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序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丛书简称《民法典》),这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在《民法典》出台之前的中国民法学研究可谓“百花齐放”,当然亦可说是处于一种 “众说纷纭”的状态——因为没有体系化的《民法典》作为基石与起点。因此,即使是民事单行法,在体系上也难免迷失方向而找不到坐标。特别是在我国没有债法的一般性规定的时候,甚至连“什么是物权”“什么是债权”这样的基本概念及其区分都存在很大的争议,来自不同法系的观点交织在一起,很难得出“共识性”的知识。《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正是立法机关努力解决这一现象的集中体现。然而,法典化从来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法律上的难题。法典生命之树长青的秘密恰恰在于由学者、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所构成的法律共同体,以其为基础和依据,所构建起来的法律教义学体系。
我国《民法典》无论是自其所颁布的时间而言,还是就其内容而言,抑或是自其结构体例来看都可以说是迄今为止全球最新的《民法典》。作为全球最新的《民法典》,我国《民法典》在内容上一方面充分反映了21世纪科学技术最新成果以及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全新问题,不但将虚拟财产、数据、个人信息、电子合同等纳入其中加以规范,而且还将绿色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指导民事活动;另一方面,我国《民法典》还博取世界各国法律文明之长,如在担保制度中大量吸收了美国商法典动产担保制度的规定,从而致力于促进融资、改善营商环境。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民法典》还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如在总则编中增加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条款、见义勇为条款;在物权编中首创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理论;在婚姻家庭编中首创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侵权责任编中增加了自甘风险原则、好意同乘条款、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等。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典》是一部国际化与本土化、民族化并重的全新法典。
自法典的结构体系而言,我国《民法典》亦颇具特色。从法典的模式来看,从罗马法开始到《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三编制”的代表。直至《德国民法典》,其式样可以说是“五编制”的代表。自《德国民法典》以后,世界各国(民法法典化国家)就区分为“法法法系”和“德法法系”。我们必须明白的是:任何一个法系式样,都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板。自我国法律现代化的历史以观,整体而言,我国《民法典》仍然采纳了德国法律科学所发展出来的潘德克吞立法体例,也即采纳了提取公因式的总分结构模式。这体现在我国《民法典》不但设有总则编,而且在每一分则编中均采取了进一步的提取公因式的做法,形成了“总则—分则(小总则—分则)”的模式。但是我国《民法典》并未亦步亦趋地模仿《德国民法典》,而是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的法律体系及学说观点构建了“七编制”的《民法典》,也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其中具有特色的首先应当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我国立法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视。其次是不设独立的债权编,而是将其区分为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两编,并将侵权责任编置于整部《民法典》的最末,作为所有权利的救济手段。但是,自体系化的视角来看,侵权责任编与合同编仍然是债权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我国《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中合同编的通则分编代行债法总则的功能,对此《民法典》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该条所指的本编通则即是指合同编的通则分编。
时间如白驹过隙,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日起,至今亦一年有余。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学说上对《民法典》的诠释已经汗牛充栋,仅仅关于《民法典》的评注书就有十余部,发表的学术文章更是不计其数。最高人民法院则依据《民法典》对以往民商事领域中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有的予以修改、有的予以废止,目前正在准备陆续出台《民法典》诸编的全新司法解释。这无疑是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一次真正的学术盛宴。作为学术共同体的一部分,我们亦有义务做出自己的贡献。当前呈现给读者的这套《民法典法律适用与案例指引系列》丛书,意在为《民法典》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提供一个法教义学的体系性解读,其特色在于一方面我们尽量用最为通俗易懂的语言精确地阐释《民法典》的条文和精神,另一方面还精选了一定的案例对重点疑难法律问题的适用加以说明。正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所指出的:法律解释,特别是宪法性法律解释具有商谈的品性,其中即便是方法上毫无争议的作业,在法律专家中亦不能保证获得唯一正确的结论,毋宁在于一方面提出论证的理由,驳斥相反的论证理由,最终选择最佳的论证理由以支持其结论。职是之故,我们的解释仅仅是一种论证的理由,其本身非完美无瑕,肯定还存在诸多错误和不足,敬请各位同人不吝赐教。您的批评和建议将是我们进步和完善的动力和源泉。
在此,还想代表所有作者对所有关心这套著作出版发行的同人和编辑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的支持和帮助!
李永军 2021年岁末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条精解与适用 / 1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3
第二章 结婚 / 9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37
第一节 夫妻关系 / 37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 68
第四章 离婚 / 90
第五章 收养 / 109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 109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 140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 147
第二部分 案例评析与指引 / 157
第一章 一般规定(略) / 159
第二章 结婚 / 159
案例1:徐某、雷某重婚无效导致离婚协议无效案 / 159
案例2:肖某与许某未达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效力补正案 / 160
案例3:王某胁迫杨某复婚案 / 162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165
案例4:王某、黄某夫妻财产约定无效案 / 165
案例5:李某诉石晓某抚养纠纷案
——非亲子关系的抚养费返还和精神损害赔偿 / 166
案例6:赵某兰与曾某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168
第四章 离婚 / 170
案例7:栾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 170
案例8:连某1与柯某离婚纠纷案 / 171
案例9:郑某某与肖某抚养纠纷上诉案 / 172
案例10:李某军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上诉案 / 174
案例11:黄某诉刘某探望权纠纷案 / 175
案例12:罗某清诉罗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 176
案例13:张某诉萧某离婚案 / 179
案例14:宋某与刘某离婚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 181
案例15:黄某与邹某卫经济帮助纠纷案 / 183
案例16: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184
第五章 收养 / 187
案例17:张某1与张某2等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 187
案例18: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纠纷案 / 188
案例19:王某等与王某田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