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两汉“和”思想与《内经》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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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和”的含义与“和”思想的产生

第一节 “和”的含义

“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几千年来,从《诗经》的“和乐且孺”、《尚书》的“燮和天下”,到近年来的“和谐社会”理念,“和”思想渗透到中华文明的哲学、历史、政治、伦理、宗教、教育、文学、艺术等方方面面,深刻地影响了国人的生活。

一、“和”意考释

“和”字历史极早,在甲骨文中就有出现,作“龢”。《说文》释:“龢,调也。”[1]据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和言》一文考证:“龢之本义必当为乐器。”[2]著者以为,甲骨文之“龢”当为“谐和”义,由“乐和”义抽象而来(详见本文第二部分之殷商“和”意识考)。

金文中还出现“盉”字,《说文》释:“盉,调味也。”王国维考证认为,“盉”是调酒之器而非调味之器[3]。但王文之所谓调酒者,“节酒之厚薄者也”,还是调节酒味。故著者以为,《说文》之释似仍可从(亦见本文第二部分之殷商“和”意识考)。

今“和”字,《说文》载其古字为“咊”,释曰:“和,相应也。从口禾声。”段注曰:“古唱和字,不读去声,户戈切。”其义为音声相应。著者以为,从文字由繁到简的演化规律来看,“咊”可能是“龢”的简化字。

《说文》“盉”下段注:“调声曰龢,调味曰盉,今则和行而龢、盉皆废矣。”说明段氏认为“龢”“盉”“和”有同义关系。王力则认为“龢”“盉”“和”是同源字[4]

《说文》亦用“和”来训释其他字,如“諴,和也”,《尚书·周书·召诰》曰“不能諴于小民”,即不能和洽小民;又如“燮,和也”,《尚书·顾命》曰“燮和天下”,即协和天下;又如“濈,和也”,《诗经·小雅·无羊》曰“尔羊来思,其角濈濈”,濈濈为聚而和顺貌。

此外,著者以为“和”还有弱、顺、交通等义,详见本文第四部分之仲景“和”思想研究。

《尔雅·释诂》曰:“谐,辑,协,和也……勰,燮,和也。”郝懿行疏曰:“和者,调也,适也,不争也。”[5]

《广韵》曰:“和,顺也,谐也,不坚不柔也。”[6]

综上,古“龢”字当表“谐和”义,《说文》之释“龢,调也”无误(此“调”非动词义),因《说文》释“调”为“和也”,段注“调声曰龢”则有偏。今“和”之古字“咊”可能是“龢”的简化字,同时金文“盉”为“和”的同源字。今“和”之谐和、和睦、和平与调和、燮和等义是由“龢”之乐和义与“盉”之味和义抽象而来。

“和”与“合”在表示和谐、燮和义上有同义关系。《广韵》曰:“洽,和也,合也。”《诗经·小雅·常棣》曰“妻子好合,如鼓琴瑟”,即意为家事要像鼓琴瑟般和洽、谐和。

二、“和”的内涵

先秦典籍中,最早对“和”的内涵进行比较全面探讨的是西周末的太史伯。《国语·郑语》载,周幽王时,郑伯(即郑桓公,后来郑国开国之君)向史伯讨教天下形势。史伯指出,周王“弃高明昭显而好谗慝暗昧,恶角犀丰盈而近顽童穷固,去和而取同”,故“周衰其将至矣”。接着,太史伯提出了著名的“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论断,曰:“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调口,更四支以卫体,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纪以立纯德,合十数以训百体。出千品,具万方,计亿事,材兆物,收经入,行絯极。故王者居九畡之田,收经入以食兆民,周训而能用之,和乐如一。夫如是,和之至也……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太史伯认为“和”是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通过多元因素的相互作用而达到谐和统一的状态(以他平他谓之和),只有多元因素的相互作用,才能使事物生生不息(和实生物)。他以世间百物由土与金木水火杂和而成,五味相和,才能产生可口的食物;六律相和,才能产生悦耳的音乐;善于倾听不同意见的君王,才能“成天下之大功”来说明“和实生物”的道理。反之,若“去和而取同”,则事物因缺乏内部多元因素的相互作用而没有发展前途(“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故“同则不继”)。

其后,春秋晏婴接着太史伯的“和同之辨”,为齐景公讲了君臣“和同”之理。在《左传·昭公二十年》,齐景公认为“梁丘据与己和”,晏子则说:“据亦同也,焉得为和?”景公进一步问:“和与同异乎?”晏子答曰:“异。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燀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故《诗》曰:亦有和羹,既戒既平;鬷假无言,时靡有争。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大小,长短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故《诗》曰:德音不瑕。今据不然,君所谓可,据亦曰可;君所谓否,据亦曰否,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此段话亦载于《晏子·景公谓梁丘据与己和晏子谏》。在这里,晏子认为,事物的存在是“否”中有“可”“可”中有“否”的,君臣之“和”应是“否”“可”互补,而不是“否”“可”同一。《晏子·内篇·谏上》亦曰:“所谓和者,君甘则臣酸,君淡则臣咸。”同时,“和如羹焉”“声亦如味”,“和”就像调羹,音乐也像调味,都是不同元素“相成相济”的结果。晏子的“和同之辨”进一步“揭示了事物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关系”[7]

此外,《管子·宙合》曰“五味不同物而能和”,亦认为“和”是不同元素相互调和的结果;《文子·上仁》曰“和者,阴阳调,日夜分”,认为“和”是对立统一双方在动态过程中实现的;《贾谊新书·道术》曰“刚柔得适谓之和”,认为“和”是勿太过、勿不及的适度状态。

孙熙国认为,“和”强调的是事物的异中之同,其要义是差别与对立,“和”以承认无限多样与丰富多彩的事物存在为前提[8]。蒋明宏等认为,“和”是群居谐一之道[9]。杨俊英认为,先秦“和”思想有多样的统一、关系的协调、力量的平衡、功能的优化等四个基本特征[10]

综上著者以为,从关系角度看:在空间结构上,“和”是对事物内部多个要素或多个事物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约,从而达到多元统一关系的描述,它以事物存在的多元性与差异性为前提;在时间进程上,这种多元统一关系的保持是一个动态协调的过程。从状态角度看:“和”是对事物处于量变状态的描述,它要求事物变化勿太过、勿不及,保持适度状态。一言以蔽之,“和”是“多元的统一、动态的协调、变化的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