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读懂税务筹划合规与风险管控(金税四期适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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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创业及投融资的税务筹划要点

2.1 创业公司的股权架构选择

如果问我接到最多的咨询是哪类业务,那一定是和股权架构相关的咨询。创业者在创立公司时如何在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之间做出选择?创业者必须先弄清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与个体户之间的区别,然后再考虑最适合成立哪种性质的公司。

“单组织”模型:从生到死

假设创业者只能在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体户与个人独资企业这些组织形式中选一个,那么这些形式的区别是什么?

案例1:个体户如小家庭

小明成立了一个个体户,开了一家蛋糕店,自己买面粉,聘请糕点师小红做蛋糕,给小红支付工资。如果蛋糕店的顾客中有人因吃蛋糕而吃坏了肚子,需要赔钱,不管索赔多少,小明都得赔。[1]

小红获得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45%的累进税率),而小明按蛋糕店的收入减去成本(成本中包含支付给小红的工资),乘以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的法律风险、纳税情况基本一致,因此不做单独讨论。[3]

个体户如小家庭,出事了就是整个家庭的事,一旦出大事,就是灭顶之灾。个人和个体户的关系就像夫妻,虽然各自负责各自的花销,实际上却不分彼此,一本账扎总。

案例2:合伙企业的股东关系如亲兄弟

小红拥有核心技术——会做蛋糕,不满足于只拿工资,于是小明和小红一起做蛋糕,小明花4元钱买面粉,做好的蛋糕售价10元1个。如果小红在其他地方做蛋糕,工资收入是4元。随着小明和小红做的蛋糕越来越多,他们想规模化经营,成立一个组织。成立组织需要出资,经协商决定,小明出资40元,小红也出资40元。那么他们设立公司应该选哪种形式呢?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如果小明和小红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他们都对企业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假如顾客甲买蛋糕吃坏了肚子,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索赔2 000元,那么不管这个合伙企业有多少钱,哪怕是资不抵债,小明和小红也必须共同承担这2 000元的赔偿款。这是合伙企业的连坐性。

如果他们成立的是有限合伙企业,那么至少有一个人要承担无限责任,即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法律上称为合伙人)中必须既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又有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小明除了供应面粉,不负责其他事务,但小红还要雇用糕点师并对其进行管理,经过商议,二人认为小红对企业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小红作为普通合伙人入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顾客吃坏肚子需要赔偿2 000元,但合伙企业只有80元的资本金,这时需要先用合伙企业80元的共同财产进行赔付,剩余的1 920元,全部由小红赔付,小明不需要再出钱。

假如,无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第一年都不挣钱。第二年,合伙企业盈利80元,按照小明和小红的约定,他们对利润进行平分。此时,小明和小红都需要将40元作为计税基数缴纳个人所得税[4]。税率是5%~35%的累进税率。

要注意,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直接按应分配给合伙人的金额,由合伙人纳税,合伙人是个人,就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公司,就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合伙企业的税收透明性,即合伙企业本身不作为一个税收实体,国家不对其征税,直接穿透到合伙人层面征税。

如果合伙企业为了发展,第二年虽然盈利但是决定不分配利润,而是将利润投入第三年进行扩大再生产,小明和小红是否需要缴税?他们还是要缴税的,缴税金额与分不分配利润完全无关,只与合伙企业当年是否盈利有关。这是合伙企业的分家性。

案例3:有限公司的股东关系如养父子

由于合伙企业必须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小明和小红谁都不愿意承担,于是他们转而成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都只需承担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

如果顾客因吃蛋糕而吃坏了肚子,法律规定可以索赔2 000元,但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他只拿到了80元的赔偿,剩下的1 920元,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公司资不抵债,于是宣告该有限公司破产。破产之后,小明和小红都无须再偿还1 920元的欠款了。那么顾客怎么办呢?顾客只能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了。这就是有限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出了事也不影响股东。

有限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未实现盈利,第二年盈利了80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税后还剩余60元的未分配利润。如果对这60元的利润不进行分配,而是将其投入下一年的再生产,那么小明和小红都无须缴税;如果将这60元分配给小明和小红,那么小明和小红要就收到的6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2元,即60×20%(股息红利所得,固定税率为20%)。从初次分配创造的80元盈利,经过再分配只剩下60-12=48(元),一共缴纳税款80-48=32(元),税负=32/80=40%!其中25%是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5%是个人实际负担的税(公司纳税后的75%×个人所得税税率20%=15%)。这表现的是有限公司的实体性,即它作为一个税收实体,需要单独缴一次税。

我们对比发现,合伙企业累进税率最低只有5%,最高也才35%,但是成立有限公司后,个人最终税负高达40%!很明显,有限公司的税负比合伙企业的税负高。

如果结论正确,那么市场主体应该以合伙企业为主,基本不存在有限公司才对,但是我们所能看到的大部分市场主体却是有限公司,这是为什么呢?

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其一,有限公司可以选择不分配利润给股东。如果企业持续性扩大再生产,就有可能一直不分配或少分配利润,这时有限公司无论盈利多少,只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最高要缴纳35%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存在很大的连坐风险。另外,有些企业是夫妻持股或者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这时他们也可以不分配利润,因为无论分配与否,利润都是完全受股东支配的财产,无须分配给个人。

其二,有限公司(包括下面即将介绍的股份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22年年底,年盈利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5],实际税负只有2.5%;年盈利在100万~300万元的企业,实际税负只有5%;只有年盈利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才需要按25%全额纳税。[6]这么算下来,年盈利在1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即使分配,实际税负也只有22.5%,实际中更多的情况是不分配,只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案例4:股份公司的股东关系如陌生人

小明和小红干到第三年,感觉公司规模有所壮大,两个人不足以再使公司发展壮大了,于是一商量,决定引入新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1~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是2~200人,当小明和小红的蛋糕店发展到一定规模,股东人数超过50人时,就只能将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公司。

总体来说,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相似,所有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股东人数变多了,股东之间不熟了。如果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是以亲兄弟般的信任关系合作经营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是以普通朋友一样的试探关系合作的,那么股份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就更接近于陌生人,他们不熟,不连坐,彼此之间的合作主要是资本和资源的合作(资合性),而不是人与人的合作(人合性)。这时,股份的流动变得容易了,股份的价值更容易确定。

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只能是股份公司。在税负上,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一样。

分行业:初创企业股权架构设计

前面我们简单讨论了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基本性质与区别,那么初创企业到底应该选择哪种股权架构形式呢?

只有一个人作为股东,且从事的行业以生活服务为主(餐饮、住宿、零售、娱乐等)的情况下,我们才可能会选择个体户(这时也可以选择一人有限公司)。假设股东是两人以上,应该如何选择?

实体公司的选择: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为主

如果你的创业项目是传统的实体经济,如制造业(做蛋糕)、批发零售业(卖蛋糕)、服务业(让顾客体验做蛋糕),那么我们建议你选择成立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一来可以隔离风险,只承担有限责任,因为实体经济的法律风险比较大(比如顾客因吃坏肚子而索赔);二来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实体经济通常分红的比例小,大部分利润会留作扩大再生产。

一般而言,只有在创业初期就计划未来会上市或者是股东较多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初创企业一般会选择有限公司的股权架构形式。

投资公司的选择:合伙企业为主

市面上的合伙企业很多是持股平台或信托计划的公司,它们以投资为主要目的,之所以这样选择,是因为投资性主体以收取股息红利或利息为主要收入来源,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收到的股息红利或利息,不是按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5%~35%的税率纳税,而是按固定税率20%纳税[7],与个人持股取得股息红利是一样的税率。直接成立合伙企业来收取股息红利,还能免去中间那道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全是自然人,有一部分合伙人是公司法人,那么该合伙人收到股息红利的税负是增加的。因为公司直接投资公司,收回的股息红利不纳税,但是间接投资(中间加设合伙企业)的情况下,收回的股息红利需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作为投资公司,对个人合伙人是有利的,对公司合伙人是不利的。但是,如果信托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公司,它分得股息的比例很小,而有限合伙人是个人,他占有极大的分红比例,那么,采取合伙企业依然是划算的。而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是合伙人之间自行确定的,不一定等于出资比例,这给合伙企业作为投资平台无疑提供了较大的利好。

综合考虑: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前面我们考虑的架构都是单组织架构,实际上我们可以设置多重股权架构,比如由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持有被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有如下优势。

(1)作为融资平台,国有企业买卖合伙企业份额通常比买卖股权要容易,少很多手续。

(2)很多上市公司都采用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用来开展高管股权激励计划。

(3)合伙企业破除了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上限,一个有限公司可以有50个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同时这50个合伙企业,可能每个合伙企业都有10个合伙人,以此实现500个股东持股,这是一种倍增效应。并且,合伙企业的股东变动不会引起实体公司的股权变动,有利于股权结构保持稳定。

(4)合伙企业不需要同股同权,不光是投票权,连分红权都可以和出资比例不一样,这对创业企业大规模吸纳融资很有优势,出钱多的不一定更有话语权,也不一定分得更多利润。

(5)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动力“出资”成为合伙人,并且这类合伙人通常是普通合伙人,拥有企业管理权,而只出钱的人往往是有限合伙人,因为参与公司经营少,自然不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只能以资产或现金等出资,劳动力不能作价出资。

(6)在首次公开募股(IPO)阶段,合伙企业披露信息的义务相比股份公司的更宽松。

(7)相对于个人直接持股而言,合伙企业持有不同的股权,处置时形成的亏损和盈利可以相互冲抵,比如合伙企业在同一自然年内卖出A公司的股权亏了100万元,但卖出B公司的股权获利100万元,那么盈利和亏损可以相互冲抵,无须纳税,自然人则需要按100万元的所得额纳税,不能互抵。

案例:某大型房地产企业的员工合伙持股模型

某大型房地产企业的员工合伙持股模型如图2-1所示。

图2-1 某大型房地产企业的员工合伙持股模型

该房地产企业用两层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主体的股权,合伙企业1~12分别持有合伙企业股东1~3的股权,合伙企业股东1~3又持有上市公司主体的股权。之所以要设置双重合伙企业股权架构,是因为通过设置多层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实际持股员工的人数能够突破500人的上限,同时由于这些员工都是有限合伙人,不能对上市公司产生控制,不会稀释创始人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