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说家庭伦理叙事的现代转型:1898—1927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章 催化:1898—1915年的家庭伦理观念

“儒家就是以礼教代宗教,以礼教为宗教。”[1]由于儒家思想在近代以前的中国居于统治地位,礼教也就产生了覆盖性的影响,“政治、法律、教育、道德、哲学、史学、文学、艺术等等,无一不受到礼教的影响”[2]。而其影响的始基,则是中国的宗法制度。这种制度,“从正面来说,是由族长家长推到天子国君,天子国君的家长化”,“从反面来说,是由天子国君推到家长,家长的天子化、国君化。如家人以家长比国君,故称为‘家君’,死后称为‘先君’、‘府君’、‘先府君’。妻妾以夫比国君,故称为‘夫君’、‘夫主’。妾称夫的妻为‘女君’。庶子称嫡母为‘君母’”[3]。因而,中国君、父、夫与君同属于统治者的君者系列,而臣、子、妻妾则同属于被统治者的臣系列:“君、父、夫三者,俨然有大君、中君、小君之别,但三者都同是君,君都是统治其范围内的主人。而另一方面呢?臣是君的奴隶,子是父的奴隶,妻妾是夫的奴隶。”[4]为便于统治,历代政治家、文人或多或少都对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进行过疏解、阐发。其中,先秦儒家有三正说、三顺说[5];到董仲舒,则改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说,“‘君纲’作为封建社会的最高政治伦理要求,是旨归;‘父纲’‘夫纲’作为封建家庭的伦理规范,是基点。‘三纲’说只有卑者、下者对尊者、上者敬顺的份,却无需尊者、上者对卑者、下者负有任何道德责任,不仅完全排除了父对子、夫对妻的伦理责任,使先秦儒家家庭伦理中的‘父慈’和‘夫义’精神荡然无存,而且第一次明确地以‘纲’的形式固定了父子夫妻之伦,成为封建社会从家庭到社会奴役弱者的精神枷锁”[6];到朱熹,则以理学观点论证三纲五常与天理、人性之间的关系,“理”是“天下公共之理”(《语类》卷九十四),三纲五常与理合为一体,从而也就成为普遍性的宇宙之理,获得了形而上学的普遍性与至上性。至此,“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7]。可见,传统儒家在宗法制度下创造出来的家庭伦理思想,不断向历史的深渊中滑行,最终成了桎梏人与社会的枷锁。

在中国礼教思想史上,礼教的反抗从来都与礼教的推行并存。但相对而言,在礼教成型然后变本加厉的时代,礼教仅仅受到了包括阮籍、嵇康、颜之推、李贽、黄宗羲等在内的少数士人的怀疑,到了甲午—戊戌时期,以三纲为中心的规范伦理,在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等人的持续批判中受到更为剧烈的冲击。这些晚清先进知识分子对儒家三纲的多层次、多角度的解剖,为现代家庭伦理的诞生提供了重要的精神背景和理论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