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与金融向善
共同富裕,是政治选项,而非单纯的经济选项。中国共产党人说“不忘初心”,就是庄严的政治承诺。改革开放初期,面对百业待兴的特殊情况,提出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目的就是让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人将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所以,这个承诺是一贯的,只是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背景、战略和措施。
现在,“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同时历史性地消除了绝对贫困。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前一阶段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程度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共同富裕就是要实现让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人“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并且对共同富裕的目标和实现的方式给出明确的定义。
共同富裕是一个逐步达成的过程,只能在发展中逐步实现,也就是通过创造增量财富来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共同富裕,不是平均富裕,也不是同步富裕,不可能靠对存量财富的“均贫富”来实现。
共同富裕不是单纯的个人或家庭货币收入上的富裕,而是包括人民享受公共福利和公共服务的富裕,更是人的全面发展意义上的富裕。所以,二次分配、三次分配,不是杀富济贫,不是通过二次分配、三次分配把货币直接转移支付给个人或家庭。
要创造更多的财富,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进一步推进市场发展与科技创新,发挥金融在市场中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正因为有市场、有金融,人类才更需要探索共同富裕之路。市场、金融和科技一样,也创造了巨量的财富,使得地球能够养活越来越多的人,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但很遗憾,市场、金融、科技却并没有给人类社会带来共同富裕,无法消除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和贫困现象。也就是说,市场、金融、科技,对人类发展的总体作用和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不同群体、不同个人的作用是不同步、不同向的。
市场固然有其自身的逻辑,但市场不是人类社会中的真空存在,它与人类政治、文化、军事等根本就没有边界。市场的运作原理在理论上可以自洽,但在现实中却需要与政治、文化、军事等相互作用。就市场来说,供需会因为价格的变动而平衡,或者说,供需的失衡会导致价格的变化,价格反过来影响供需,最终达至均衡。但从不均衡到均衡是一个过程,而不是瞬间。当市场失衡时,各市场主体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都不会单纯去等待市场均衡,他们的一切行为既是经济的,也是社会的。因此,在市场达到均衡前整个社会有可能就已经失衡了。所以,“看得见的手”之所以出手,往往并不是因为政府要干预市场,实在是“无形之手”挑逗的。但经济学家却总是归罪于“看得见的手”。
“劳动者的普通工资……劳动者盼望多得,雇主盼望少给。劳动者都想为提高工资而结合,雇主却想为减低工资而联合。”“雇主的人数较少,团结较易。加之,他们的结合为法律所公认,至少不受法律禁止。”“据说,工人的结合常常听到,而雇主的结合却很少听到。可是,谁要是因此认为雇主实际很少结合,那就未免昧于世故,不了解这问题的真相了。雇主们为使劳动工资不超过其实际工资率,随时随地都有一种秘而不宣的团结一致的结合。”这可以说是一种自然结合。“对于雇主的这种结合,工人们往往也组织对抗的防御性结合。”“他们的结合,无论是防御性的或是攻击性的,总是声闻遐迩。为求争点迅速解决,他们老是狂呼呐喊,有时甚至用极可怕的暴力。他们处于绝望的境地,铤而走险,如果不让自己饿死,就得胁迫雇主立即答应他们的要求。这时,雇主也同样喧呼呐喊,请求官厅干涉,部分因为雇主较能持久,部分因为大多数劳动者为了目前生计不得不屈服,往往以为首者受到惩罚或一败涂地而告终。”这些是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叙述。
趋利避害,这是人的本性,也是市场机制的根本推动力,这是经济学所谓的理性人假设。实际上,人类的许多发明创造、灾难动荡、战争革命,都是由这个根本动力推动的。本性,是天然的,无所谓善恶。因此,市场、金融、科技,其本身也无所谓善恶。趋利,无论对国家、族群、机构还是个人来说,都是正常、理所应当的。某人或某机构趋利行为的结果,一般是对自己有利,但是否对他者有利、对社会有利,则不是确定的,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对自己也不一定有利。有时,一个市场参与者所得之利,可能远远低于其他人或者社会的损失。这就是再发达的市场经济体依然存在贫富分化,不得不有社会福利制度的缘故。
金融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和许多科学发明相比也不遑多让,它与文字、哲学等一样对人类社会发展及生活影响甚巨。金融的本质就是债权债务(股权实质上就是永续债),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逐利行为。然而,因为逐利,又往往背离信任,与信任形成拉扯,或在信任与欺诈之间徘徊。金融加快了社会财富的周转速度,加速了社会资本的积累,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科技的进步、财富的加速创造。同时,也因为这样的机制,金融给社会带来了财富集中和收入差距扩大的困境。因此,我们无法单纯地用道德来定义金融的好与坏,善与恶,我们固然可以评判创造金融者或应用金融者,也可以评判金融的结果,但没有办法对金融本身进行好与坏,善与恶的评判。
市场、金融,如同科技,它们不是洪水猛兽,而是人类社会的天然伴生物,是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决定性要素,人类无从回避,恐怕也不能消灭它们。我们要实现共同富裕,依然需要市场、金融和科技的助力。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对工资劳动者的需求,必随一国收入和资本的增加而增加。”“然而,使劳动工资增高的,不是庞大的现有国民财富,而是不断增加的国民财富。因此最高的劳动工资不在最富的国家出现,而却在最繁荣,即最快变得富裕的国家出现。”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共同富裕只有在社会财富的不断创造中才能实现,一个停滞发展的社会是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的。
一次、二次、三次分配需要相互配合,相互配合的关键,是善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金融配置资源的功能。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并不是独立于一次分配之外的。可持续的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必然有利于市场的发展,能促进实现有效的一次分配。有效的二次分配、三次分配,不产生养懒汉的副作用,同样需要借助于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的引导,促使一次分配充分发挥市场效率的同时,实现相对的公平。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的结果,主要不是体现在个人货币收入上,而是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更加丰富、公平的公共服务、公共福利,比如教育、养老等;更加丰富的公共设施和友好的生活环境;更加公平的法治和营商环境;促进市场更加活跃地发展,提供更多的不同类型的就业岗位;有效的困难救助体系等。
削峰填谷式的二次分配、三次分配,是传统“均贫富”的思维方式,无异于劫富济贫,将会扼杀市场机制的作用,最终只可能共同贫困,不可能共同富裕。
市场、金融要促进共同富裕,就要抑制其可能的副作用,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包括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等,引导其向善。就金融而言,可以做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方面,金融服务向善。
首先,发展普惠金融。
金融支持共同富裕,普惠金融是题中应有之义。但在发展普惠金融,支持共同富裕的同时,必须始终明确,普惠金融不是三次分配,不是慈善救济,它依然是市场机制下的资源配置,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必须商业可持续化。所以,普惠金融不是简单地、不分对象地普遍提供贷款,更不是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普惠金融是要为广大弱势人群提供适当的可负担的金融服务,尤其是现代经济条件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服务。因为现代经济运行和金融服务,都是建立在有效的银行账户及相应的支付体系上的。
普惠金融是要创新性地提供各类保险服务,如就业保险、医疗保险、教育保险、旅行保险、职业病保险、养老保险等,为各类弱势人群提供托底服务,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会因为人生中的一些意外导致返贫或滑落至社会底层。应当把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障体系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
普惠金融更要大力发展小微金融服务。服务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提供良好的账户和结算服务,加快资金流通,减少小微企业不合理的应收款占用,降低融资总规模和融资总成本。
其次,金融支持共同富裕,必须大力推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投资(ESG投资)[1]。
从共同富裕的角度说,ESG投资应该成为金融服务的硬约束。现在绿色投资已经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重视,可以预期各类标准很快就会出台。我认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尤其要关注服务对象的社会责任担当和公司治理情况。
现在许多企业简单地把社会责任当作捐赠、扶贫,这是不够的。捐赠、扶贫是三次分配,应当鼓励,将其作为投融资的硬约束条件,会有利于借助市场机制促使企业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这肯定比用道德劝谕、行政方式有效和有益。但目前在企业公益捐赠方面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一些企业在高杠杆的情况下无度捐赠,甚至一边大量向银行借款和发债,一边在世界各地进行名目繁多的捐赠,这不仅不能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而且还会给社会带来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隐患;二是许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但捐赠、扶贫却只用公司的资金和财产,个人享受因公司捐赠和扶贫等获得的荣誉与好处,这同样背离了共同富裕的初衷。因此,金融机构在评价投资对象的社会责任时,既要评价公司的社会责任担当情况,也要评价企业实控人的社会责任担当。企业公益捐赠的数量应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高负债下的无度捐赠不是社会责任担当,是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
公司治理,不仅是公司治理架构和程序是否完善,就共同富裕而言,要特别关注公司治理中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情况。一些企业一方面用高杠杆贷款在外大搞公益,企业领导人到处担任公益大使,但在企业内部却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甚至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千方百计剥削员工;一些企业千方百计侵犯消费者权益;还有一些企业挤压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流动性,给中小企业造成了资金流动困难,增加了融资总量和融资成本,也给中小企业带来很大的经营困难和风险。这些企业的做法实际上都是在一次分配环节中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把共同富裕的责任推给了社会。金融机构应该把服务对象公司治理情况也作为投资与否的实质性要素纳入评价体系。
再次,支持非营利机构及其创办的企业。
随着三次分配的逐步发展,社会上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公益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创办的企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创新专属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为这些机构和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二方面,金融机构向善。
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时要求服务对象做到的ESG方面的内容,其自身在经营管理中也应该做到。尤其是在员工绩效考评方面,要兼顾效率、效益和公平,兼顾某项业务的本身收益和机构整体长远发展目标之间的平衡。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一方面要发挥自身业务优势,另一方面也要有效隔离履行社会责任与业务经营所带来的风险。
第三方面,金融监管向善。
金融监管方式,对于需要禁止的行为必须明确界限,并具有执行的可操作性;对于需要鼓励的行为,则尽可能用引导性的政策手段,借助市场机制达到目的。比如,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必须明令禁止,坚决打击,不存在所谓的因为创新而网开一面的模糊地带。普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等,则以定向降准、定向再贷款优惠利率等引导性政策手段为妙,为金融机构留出差异化竞争的市场空间。
金融监管,不应该仅仅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而应该是对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全面监管。
首先,要加快ESG投资监管标准的制订。这方面,特别要关注的是对企业公益捐赠的约束。企业公益捐赠必须控制在一定负债率条件下和一定净利润占比范围内,确保企业的公益捐赠等是可负担、可持续的,并且不会给社会带来金融风险。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公益捐赠等可以作为企业社会责任评级的加分项。其次,企业员工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上下游客户权益保护等,都应该有明确的要求和评定标准。通过这些监管标准约束投融资行为,促使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保证一次分配的公平、公正与效率。
再次,要依法实行全面信息披露监管。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息披露,不仅仅是资本市场或直接融资市场的要求,应该是企业在所有融资活动中都需遵循的法定要求。
最后,要制定有利于支持共同富裕的有关引导性政策。比如对于金融机构支持公益机构、公益机构创办的企业、福利企业等实现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就相关信贷业务给予定向存款准备金缴纳优惠,再贷款额度及再贷款利率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