,“四科”的运用范围与影响是复杂的。最初“四科”是丞相辟召府属的标准。但这些标准,与王朝选官的一般情况和总体标准实际是一致的,因而也逐渐影响到了察举标准。西汉后期,受“四科”影响而形成了“秀才三科”;东汉顺帝之时,它又促成了“孝廉四科”的出现。因此广义地说或从引申意义上说,我们也不妨把“四科”看成是察举的标准,甚至帝国政府的总体选官标准。但是在此我们必须说明,就史料的本义而言,“四科”最初非为察举而定,后来与察举标准也有区别。

左雄改革孝廉察举,定制“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后来黄琼又奏增为四科,反映了儒生、文吏之两吏与“四科”之四分有内在联系。我们业已指出,孝廉设科之初,除了招纳儒生的“进贤”“贡士”之意,还隐含兼顾文吏的“达吏”之意。“四科”的分类取人标准,与汉廷选官面向儒生、文吏两大群体的情况,实际也是一致的。“辟召四科”与“孝廉四科”名异实同,都是明经、明法、德行、政略四项。明经面向儒生,明法面向文吏无疑。德行科内容为“德行高妙、志节清白”,形式上此科可兼含孝悌廉法,兼容儒生、文吏。但汉代占统治地位的是儒家意识形态,故社会对“德行”的看法,多取儒家立场。文吏虽不乏能恪守职业道德而廉正自守者,但是在儒家看来,他们仍是“不知大体”“亏德伤仁”之“刀笔俗吏”。故德行科在实施中偏重于“经明行修”“轨德立化”之儒生。黄琼奏增之德行科就径名之为“孝悌”而不及“廉”了。

至于“刚毅多略、遭事不惑”之政略科倾向的确定,首先应区分儒生、文吏之不同政治功能。文吏之“优事理乱”是其所长;在汉廷政治方针兼崇“王道”之后,儒生之“轨德立化”便也不能不视为政务。然而在儒生参政之初,他们对行政吏治确实颇为生疏,以致君主、文吏与法家人士都认为他们“不达时宜”“不明县官事”,甚至讥之为“鄙儒”“拘儒”“乡曲愚儒”。故政略科在实施中,偏重于精通吏道、“优事理乱”之文吏。东汉王充《论衡·程材》曰:“文吏以事胜,以忠负;儒生以节优,以职劣。”此乃当时人之见解,正可为德行科偏重儒生,政略科偏重文吏之说,作一极好注脚。

总之,经术中包含着见于儒家经典之中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思想,文法中包含着见于法规簿记之中的行政规程和行政技术。汉廷选官面向儒生、文吏,其取人标准则为“四科”。明经、明法就其各自之知识性质而立科;德行、政略则就其行为取向而立科。察举之体制,就是以此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