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关于律师力量的思考
律师的责任在于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一份力量。对于律师的力量应当给予思考,律师有什么力量呢?1990年8月,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29条基本原则》,这是为了协助各成员国促进和确保律师发挥正当作用而制定的,各国政府应在其本国立法和习惯做法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
我国关于律师的性质和职能也有一个变化和发展的过程。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的力量是民间力量。根据社会分工不同,律师也是一个行业。律师是不拿国家工资、国家也不提供任何经费的社会工作者。律师无权无势。清末法律改革家沈家本曾经对律师的任务有过这样的论断:“故律师之执行职务为当事人,非为国家也。所以律师非官吏也。”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将律师事务所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这就说明,律师事务所属于民间社会组织,律师的力量是民间力量,律师的权利是私权利,是私人力量。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提出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2018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律师的作用、律师的职能、律师的使命是立法者和学者,以及教科书所要论述的问题,我思考的是律师的力量问题。
律师的力量,从性质上说,来自法律的力量。我说律师的力量,相比公、检、法及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具有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我认为律师的唯一武器是法律。律师的力量来自法律。特别是律师的代理权和辩护辩论权均来自法律明确规定和当事人的授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说:“律师手里没有权,他靠的是什么,靠的只能是法律。他靠的不是法律的韧性,靠的不是法律的矛盾,靠的不是法律的空隙,而是法律的权威,靠法律里面体现的真理。”
律师的力量,从本能上说,来自专业化、商业化的服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律师的力量,从对抗性上说,来自与公、检、法及行政执法等行使公权力部门的“较真”和“死嗑”。认为同属于法治职业共同体,只尊重事实和法律,因为真理只有一个,有革命到底的精神。
律师的力量,从法律信仰上说,来自正义感的驱使和法律人的良知。面对不公的审判和执法,律师应当有凭法律专业和理性、凭良知和担当,为当事人鸣不平和伸冤的气节。
律师的力量,从当事人来说,来自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尊重、认可和执着。美国大法官休尼特说:“正义只会迟到,从不会缺席。”坚持就是胜利。
律师的力量是法治的力量,是正义的力量。关于律师的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的重要论断。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认为,律师是“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在“行将诞生的民主政治社会负有重大使命”。美国著名律师乔特于一个半世纪前在哈佛法学院的演讲中说:“该职业不再仅仅为了面包、名誉和社会地位,而是具有了为共和奉献的崇高职责……才能成为维护国家繁荣稳定、长治久安的力量。”
在法治社会,如果法治职业共同体内的法律人,都遵守法律规则,依法依规行事,那么律师不仅是有分量的,更是有力量的。
律师的力量是有限的力量,律师要做战士,但不要做烈士。如果奉行“强权就是真理”,认为“当权者的观点就是最有力的法律”(英国著名普通法学家 爱·科克),“最高法院追随当政者”(美国法律名言),那么律师在强权面前是无力的。如果认为“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谚语),“法律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古罗马政治家和军事家盖乌斯·马略),那么律师在暴力面前是无奈的。
当今的法治中国,要相信律师的力量。有人说,人的一生必须交两个朋友,一个是医生,给你一条健康之道;一个是律师,给你一条平安之路。医生与律师,是人生中不可或缺的两种力量。医生遵循古希腊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的誓言是:“医者仁心,救死扶伤。”律师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已故美国医生特鲁多的墓志铭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行医人:“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对于律师来说,治愈、帮助、安慰也是一生必须遵循和追求的准则。实际上,律师不仅能“治病救人”,更能“保健强身”。
记住:“有事,你找我的律师谈。”这就是律师的地位和价值。咱们律师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