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关于情理与法理关系的思考
法国谚语说:“国法不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并非人之私情,而是指本于人性的人类共同的道德感情。“情”与“法”是相互统一的,情必是“合法的情”,法应为“合情的法”。
关于情理与法理的关系问题,历史上的法学家做过精彩的论述。当代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达维德在《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中说:“法首先是情理。”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在《安提戈涅》中写道:“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退却激情的理性。”美国著名首席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反映人们基本的情感。”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法国思想家帕斯卡说:“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和僵化的规则。法律是理性和感性的融合。”美国法学家富勒说:“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关于法理与情理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做出了科学的系统的阐述:第一,情理是大众的普遍感情,法理是法学家理性思考的结晶;第二,情理是群众论事论理,论是论非的标准,法理是创造法律规则的逻辑基础;第三,情理是法理的基础,法理是情理的升华。
法理需要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英国大法官柯克爵士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情理蕴藏在社会之中,是大众的感情。“世事洞察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我认为,中国90%的法律是符合情理的,或者是情理的体现。
情理和法理也是有冲突的,也会存在合法理不合情理的情形。
无论我们律师在运送正义,还是法官在主持正义,都应力求做到情理和法理的统一,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要伤及大众的普遍情感。我国著名法史学家张晋藩教授说道:“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情入于法,使法与伦理相结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中有过这样的阐述:“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强调:“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
推进法、理、情有机融合,要求我们尊重民众的朴素感情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避免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民众的朴素情感发生较大偏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