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的村落与乡村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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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题解

本书选取“村落”和“乡村治理”两个关键词,旨在分析以此为对象的两个历史世界:“以村民自身为中心的历史世界”和“以政治为中心的历史世界”。因为我们的历史分析参照,太多地依据着官方或与官方相关联的史书和资料,会不由自主地以观察者的角色来透视研究对象,因而带着强烈的历史主义情绪。这种情绪常常是依靠对文本的解读而产生同异的变化。在政治化较强的时段或国度,这种情绪会更多地体现意识形态的理性,或作为意识形态的注脚。这样的研究成果无论多么的合理总感觉是第三者的理性,就像一个外人在观察一个家庭一样。如果只从观察的层面去判断这个家庭的幸福与否,无论你用怎样的观察手段,而不是生活在这个家庭之中的话,所得到的结论也只能属于学理层次的。

在本书中,如何理解“村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也是非常重要的切入点。关于“村落”词语的使用,考古学者、地理学者对它的使用,更多地是使用了其“聚落”的含义。[1]如果从人文主义的角度来探讨“村落”,它不仅仅是一个物化的聚落,更是一个体现着鲜明历史人类学特征的文化社区。这样的聚落除了一般生活空间的含义外,还内含了生活在这个空间的人们的身份变化和精神世界。[2]说得通俗点,本书所探讨的“村落”是讲其家乡化的过程及影响。聚落是人们的生活空间,生活在此聚落的人认同其为家乡,是唐以后逐渐形成并固化的。因此唐以后的村落与史前的聚落、先秦时的邑或里、秦汉时期的聚、魏晋南北朝时的坞壁或坞堡,有着根本的不同;亦即因为此,唐以后村落的普遍化,使政权主体对乡村的治理方式产生了很大影响。

唐代以后,村落的家乡化和乡村的政治化,是同一对象的两个不同方面。从村落角度看,其家乡化使其成为村民的地缘共同体,宋以后因其宗族性强化,在很多村落还成为血缘共同体;从政权角度看,就是为了强化赋役,破坏或利用村落共同体的过程。以往的研究更多地站在政权的角度,以观察者的身份,研究乡村社会和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治理过程和治理成效。但它忽视了生活在其中的村民的感受。如果借鉴人类学和社会学中的“参与”的方法,深入到村民的生活世界中,以他们的角度来认识当时的村落社会和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可能会对当时的历史产生新的理解。

二 相关学术史研究回顾

(一)关于唐宋时期村落史的研究

乡村及乡村社会研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史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涌现了不少精品力作。[3]进入21世纪后,不少学者又逐渐转向比“乡村社会”更为具体的村落史研究。对这种转向,傅俊博士作了较为深入的思考,认为无论是“乡村”还是“社会”都是比较宽泛的词汇,由此组成的“乡村社会”的含义,同样会因牵连太广,导致界限模糊。“若以此作为专门的讨论对象,却会因为意指不明而影响分析架构,常常会变成松散的问题组合。”但如果“以 ‘村落’作为考察对象,比之‘乡村社会’要容易把握,也更容易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落实。”[4]在中国古代村落史研究方面,侯旭东、刘再聪、傅俊的成果甚具代表性。[5]

唐宋时期,村落已成为此时农村百姓普遍的居住方式。与明清时期的村落相区别的是:唐时期的村落尚未形成凝固的地缘群体,同时受士庶对立的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以血缘为纽带的民间宗族势力也不突出。居住在村落里,以从事农业为主的农民,唐宪宗时在户籍上有了明确的称谓,叫“乡村户”,与城居的“坊郭户”相对。[6]这是从经济意义上“城乡相分”而言的,但政治意义上的“村坊分治”,早在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就颁布律令实行了,“凡天下人户,……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居者为村”[7]

村落中居民的研究是村落史研究的重要方面。如果仅仅从居住地和生活的角度考虑的话,我们不妨称之为村民。在国内史学界研究中国古代乡村社会的学者中,较早使用“村民”一词的当属侯旭东先生。针对多数学者常用“农民”一词,来指生活在农村的居民并对之进行研究,他认为:“‘农民’是20世纪现代化进程中发明的一个概念,带有现代化论的胎记,充满贬义,不能准确地概括其地位与生活的实际。比较而言 ‘村民’一语略呈中性,较为合适。”[8]但由于惯性,实际上“农民”一词,仍然在被学界普遍使用,只不过其含义往往只保留了其职业性和居住场所的意思。近些年对唐代农村民众研究成果成系列的,张安福先生较为突出。一方面,他摆脱了传统的朝廷与民众完全对立的认识,从积极的角度来研究唐代的制度及政策对农村、农民的正面影响[9];另一方面,他还通过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的有关饮食、器具、节俗、宗教等方面来反映唐代西北地区农民群体的生活世界。[10]

通过对近些年中国古代乡村社会及村落史的检讨,不难看出,当今学者们正试图摆脱西方学者的研究范式[11],摆脱过去以国家和政治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尝试从基层社会出发,以民众自身为中心的思考方式,运用学科交叉的方法,来叙述和阐释丰富多彩的乡村社会及充满灵魂的乡村居民的活生生的生活场景。本文对唐代村落及村民的研究,也是试图从“场景”的视阈来思考的。

(二)关于唐宋时期乡村民众信仰及民间宗教的研究

本文关于此方面的研究,没有像以往那样罗列和面面俱到,而是抓住唐宋时期民众信仰的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现象,即民间宗教的兴起。民间宗教的兴起,成为唐武宗“会昌灭佛”后中国社会的新状态。僧尼俗士借助“左道”、幻术“聚众眩惑流俗”成为宋代及其以后,“左道”发展的新情况,即逐渐转向宗教化,且发展迅速,对政权形成威胁,被当政者称为“妖教”,给予严厉打击。宋徽宗宣和三年(1121)闰五月七日的尚书省言事,主张将“吃菜事魔”纳入“妖教”中,这意味着,在之后包括南宋的长时期中,实际上已将“吃菜事魔”称为各种“妖教”的代名词。因此本书专门探讨了宋代“吃菜事魔”教在乡村的传播及政府应对。

宋代的“吃菜事魔”教源于唐五代时期的摩尼教。唐武宗之前,它都是以合法的身份存在着;直到武宗推行灭佛政策后,摩尼教也一并受到打击。摩尼寺庙被摧毁,一些侥幸逃脱的少数教徒,被迫流落到乡间村落,隐藏下来,逐渐将其发展为秘密组织。为适应基层民众的特点,摩尼教又掺杂了一些佛教和道教的内容,逐渐分成不同的流派,摩尼教原旨主义的特征淡化,从形式而言,只保留了摩尼教的一些禁忌特征,如崇拜日月、崇尚光明、食素忌荤酒等。北宋后期,由摩尼教衍化而来的最主要的一支民间宗教被称为明教,还有白莲教等多种门派。宋代“吃菜事魔”教的传播,具有历时性,还有很强的地域性;由于此教本身所固有的叛逆特点,它又与反政权的运动紧密相关。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对“吃菜事魔”的相关研究,多与以下三个方面有关。

1.关于“吃菜事魔”教的传承演变研究

在这一类研究中,重点是讲“吃菜事魔”教与摩尼教的关系。在这方面首创之作为陈垣先生的《摩尼入中国考》[12],稍后法国汉学家沙畹补充利用了敦煌文书,著成了《摩尼流行中国考》[13],在20世纪80年代林悟殊先生在前人的基础上完成了《摩尼教及其东渐》[14]一书。此书对摩尼教及其东传的历史过程梳理得非常清楚。对宋代“吃菜事魔”教与摩尼教的关系,也作了详尽揭示。该书“吃菜事魔与摩尼教”一章认为:“在宋代吃菜事魔一词之专用于摩尼教(明教),看来只限于一些佛教徒而已。就统治者而言,始终都没有用该词来志指明教。因此历史上被指吃菜事魔的人,可能与摩尼教有关,也可能无关。”至于宋代明教与摩尼教的关系,该书“宋代明教与摩尼教”一章认为:“在宋代中国东南沿海广为流行的明教,是源自唐代中原的摩尼教。是唐代摩尼教在宋代条件下高度华化的产物。宋代的明教不仅将唐代的摩尼教深度华化,而且还将其结合运用到农民运动中去。”

但林著出版后,并没抵制住学界的质疑。近20年来,一直有人在“吃菜事魔”与摩尼教的关系问题上做研究。这些文章更注重出土文献及考古文物一手材料的作用。林梅村在《英山毕□碑与淮南摩尼教》[15]一文中,讨论的是1990年在湖北省英山县毕家坳北宋墓地所出摩尼教墓碑。此碑立于公元1052年,碑上刻有颇具摩尼教色彩的日、月二字,墓主人姓昭武九姓之毕氏,故知墓主人是从中亚粟特毕国(今乌兹别克斯坦布哈拉)来华的摩尼教徒。英山还有许多类似的摩尼教墓碑,墓主人都姓毕,因此这是一处毕氏摩尼教徒家族墓地。作者从文献和考古两个方面追踪这个粟特家族的来龙去脉,发现他们是安史之乱平定不久回鹘可汗派到江南经商和传教的粟特商人的后裔。宋代以来江南的许多农民运动都利用摩尼教发动起义。而毕 碑的发现告诉我们,宋代江南流行摩尼教当与唐代来华的粟特摩尼教徒及其后裔有关。杨富学在《“吃菜事魔”名实再探》[16]提出:“‘吃菜事魔’与摩尼教有何关系,一直深受学术界关注,但囿于材料,终不能明确。所幸近期霞浦、晋江新发现了一些摩尼教文献、族谱及绢画,其中不少涉及 ‘菜堂’‘菜院’等称谓,可知专指摩尼教而言。再联系当时北宋政府对明教的查禁,可以肯定 ‘吃菜事魔’是北宋政府为查禁明教而给予的恶称。及至南宋,出于抑制非法宗教的需要,官方有意将 ‘吃菜事魔’外延扩大,而佛道出于清理门户的需要,也将他们所认为的异端归入 ‘事魔邪党’之列,致使明教与 ‘吃菜事魔’之间的关系变得晦暗不明。”

通过上述努力,学界对“吃菜事魔”与摩尼教的关系问题,基本形成共识:宋代的摩尼教是从唐代的摩尼教衍化而来的。唐武宗“会昌灭佛”后,摩尼教的合法地位被剥夺,被迫转入乡下形成秘密的民间宗教,其间掺杂了合法的佛、道二教及其他一些民间信仰的因素。因其组织性强,吸引力大,又具有强烈的反叛性,对政权威胁极大,遭到了政府的大力镇压。由于官方只是反对其叛逆性,并无深入了解其教义内容,所以对类似的组织统称为“吃菜事魔”教。

2.关于“吃菜事魔”教的地域传播与演变

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讲两个问题:一是讲宋代的“吃菜事魔”教的主要传播地是东南地区,尤其是闽浙地区。二是讲这些地区的“吃菜事魔”教是从哪儿传来的?是由胡商从海上传来的,还是直接从北方中原地区衍化而来的?关于前者如:林顺道的《摩尼教传入温州考》[17]利用温州姓氏史志、谱牒及方言资料考证出摩尼教传入温州可上溯到唐季五代大量闽东移民入温时。廖大珂的《摩尼教在福建的传播与演变》[18]认为,摩尼教披着佛教和道教的外衣,在唐末五代时传入福建,并与福建的民间信仰相结合,迅速得到发展。元代曾一度合法化,成为一种极富地方特色的宗教。明清时再次遭到打击,后发展为白莲教的一支——罗教。欧阳镇对江西地区的民间宗教自唐宋至明清的演变做了梳理,认为江西民间宗教的演变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唐宋时期,摩尼教在江西逐步形成兴盛和延续的局面;宋元时期,白莲教在江西出现发展与分化的趋势;明清时期,多教派产生重兴与分解的现象。该文为了解江西民间宗教的整个演变过程和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征提供了清晰的脉络。[19]蔡鸿生在《唐宋时代摩尼教在滨海地域的变异》[20]一文中也对唐宋时期摩尼教在东南滨海地域的传播及变异的原因及特征有所揭示。类似文章还有黄超云的《宋代漳州的摩尼教》[21],除了讲宋代的摩尼教在漳州的传播外,还提到了朱熹与摩尼教的斗争。对于朱熹与摩尼教的关系,还有其他学者涉及,如林振礼《朱熹与摩尼教新探》[22],认为朱熹早年仕宦泉州与晚年出知漳州,均涉摩尼教(明教)。通过新资料,揭示朱熹仕泉时与草庵(摩尼教址)之关涉,提出前贤寻觅未果的呼禄法师墓的新线索。征诸同时代陆游、真德秀遗留文献,辨析朱熹知漳所禁即摩尼教。范立舟在《朱熹与“吃菜事魔”》[23]中认为“吃菜事魔”是南宋普遍存在的一种民间宗教团体。“吃菜事魔”所涵摄的思维方式已经渗透到理学文化术语中去,成为理学思想建构的主要设计思路。朱熹围绕“道心”“人心”,“天理”“人欲”之辨而展开的论证与南宋“吃菜事魔”教派所隐含的摩尼教教理在致思路径上有一定的可比性。南宋反理学者以“吃菜事魔”为口实对朱熹学说及其学派的攻击,将其比作“吃菜事魔”群体,也是出于两者在形式上的相近性。理学群体在某些方面所表现的异于主流社会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做派,给予攻击者口实。朱熹本人对“吃菜事魔”这种底层精神景观持一种严厉的排斥态度。他最关心的是这些团体集会的精神动因以及终极诉求。当他发现“吃菜事魔”者是儒家生活理念的异类的时候,他的反对态度是决绝的。芮传明《论宋代江南之“吃菜事魔”信仰》[24],对“吃菜事魔”的特征作了概述,认为宋代江南地区的“吃菜事魔”信仰乃是融合摩尼教、佛教、道教、土著传统信仰等多种文化成分的一类大众信仰。它大体上以素食和聚众诵经为共同点,但是各支派又都有自己的特色,有的更像摩尼教,有的更像佛教,有的更像道教,如此等等。所以,我们既不能因为它们具有某一宗教的鲜明特色而遽然指称它为某宗教,亦不能无视它们与这些宗教的密切渊源关系。大体而言,每个支派都包含了一定的摩尼教成分。

3.关于吃菜事魔与农民战争兼及与政权的关系

(1)与农民战争

芮传明在前揭文中认为:“吃菜事魔”信仰的归依者主要是下层民众。他们在战乱频仍、吏治腐败、社会经济遭受严重破坏、民不聊生的情况下自发地组织起来,信奉某种宗教信仰,既寻求精神慰藉,又从中获得政府所没有提供的种种物质帮助。因此,“吃菜事魔”信仰在形成伊始,就不自觉地具备了本应是政府拥有的某些职能,从而令专制统治者将它视作自己的对立面。但对于农民和统治者而言,他们之间并非绝对对立。芮文指出:由于“吃菜事魔”信仰适应了下层民众在当时的精神与物质需求,所以人们趋之若鹜,并且对它十分拥戴。广大民众狂热地信奉某一种宗教,而该宗教组织又对民众有着巨大的感召力,这正是统治者最为惧怕的现象。所以,不管这些徒众是否真的武装造反,朝廷都会不遗余力地加以镇压,彻底消除对于本政权的“潜在威胁”。宋代朝廷(尤其是南宋朝廷)三令五申地严禁“吃菜事魔”信仰,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而不是对于“异端宗教”的忌恨。

史亚军认为:宋代史籍中出现的“吃菜事魔”一词是官方对摩尼教的恶称,到南宋时,出于抑制非法宗教的需要,官方有意将“吃菜事魔”所指扩大,佛道也将它们所认为的异端归入“事魔邪党”之列,致使明教与“吃菜事魔”之间的关系变得晦暗不明了。南宋出现的“二会子”“金刚禅”等,前贤大都认为是秘密教派的名目,实则是明教徒所修炼的法术名称。在南宋大力禁断“吃菜事魔”的氛围下,明教徒开始崇尚武力以自保,向家族化、师承化转型,并有严密的宗师体系和堂口组织,而这种特征又极易被农民起义者所利用,所以宋元以降的农民起义运动多与摩尼教息息相关。[25]周运中《唐宋江淮三夷教新证》[26],从自汉文典籍《马氏南唐书》《夷坚志》《太平广记》中钩沉出三则唐宋时代江淮摩尼教、胡神信仰材料。其中五代时蕲州摩尼教信仰上承唐代长江下游的摩尼教传布,下启北宋蕲州摩尼教信仰和元末蕲州起义;金下邳县摩尼教信仰上承五代中原摩尼教起义,下接元末红巾军在下邳的起义活动;唐代楚州、泗州之间的胡神信仰,则连接了西北内地和东南沿海的胡神信仰分布区。范立舟发表了系列文章分析元代白莲教与“吃菜事魔”的关联,《白莲教与佛教净土信仰及摩尼教之关系——以宋元为中心的考察》[27]认为:宋元时期的白莲教对佛教净土信仰的吸纳是显而易见的,只不过在南宋创立时所依傍的是弥陀净土信仰,此外还吸取了天台宗的教义。入元以后,白莲教更多地受到弥勒净土信仰的渗透,逐渐成为民间反叛运动的工具。摩尼教既为白莲教提供了宗教戒律方面的样板,也为其注入了鲜明的叛逆性格。宋元时期的白莲教是一种为下层社会提供信仰和依靠的组织,但从一种纯粹宗教信仰社群转而成为下层民众试图用来作为改变世界的法器,其中原因是值得探讨的。后在《元代白莲教的乡村生存及其与吃菜事魔和弥勒信仰的糅合》[28]一文中进一步指出:白莲教是一种以信仰弥陀为旨归的净土信仰的世俗形式,脱离了见证并管制个人一生的宗教组织,舍弃了规模庞大、信众数量巨大的集中和机构型的信仰方式。原本是一种平和的世俗化佛教,在元代却演变为仇视现实,盲目膜拜教主,通过各种强制性的精神手段和暴力行为来控制教徒,制造政治与法律事件的异端宗教实体。其原因就在于元代白莲教与当时乡村中广泛存在的“吃菜事魔”现象及弥勒信仰发生了深度的融汇,这种宗教文化的融会造就了白莲教在元代的变异,白莲教最终成为古代中国各种反叛势力的渊薮。

另外,李裕民和朱瑞熙两位先生还专文考证了方腊起义与摩尼教关系的问题,他们都认为方腊不是摩尼教头领,有关记载中所传他们所用的“左道”“妖术”不是官府所言的“吃菜事魔”教的幻术,而属于中国传统的民间巫术或民间道教的范畴,但在方腊反抗官府的过程中有信仰“吃菜事魔”的力量加入。[29]

(2)与政权的关系

如果说20世纪学界前辈们对宗教及民间宗教的研究,还着重关其性质、传播地域及历史变迁和与农民战争的关系的话,到了20世纪的后学们更将研究视角放在了与国家抑或政权的关系上。贾文龙研究了宋代秘密宗教与法禁[30],认为:宋代秘密宗教上承汉晋,下启元明,是中国古代民间秘密宗教发展的重要时期,其核心问题是“吃菜事魔”问题。北宋时期秘密宗教活动并不活跃,虽然有王则领导的弥勒教起义,但社会影响不大。宣和年间爆发的方腊起义才使宋政府注意“吃菜事魔”问题,但仅有极少数官员提出深刻见解,官府只能采用军事镇压的手段,南宋后期则出现了轻刑化趋势。宋代惩治秘密宗教的法律袭承了唐律中的“造祆书祆言”罪,但又吸收了唐末五代关于惩治秘密宗教的敕令,并以此为法源制定了“吃菜事魔条法”,但该条法由于宋政府对秘密宗教不甚了解而只规定了罪罚,却没有罪状描述和判罪标准,最终使该条法归于空洞。崔晓华也对宋代的宗教与民间宗教的法律管理做发阐释[31],认为宗教管理在宋代进入了稳定时期,完善的制度为以后各代仿效。相比较正统宗教佛道二教的管理,民间宗教的发展举步维艰,基于它的隐秘性,从产生之初就受到政府的打压。宋代民间宗教繁多,农民起义暴动多利用民间宗教发动,引起了政府恐慌,政府开始制定严苛的法律,对其镇压,禁绝“吃菜事魔”。但由于统治阶级的种种失误,以及制度上的缺失,造成了法愈禁而不胜禁的局面。

戴文坤从官方政策的角度对宋代的“吃菜事魔”信仰做了专文探讨[32],其结论是:宋代东南地区“吃菜事魔”十分盛行,并与社会动乱相互交织,逐渐演化成为当时社会的突出问题,对国家公共秩序和民众日常生活构成严重的冲击,引起宋朝官方的高度关注。“吃菜事魔”信众天然不具有反政府性,其常被利用来反政府,与政府对其处理的不当政策有关。另外,还有人对唐代统治者对摩尼教的态度的研究,也可为理解宋代有相关问题提供启示。如马东平从《摩尼光佛教法仪略》产生的历史背景研究了唐代封建政权与宗教的关系[33]。该文全面地介绍了摩尼教的历史、教主摩尼、典籍、教团组织、寺院制度以及基本教义。它实际上是开元十九年(731)驻在京城的摩尼教传教师拂多诞奉诏而作的一个有关摩尼教的解释性文件。拂多诞之所以要写这一文件,是由于唐玄宗因武则天优待摩尼教,而自始就对摩尼教不感兴趣且采取不利于该教的措施,从而下诏让拂多诞书面奏闻其教的情况,《摩尼光佛教法仪略》就是拂多诞的书面奏稿。从中可透视唐代封建政权与宗教的关系及其对宗教的态度。

通过以上对宋代“吃菜事魔”教研究成果的梳理,大致可看出以下特点:一是基本考证出了“吃菜事魔”教的含义,它不是专指摩尼教,而是指受摩尼教影响,又掺杂了佛道教义以及本土民间信仰的内容,从而形成了不同的会门。“吃菜事魔”是官府对相关秘密组织的一种泛化的恶称。二是“吃菜事魔”的教义有一定的叛逆性,但并不具有天然的反政权的性质。其教义适应了下层人民的需求,其对民众的吸引性,动摇了专制—集权体制的政权基础,从而成为官府镇压的对象。民间宗教组织常被用来反抗国家政权,但用来反抗国家政权的民间宗教未必一定是“吃菜事魔”。宋代重要的农民起义如北宋的宋江、方腊起义和南宋的钟相、杨幺起义,并不完全是利用“吃菜事魔”教来发动的。三是初步探讨了“吃菜事魔”教的发展传播与官府的关系。无疑以上探讨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毋庸讳言,对此的研究,还非常有深入的必要。如因何“吃菜事魔”教会在宋代经济文化发达的江浙地区广为传播?它的传播与当地经济、文化发达与否有无关系?民间宗教的迅速发展对政权统治造成了一定威胁,为何在其萌芽时期官府没觉察到?等觉察后打击时,当时的基层行政组织起到了积极作用吗?文献中提到民间宗信仰常常是群体信仰,这个群体既包括地域群体,如整个村落;也包括血缘群体,如整个家族、宗族等。这些地域和血缘群体组织对基层行政组织是怎样产生影响的?还有“吃菜事魔”教因何在北宋末显得突出,到南宋成为官府重点打击的对象?它在北宋前中期呈怎样的状态,为何不那么突出?虽然南宋对“吃菜事魔”教给予严厉镇压,但并未完全打击掉,元代的明教、明清的白莲教、天地会等都与它有渊源,如何理解这种现象?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三)关于唐宋乡村治理研究

村落史研究是乡村社会研究的细化,是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唐宋时期乡治的方式及其变迁的重要基础。关于唐代的乡村治理研究,笔者做的工作相对多些[34],因此本文更多是关注了宋代的乡村治理方式及其特征。就整个宋代乡村治理研究的学术发展来看,经过几代学人的辛勤耕耘,中外学术界就此问题的探研还是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这些成果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对两宋时期乡村组织的研究、对两宋乡村精英的研究以及对乡村治理的研究。

1.对两宋时期乡村组织的研究

近代以来,对于宋代乡村组织的研究,是伴随着学术界对整个中国古代乡村社会问题的关注和探讨而得以发凡的。这一时期关于乡村组织的研究和专著性的论作,最值得提及的就是闻钧天的《中国保甲制度》[35]、黄强的《中国保甲实验新编》[36]、江士杰的《里甲制度考略》[37],这三本书对乡村组织的产生、发展、类型和特征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其中闻钧天的论著可以说是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最早,也是迄今为止影响较大的著作,它以保甲制度为研究对象,涉猎广、资料丰、论叙密、用力勤,有关乡村治理的研究者恐怕都不能不正视。作者对中国历代关于乡村组织的史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钩沉,为后来的乡村组织研究奠定了基础。其中专列两章探讨了宋代保甲制的创立、编排方式、施行经过和职能等,颇具启发性。作者认为,保甲制度是“将涣散而无系统之民众,以一定的数字和方式,精密组织之,使成为有系统之政体”[38]。黄强的论著在许多方面与闻著大同小异,不少地方显得较为简略。但书中的一个观点值得我们借鉴,“十甲长及保正,俱选庶民”,给我们对于此问题的思考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39]江士杰的论著主要从财政、税收等经济的角度分别考察了唐朝之前、宋代、元明两代、清代迄民国时期的里甲制度,其中也涉及了宋代的乡村组织管理制度,但更多的是对役法的考述。此外,吴晗、费孝通等著的《皇权与绅权》[40]一书,虽然不是专论乡村组织制度的,但其中有些章节与此有关,并且具有宏观观照和理论概括的特点。比如其中的《两种权力夹缝中的保长》和《从保长到乡约》两篇文章视野开阔,理论性强,是乡村组织研究的力作。这些论著,就其研究的视角与理论上的剖析来看,无疑对宋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探究有着良好的示范作用。

这时期的一些论文也值得注意,张胜霄的《中国历代村长制度研究》[41]、葛寒峰的《中国的保甲制度研究》[42]等文章从长时段的角度探讨了一些乡村社会组织及相关制度的问题;梁宗敬的《宋代的保甲制度》[43]专门对宋代的保甲制度发展变化进行了论述;曾资生的《宋金元的乡里制度概况》[44]将宋代乡里制度分为熙宁三年以前、熙宁元祐时期、元祐以后三个时段进行了概述;聂崇岐的《宋役法述》[45]一文虽以役法为主题,但对职役的论述有多处涉及宋代乡村组织的相关问题。

另外,这一时期还有一批关于保甲制度在现实政治实践方面的论著,或多或少也涉及了宋代的保甲制度。如朗擎霄的《保甲运动之理论与实际》[46]、叶木青的《中国保甲制度之发展与运用》[47]、西北研究社的《保甲制度研究》[48]、李宗黄的《现行保甲制度研究》[49]等。但是这些论述大都直接与政府的实践行动有关,难免带有较强的政治操作意味和主观色彩,而且论述简略,内容也基本大同小异,因而研究上的学理意义不是很强。同一时期,还有一部分关于农民运动的论著对宋代乡村组织问题偶有涉及,但多简略带过。

总体来看,就整个中国乡村组织体系的研究情况而言,这一时期从起步到形成了初度繁荣的局面。研究者立足变革现实,将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结合起来,这种研究方法至今对乡村组织研究仍具有示范作用。但不少研究者直接将保甲制度等同于整个中国古代的乡村组织制度,难免以偏概全,同时也会导致对保甲制度本身演变进程的误读。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时期的研究者多以通论为主,重宏观阐释,且眼光主要集中于保甲制度方面,对其他问题的涉及较少,而专门论述宋代乡村组织问题的论著更是较少,即使有些专著,也多局限于保甲制度。

同一时期,港台学者对宋代乡村组织的研究稍有增进,但总体研究成绩也不尽如人意。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台湾学界对乡村制度的探究具有选题变小即从重宏观转变为重微观和学术性增强的特点。具体来看,有几篇著作,无论从研究的视角和思路还是材料的应用方面,都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如费海玑的《宋代之里正制及所牵涉之诸问题》[50]认为宋代里正即警察制度,始于北魏,宋代的耆长即里正化身,南宋文献中的里正就是保正。林瑞翰的《宋代保甲》[51]认为,“宋代保甲之制,有保有甲,保甲一词,盖其通称。保属兵防,故其制详于兵志,甲为青苗敛放区及税区,则散见食货诸篇”,此文首次厘清了保与甲在性质上的区别,但忽视了甲的性质在南宋有所变化的问题。

与此同时,日本学者在这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他们一方面对整个宋代乡村治理及其组织方式的发展演变进行了相关论述。其中以周藤吉之的论述为多,他的《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52]一文是对宋代乡村制度的综合研究,涉及乡、管、耆、都保等乡村组织的流变及里正、乡书手、耆长、户长、保正副、大小保长等乡村头目的许多问题;《南宋的保伍法》[53]一文认为王安石的保甲法与募役法结合后,宋政府又设置了自卫组织保伍来取代它,保伍组织也肩负有户口调查、征税、救荒和教化等职责;佐竹靖彦的《宋代乡村制度之形成过程》[54]一文从唐末五代的村落秩序入手,认为宋初确立了乡、耆、管体制,地主统治的村落秩序形成。柳田节子也在这方面有颇多论述,她在《乡村制的发展》[55]中认为以王安石的保甲法为转机,乡村制度发生了从乡里制到都保制的变化,作者把这种变化放在与以自然村为基础的共同体的关系中做了考察;之后在《宋代乡村制研究》[56]中进一步对此做了申述和拓展。这些研究成果从各自的角度对乡村问题的某些方面做了精深的论述,但对于不同乡村治理组织的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的论述略显不够,有些结论也值得商榷。

另一方面,对一些具体的乡村组织机构及唐宋乡村制度形成也有一些专门的论述。如河上光一的《宋初的里正、户长、耆长》[57]一文认为宋初职役大约以100户的自然村为单位。周藤吉之的《宋代州县职役和胥吏的发展》[58]、《唐宋乡村制度的变迁过程》[59]从史实梳理到理论探讨两个方面对唐宋时期的乡村社会制度及其管理进行了宏观论述。就研究程度而言,日本学界一贯细耕密作,擅长分析具体而微的行政角色和组织机构,尤其对“性质”问题乐此不疲,很有借鉴意义。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考古工作不断获得进展,文物及相关文献的发掘、出土和整理,部分传世文献资料的分类辑录和重新释读,各类方志、民间文献(如家谱、族谱、契约资料)的逐步发现和整理,大大拓宽了历史研究的资料来源。对于乡村组织诸方面来说,相较其他许多领域的资料情况,虽仍显得单薄,还需披沙拣金之功,但是毕竟较以往有所增加,成为推动研究深入的利好方面。

首先,一些通论性的著作及专著涉及了宋代乡村治理组织及其对乡村社会的管理与控制。具体如:张厚安主编的《中国农村基层建制的历史演变》[60]和马戎主编的《中国乡镇组织变迁研究》[61]从中国乡村基层政治组织及相关机构建制的历史回顾中,对宋代乡村政权及相关问题有一定的阐述。包伟民的《宋代乡制再议》[62]从唐宋间乡村基层管理架构演变的视角着手,对宋代的乡制功能、乡分并合与吏役管理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谭景玉的《宋代乡村组织研究》[63]以宋代乡村组织为研究对象,聚焦于官方与民间的互动关系,厘清了乡村社会运行的机制和结构,为我们理解整个宋代乡村社会打开了一扇窗户。

其次,一些论文涉及除保甲制度外的其他组织。梁建国的《唐宋之际里正的变迁》[64]认为唐贞观九年设置的乡长、乡佐,贞观十五年就废罢了,但乡仍是县以下的一级区划,其功能即是通过“里正”来体现。从唐中后期开始,里正的职责范围不断缩小,不仅治安事务由耆老来负责,财税方面的事务虽然和唐代大体一致,但也增加了户长和乡书手来共同完成。在北宋前期里正的职责经历了一个转移的过程,由最初在乡村承担催税和圈派差役等事务,转而被派往州县承担衙前,直至至和年间被彻底废罢。包伟民的《中国近古时期“里”制的演变》[65]从由唐入宋乡里组织历史演变的角度,梳理了传统里制的蜕化过程。侯鹏的《经界与水利——宋元时期浙江都保体系的运行》[66]认为,宋元时期都保体系的形成关联到国家与社会多个层面的复杂互动,它不仅是行政权力向下控制的手段,还直接参与到乡村社会的自我整合与维系之中。何适的《从官方到民间:仓储建置与宋代救荒的社会力量》[67]对义仓、常平仓、社仓这三种宋代最重要的仓储机构从多个方面作比较研究,探究两宋时期救荒力量的分布与转移。杨芳的《试论宋代义仓的设置与运营》[68]论述了宋代义仓的设置、职能、义仓谷的来源与义仓的管理及其弊端。

除上面所述多直接针对乡村政治组织诸问题的研究情况外,学术界还有一些关于赋役、宗族、教化等方面的论著也对乡村组织及治理问题有所涉及,而且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如对宗族力量的表现,就有不少的探讨,王善军的《宋代宗族发展的区域差异及其原因》[69]认为,宋代宗族处于明显的变动过程中,在不同区域内又表现出各自的特点;宗族发展的地区差异,其形成原因主要是唐中叶以来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不平衡、传统政治观念和社会习俗的影响,人口迁徙以及地理环境和经济开发情况不同等。王鹤鸣的《宋代家祠研究》[70]论述了宋代宗族群体的形成、朝廷对宗庙制度的讨论、士庶祭祖出现新形式家祠的特点、朱熹的《家礼》对民间祠堂发展产生的重要影响,并认为宋代家祠处于唐代家庙至明清宗族祠堂的过渡状态。黄超、王善军的《宋代族谱序跋所涉家族的地域分布》[71]通过对宋代族谱序跋的统计分析,指出族谱序跋在全国的分布特点是南多北少、东南地区在南方占主导地位。

学界还对职役制度及乡村行政头目作用也进行了尝试性研究。赵英的《试论北宋职役制度》[72]在对职役制度的探究中也涉及了乡治组织问题。雷家宏的《略论宋代乡役的职责》[73]探讨了乡村治理组织头目在乡村政治、经济、司法、治安等方面的职责。刁培俊也对宋代的乡司问题有较为详细的探究,其硕士学位论文《在国家和乡村之间——两宋乡役演变研究》[74]对宋代乡役人的充役方式、户等、职责和性质等进行了探究,认为乡役人是国家权力渗入乡村社会的标志,表明国家对乡村社会控制的加强,而乡役则在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发挥了重要沟通作用,后有《南宋乡司在赋役征派中的违法舞弊问题》[75]对南宋乡司的演变、赋役征派中的不轨行为及对乡治所产生的消极影响等方面进行了论述。王善军的《“尽有诸元”:科举与宋代蒲城章氏家族的发展》[76]、《略论宋代世家大族的家学》[77]认为,在宋代科举选官过程中,科举的成功促使了章氏家族的兴起,大量家族成员得以入仕,科举成为章氏家族官宦地位长期延续的主要原因;宋代世家大族的家学与科举制度、专制统治以及家族地位的维护密不可分,是宋代学术文化向纵深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

和大陆的研究情况颇为相似,港台地区的研究者也或从宏观通论中涉及,或从微观细究中专门探究,在宋代乡村治理及相关组织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黄繁光的《论南宋乡都职役之特质及其影响》[78]探讨了北宋保甲法与募役法的结合过程,即保甲组织演变成乡村行政组织的过程,还论述了南宋乡都制的形成过程及其特质、影响等。杨廷炎的《北宋的乡村制度》[79]分唐末五代、北宋前期、北宋后期三个阶段对乡村制度进行了勾勒,并对管的设立和耆的出现等问题作了大胆推测。黄宽重的《唐宋基层武力与基层社会的转变——以弓手为中心的观察》[80]一文认为,宋代正式将弓手当作维护基层治安的武装力量,并对其社会控制作用作了一定的阐述。这些论作,或从对整个中国古代乡治的探究立意,或直接就两宋乡治情况入手,都对后来的相关研究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法以及具体结论性的帮助。

相对来说,日本学者的研究在这一时期没有了上一时段的增进势头,这也许是因为他们集中精力于秦汉和明清时期的探研。大致来看,有一些论著值得注意,柳田节子的《宋元乡村制的研究》[81]第三编“乡村制的发展”论述了从唐代的里向宋代的村的演变过程。斯波义信的《宋代湖州的聚落复原》[82]考察了湖州从唐到清乡里组织的实况,指出从唐代到宋代多发生分村和建立新村的情况,有助于向村行政建制的探究。佐竹靖彦的《唐宋变革的地域研究》[83],第一部分“宋代的乡村制度”进一步探讨了相关问题。

总之,对宋代乡村组织的研究,从总体上看,学术界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宋代乡村基层组织的演变及其相互关系方面。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一般是以地方志和金石史料中关于宋代乡村区划的记载为基本史料,如果仅依此为基础来探讨宋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相互关系,而不注意从性质上加以区分,最终只会发现宋代乡村基层组织十分繁杂,难以讲清,最终以“地域差异”或制度规定与实施之间的差异了事,这就是学界对此问题长期争论不已的原因。同时,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研究还有待强化,一是乡村行政组织的运作。对其职能,一般的研究多注重制度规定,而不关心其具体实施,对于其与县及乡民之间的关系也罕有论述。二是乡村组织在乡村社会中的地位。在乡村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只是在探讨各民间组织时偶有涉及而专门的论述较少。

2.对两宋乡村精英的研究

进入21世纪以来,经过几十年的资料积淀和研究开拓,学术界对整个中国古代乡村精英的研究,不论是在研究视角,还是涉猎范围,都得到进一步的拓宽,在广度和深度上均有所加强。虽然研究的成果主要还是集中在明清时期,但对宋代相关问题的关注也不断深入,围绕宋代乡村精英在乡村治理与社会控制机制的问题展开诸多讨论。尤其可喜的是,这一时期对社会精英的研究得到加强,各类论著也不断增加,现总结如下:

一些学者考察了富民的阶级属性,并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论证了富民在乡村中的作用。邢铁的《宋代乡村“上户”的阶层属性》[84]认为,宋代乡村主户五等户中的“上户”,就是学术界所说的“富民”;通过考察唐宋之际社会结构的变化过程可以看出,在有家产有特权的官户、有家产无特权的主户、无家产也无特权的客户三个阶层稳定下来以后,“富民”阶层的地位和作用便凸显出来了。张锦鹏、杜雪飞的《商人群体:唐宋富民阶层的重要财富力量——兼论商人群体的时代局限性》认为,唐宋时代的商人群体不断增强的财富力量和社会影响推动着中国传统社会从豪民社会向富民社会转变,但是日益强大的商人群体逐渐演变成为旧体制的忠实维护者而不是革命者,富民社会由此走向了没落。田晓忠的《宋代的“富民”与国家关系——以税制改革为核心的考察》[85]认为,进入宋代以后,“富民”成为向国家纳税的主要对象和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群体,“富民”为自身利益不断以各种方式逃避赋税,官府在进行弹压的同时,改革了税制制度,方田均税和经界法就是宋廷推动的税制改革与厘正和富民关系的重要举措,宋代“富民—国家”关系仍处于以国家为主导、双方共赢互惠的统一体中。相关研究还有黎志刚的《宋代民间借贷与乡村贫富关系的发展——以“富民”阶层为视角的考察》[86]、薛政超的《唐宋“富民”与乡村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87]等著作,认为唐宋以来的富民阶层在乡村社会经济关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活动的主要组织者,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是国家赋税征发和维持地方治安等乡治的主体,是社会灾荒之时的稳定器。康武刚的《论宋代富民兴教化民与乡村社会秩序》[88]介绍了富民通过兴办教育设施,来教化民众,对于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控制作用。

关于富民在乡村治理中所起到的作用,刁培俊的《宋代的富民与乡村治理》[89]从消极和积极两方面对富民阶层及其在充任乡役的过程中所发挥的社会协调与控制的作用进行了论述;黄启昌的《富民阶层与宋代社会》[90]指出富民阶层对宋代社会有着重大影响,他们是宋代王朝的主要经济支柱,是宋王朝基层统治的代言人,社会地位在宋代得到空前提高,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充当着重要角色。此类著作还有林文勋的《宋代富民与灾荒救济》[91]、张邦炜的《宋代富民问题断想》[92]等,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林文勋、谷更有、刁培俊等学者从富民参与乡村治理的视角开展的相关研究,成为一段时间的新动向,较有启发意义。

社会的变化使得精英群体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相关方面,一些学者笔耕不辍:王丽的《宋代的豪强形势户》[93],贾芳芳的《宋代地方豪民与政府的关系》[94],姜立刚的《宋代的民间长者及其社会功能》[95],杜芝明、张文的《长者与宋朝社会》[96],梁建国的《朝野之间:宋代父老与国家秩序》[97],梁庚尧的《豪横与长者:南宋官户与士人居乡的两种形象》[98]等,这些研究成果指出了作为宋代基层社会特殊群体的豪强、父老和长者,他们以不同于普通百姓的财、权、势优势,成为影响基层社会的主导阶层,不仅普通百姓,甚而政府官员都对他们俯首帖耳。通过考察他们与地方官、朝廷的接触,探讨精英群体如何在国家秩序的日常维护中发挥作用,以管窥基层社会与中央朝廷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谭景玉的《宋代乡村社会的多元权威——以民间纠纷的调解为例》[99]一文,认为乡村权威既包括宗族势力、士绅、豪强、民间组织首领及宗教人士构成的非制度性权威,也包括乡村行政头目等制度性的权威,虽然各种权威的权力来源不同,但在维护乡村社会秩序方面都发挥着共同的作用。

还有一些学者对宋代的医者、宗族族长等乡村精英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也做出一定的探究。宋丽华的硕士学位论文《中国古代医人社会地位研究——以汉宋之间为核心》[100]第四章介绍了宋代儒医的出现及其在社会中享有的较高威望。杨小敏的《宋代医者群体若干问题研究》指出一些特殊的医者群体如巫医、僧医、道医凭借着自身的技术常为人所称赞。宋燕鹏、张文科的《从 〈名公书判清明集〉 看南宋族长的职权》[101],房正宏的《乡村治理:精英与政府间的博弈》[102],刁培俊的《宋代乡村精英与社会控制》[103]等文章论述了在宋朝乡村社会中,医者、宗族和家族的族长、家长和房长以及一部分居住于乡村的形势户、士人和一些僧道,构成宋朝的乡村精英,并成为介于专制政府和乡村广大民众之间的中间枢纽,填补了国家行政和广土众民之间的“权力空隙”。这一社会群体在两宋时期的社会控制中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既体现出国家行政权力向基层社会延伸的努力,又显现出国家对乡村社会控制的强化,而所有这些都对赵宋王朝的长期延续和社会发展影响极大。

另外,一部分学者对落第士人和生活在乡村中的僧道群体也给予了关注。黄云鹤的《宋代落第士人参与基层社会事务问题探究》[104]认为,宋代日益庞大的落第士人群体回归基层社会后,通过有效占有地方社会事务领域,分割地方政府的公权力,逐步确立他们在基层社会中的地位,成为政府之外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他在其另一篇著作《论唐宋下层士人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105]中也指出,唐宋下层士人通过地方官学、私学、书院、家学等途径传承文化,通过游历、游学等方式交流传播文化,促进本土文化的外传和异域文化的引进,通过说唱等通俗形式,加强文化的大众化传播和普及,对唐宋文化的传承起到了重要作用。陈伟庆、张悦的《宋代民间生活中的道教驱邪活动》[106]一文,以《夷坚志》“安氏冤”的故事为例,从驱邪之人、祛除之物、祛邪之法三个方面对宋代民间生活中的道教驱邪活动进行了考察,是宗教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最好体现。

受日本“唐宋变革论”的启发,美国学界对“唐宋转型”和“南北宋转型”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特别是对宋代精英文化发展的认识呼应了美国研究者从欧洲传承的社会精英论。韩明士的《官宦与绅士:两宋江西抚州的精英》[107]是一本研究宋代地方精英的地域社会史研究著作,该著史料丰富、论证严谨、理论大胆,对横跨两宋的抚州精英做了详尽的介绍,他把北宋时期的精英分为以全国为中心、实行全国性通婚、致力于仕宦高第的官僚和以地方为中心、不甚注重仕宦高第、追求地方成功的乡绅。到了南宋,两种精英合流为地方绅士,且更趋于奉行地方主义策略。韩明士对抚州精英概念的梳理和行为的描述是书中最令人着迷的地方,但也存在着结论较为武断,精英概念较为宽泛的弱点,更没有注意到精英家庭之间的分化与冲突。其另著《道与庶道:宋代以来的道教、民间信仰和神灵模式》[108]在某些方面拓展了他对早期抚州的精英研究,书中对华盖山信仰的分析,是对中国宗教研究的理论贡献。柏文莉的《权力关系:宋代中国的亲族、地位与国家》[109]从宰相和婺州士人两大群体的关系出发,讨论了士人社会地位与政治权利之间的关系,可贵的是,在书中她修正了韩明士有关宋代士大夫从北宋的“政治精英”向南宋“地方精英”转变的因素论断,强调了婚姻关系在社会、政治地位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并通过大量史料展示出了南、北宋时期士大夫是如何通过科举、婚姻、经济纽带等手段相互扶持,以达到巩固和提升自己社会地位的目的。韩森的《变迁之神——南宋时期的民间信仰》[110]对宋代的地方精英也有涉猎,文中指出了地方精英间竞争的原因就是政府出于对民间信仰控制的需要把地方神祇纳入到官方祀典中,而地方精英为了在地方树立权威,竞相把自己支持的神祇努力纳入官方祀典,从而引起竞争。透视美国学者的研究,有一些值得我们重视的地方:一是注意从社会科学其他领域引入新的研究方法,并对基层社会给予较多的关注;二是重视新范式归纳在研究中的作用,并对旧范式提出批评和扬弃,而这正是学术研究进步的必由之路。

纵观学术界对宋代社会精英的研究,成果斐然,但相对于其在内容纷繁复杂的宋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探究而言,过于单线条化,无论从研究的广度还是深度来看,显然都有一些值得商榷和改进的地方。

3.对乡村治理的研究

有关乡村治理的研究是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倡导乡村自治开始进入学者视野的,以晏阳初、梁漱溟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以王鸿一为代表的“村治派”纷纷将目光投向农村,乡村治理遂成为学者们研究和关注的热点。当然这并不是说在这之前就没有人涉足过乡村社会的研究话题,而是说只有到这个时候研究者才开始自觉地、系统地、大规模地研究这方面的问题。而史学界对宋代“乡村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乡村基层控制”方面,并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

有一些通观中国古代乡治及其演变的文章直接就乡村治理组织及其社会管理与控制问题展开讨论,如钟年的《中国乡村控制的变迁》[111]对整个中国古代乡村社会控制的发展演变做了梳理,进行了一些理论分析,对宋代的乡村社会基于保甲制与宗法社会控制的问题也有阐述,刘太祥《中国古代农村基层行政管理》[112],韩秀桃的《中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在基层乡里社会中的实践》[113];高寿仙的《略论传统中国的乡村控制与村社结构》[114]等对传统的乡村控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评述,也值得借鉴。

任军的《中国乡村政治制度的变迁及其对社会变革的影响》[115]、徐勇的《中国古代乡村行政与自治二元权力体系分析》[116]、徐正文的《我国封建社会乡村基层组织沿革》[117]、商兆奎的《唐代乡村治理问题研究》[118]等,对中国古代乡村治理体制的发展演变、组织体系、权力结构、社会功能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宏观分析,部分内容直接针对宋代社会进行研究的论著不少涉及乡村社会治理制度、社会组织及社会控制功能。漆侠的《宋代经济史》[119],是一部里程碑式的作品,其第十章和第十一章对北宋王安石变法中的役法改革与社会变革,均有较系统全面的阐述,历来受到重视。王曾瑜的《宋朝阶级结构》[120]提出户口分类制度的概念,并通过户口分类,论述宋代的社会阶层及相应的社会管理,有助于对乡村治理问题的理解。朱绍侯主编的《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121]一书,其宋代部分较为系统地介绍了宋代的治安思想、制度、管理等情况,多涉及乡村治理问题。

也有不少论述与乡村治理组织及其社会管理有关,特别是林文勋、谷更有的《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122],着重从唐宋时期“富民”阶层的崛起及其参与乡村治理和社会管理及控制的问题进行了非常有价值的探索;谷更有的《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123],更是从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和农民生活及心态变迁的角度入手,深入探讨了唐宋变革时期乡村政治及社会控制问题。张成福的《唐宋农民比较研究》[124]主要从唐宋农民的构成、唐宋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农民生产与社会生活、日常生活及其变化四个方面比较了唐代与宋代农民的不同,他认为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角度来看,农民群体表现出巨大的变化,宋代农民开启了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农民的先河。

这一时期也有一些论文值得注意。何忠礼的《论宋朝政府对民变的非军事对抗性策略》[125]认为,宋朝与前代相比,对待民变更多地采取以招安为主的和平策略,其原因是军事力量不足、武力镇压成本过高以及士大夫受“仁政”思想影响。刁培俊的《两宋乡役和乡村秩序研究》[126]通过对两宋乡役制度的勾勒,剖析了乡役人所充当的社会角色以及其在乡村的运作,对唐宋时期乡村管理模式和乡村社会变迁进行了钩沉与阐释。

黄宽重的《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127]分析了宋代建立后,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员出任地方亲民官,并设置巡检、土兵、县尉、弓手等基层武力,将有财力的百姓纳入吏职,使县成为宋廷深入基层社会的基点。到徽宗以后,形成了以地方精英、豪右与胥吏为主体的地方势力,并在基层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力量,一直到南宋成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三个支柱。李治安的《宋元明清基层社会秩序的新构建》[128]指出宋元明清时期,地方官府权力下移的原因是由于唐宋社会变革,国家、士绅与宗族在乡里社会的支配方式或角色功用发生了重要转换造成的。中唐以后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间的框架关系,恰是在三者的角色功用转换中得以重新组合缔结。换言之,国家对乡里社会的支配方式、士绅与宗族的角色功用等重要转换及互动,促成了宋元明清基层社会秩序的新构建。

杨华星的《宋代的贫富分化与政府控制》[129]主要从国家的立场和视角出发,展现政府对乡村的管理,朱奎泽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两宋乡村政权与社会控制研究述评》[130],全面总结了近年来乡村基层控制方面的研究成果。刁培俊的《宋代国家政权渗透乡村的努力》[131]认为宋代国家政权从户等制、乡役制、保甲制等方面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并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及另一篇文章《官治、民治规范下村民的“自在生活”——宋朝村民生活世界初探》[132]认为,宋朝村落在“官治”与“民治”交织治理模式之下,社会秩序相对和谐,较之宋以前诸朝,两宋社会控制模式更显多元,“官治”和“民治”的色彩和绩效都更加明显。

纵观这一时期对宋代乡村治理方面的研究,虽然有了极大的成就,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仍有深入研究的空间,比如对“乡村治理”的内涵以及理论上的理解还很混乱,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控制”“治理”“基层渗透”等术语运用意义并不完全一致,需要进行总结等。

以上就国内外学界对于宋代乡村政权、组织体系及社会治理等相关问题的研究进行了论述。限于学识,加之客观条件的限制,难免挂一漏万,但大致能反映近一个世纪以来有关宋代乡村社会治理的研究概况。

从以上学术史的回顾来看,近一个世纪以来,对宋代乡村治理体系相关问题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又经历过一些波折,但仍然是卓有成效的,且于近十年有了良好的发展趋势。概言之,首先是对史料的发掘、整理和运用。众所周知,与某些制度资料较为丰富的情况不同,由于历代正籍、典章关于乡村制度的记载较少,有者也属于零散条目,较为详备的专门资料少之又少,这就使得相关研究面临较多的客观限制,宋代自不例外。而此前的研究者们经过披沙拣金的资料收集和问题探究,一同成为我们进一步钻研的资料基础。其次,经过不断的探究,学界对宋代乡村治理及其发展沿革的基本脉络,在认识上的不断提高和逐步深入,有助于继续研究的展开。此外,一度较为注重的与社会现实相结合的研究思路也是很值得我们资以借鉴的。

而就学界对于相关问题的具体研究和探讨来看,截至目前,应该说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围绕宋代国家政权为了实现对乡村社会统治与管理而出台的一些重要制度,展开了不少的探讨和论证,就整个学术进展历程而言,保甲制成为重点研究的话题;其二,对宋代乡村治理体制赖以存在和借以运转的各种治理组织的历史渊源、发展演变以及相互关系,做了诸多考证和讨论,情况较为多样;第三,基于赋役制度研究的不断发展,对宋代乡村治理组织各级各类头目,进行了诸多剖析,并对其职役化的问题有了良好的探研,特别是对乡村治理组织各类头目的选差、职任及相关变迁有较多的探讨。这几方面均取得了不少的成就,回顾已多有提及,不再赘言。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目前对宋代乡村问题的研究方兴未艾,研究成果迭出,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从研究主题到研究方法,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梳理,如只见社会不见国家,只见个别不见全貌,只见描述不见解释,只见传统不见走向等。这些研究的不足和缺憾仍然是存在的,困惑之处也不算少。就以笔者的粗浅认识而言,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还较为薄弱,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一,对于宋代乡村治理体系中的诸多组织及其在乡村社会中的各自地位,有各种说法,但仍未有令人信服的结论。由于以往的研究多以对某一个建制形式的发展过程梳理为要,而不注意从乡村治理体系的整个组织安排及其性质方面做出明确区分,就很难将繁杂多变的组织形式及其性质辨析清楚,最终笼统言之,不甚了了。

第二,以往论者有囿于仅仅从“政权”组织的立意出发探讨乡村治理的倾向,影响了对实际上更为复杂的治理体系及其组织建制情况的关照。

第三,就两宋时期乡村治理体系的总体沿革格局而言,以往论者立意不同、角度有别,从而出现了诸多说法和结论,这既为继续探讨这方面的问题提供了资料运用的方法、辨析情况的思路,但也导致说法多样、结论不一局面的出现,且一些结论也难以使人信服,自然也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第四,研究主题不够集中,多学科相互间的协作和联合不够。各学科纷纷介入乡村治理研究本是学术繁荣的象征,但因为研究者缺乏相互间的交流和沟通,重复研究现象严重。要改变这种现状,应该集中一些重要问题,形成多学科的研究视角。

第五,缺乏宏观和整体的研究视角,以往研究者往往从某一个方面来探讨乡村治理问题,虽能深入,但不能给人们展示整个乡村治理的全貌。为此应该超越已有的研究局限,转换视角,引入国家、地方、农民等各种不同的力量,对乡村治理问题进行全方位探讨。

第六,研究状况不太平衡。这一点其实是对上述所言几点的补充。就目前所及的学术成果来看,目前的研究多集中于对几次重要改革和相关时段诸问题的探讨,诸如“废乡设管”、保甲制的推行,对其他时段的关注则显得不够,成果也较薄弱。随之而来的则是在具体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上,对一些重要改制活动下的组织建制关注多,如保甲制,而对于处于非主流建制地位的组织形式关注较少,影响了对整个乡村治理的探究。另外,就两宋乡村治理效果对于后世的影响而言,论者多是笼统概观,缺乏具体而微的探讨。

总之,如果我们细加分析,就会发现由于主观条件的限制,此前的研究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与宋代乡村治理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鼎革时期理应包含的更丰富的内容相比,还是存有差距的,自然也就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余地和话题,继续钻研自不待言。

三 研究框架

本书共分三个专题对唐宋时期的村落特征、社会成分的变化、村民的精神世界及由此对此时期乡村治理方式的影响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究,分别是:

上篇:唐宋时期村落家乡的构建。唐宋时期的村落与前代相比具有十分不同的特征,它正在形成具有“人鬼神”三位一体村落家乡的特征。此时期“家乡”概念的构建,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村民的血缘和地缘相结合的过程,它还和村民的精神体系紧密相连。就血缘来讲,在村民的概念中,已不仅仅是现世的家庭和家族中的自己和长辈、晚辈,还包括往生的祖辈,以及未来延续家庭和家族血脉的未世子孙。就地缘来讲,其含义在于,所在的村落是村民心中的风水宝地,这一宝地不仅是现世村民的居住地,更是往世祖辈的阴居地;现世村民相信,他们的生活是受着祖宗亡灵的护佑。村民们还相信,他们生活的世界,还受天帝世界的制约,他们的吉凶祸福与管理他们地域的神祇紧密相关。这种兼及血缘、地缘和神缘共同体特征的村落与唐宋社会的庶民化和政治的皇权专制化有极大的关系,从而为后世的乡村绅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篇:宋代民间宗教在乡村的传播及其政府应对——以”吃菜事魔”教为中心。本篇试图站位于宏观层面的生存与信仰的视野之上,来审视城乡分离时代背景下的宋代的乡村民的精神世界,尤其是揭示他们的信仰是如何联系和影响家庭(族)、地方与国家的关系的。唐武宗灭佛运动对后世造成的一个重要影响是,带有“左道”性质的民间宗教的兴起。民间宗教在团结民众上具有强大的凝聚力,极容易为教主所利用,成为国家政权的离心力量。佛、道二教的世俗化和生活化,为民间宗教提供了背景和文化氛围;民众对福与富的天然追求心理,以及朝廷民政保障的缺失,恰是民间宗教生成和发展的重要机理。宋代民间宗教就是笼而统称的“吃菜事魔”教,因此,这也是“吃菜事魔”教的生成和发展机理。朝廷对有“吃菜事魔”教发生的重灾区,不惜以武力而镇压,但效果并不好。

下篇:多元主体参与下的宋代乡村治理问题研究。由唐入宋,中国乡村社会在外部环境和内部要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了巨大变化,乡村社会出现了除国家权力之外的多元主体势力。国家乡村治理策略从总体性支配转向技术性治理,也就是从直接控制走向间接支配,这种转变冲击了宋代乡村社会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以权力和利益为核心的治理要素和乡村社会的内在勾连,使得宋代乡村社会内部经历了一场变革性的挑战。国家负责顶层的制度设计,社会组织和精英阶层则负责具体执行,每个治理主体都分担着各自不同的任务,三者间这种明确的垂直分工在宋代的乡村社会治理中得到贯彻执行。同时,精英阶层与乡村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和协作较好地实现了社会力量之间在乡村治理中的水平分工,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使宋代的乡村治理呈现出不同于唐朝的近世化的特点,我们把它称为“宋型”乡村治理模式。


[1] 关于“聚”与“聚落”的重要文章有:孙家洲:《从内黄三杨庄聚落遗址看汉代农村民居形式的多样性》,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邢义田:《从出土材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见黄宽重主编《中国史新论·基层社会分册》,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9年版。

[2] 探讨历史上“村落”和“聚落”关系的新成果,可参见侯旭东《汉魏六朝的自然聚落——兼论“邨”、“村”关系与“村”的通称化》,见黄宽重主编《中国史新论·基层社会》,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9年版。另,关于村、聚落研究的学术史方面,梳理的较为全面的,唐以前的研究首推该文;唐之后的研究可参见傅俊《南宋村落的世界》,博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09年。

[3] 相关主要成果有孙达人:《中国农民变迁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齐涛:《魏晋隋唐乡村社会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版;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谷更有:《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高贤栋:《南北朝乡村社会组织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秦晖、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语文出版社2010年版。另:傅俊的博士学位论文《南宋的村落世界》,对国内外中国乡村社会的相关研究成果做了全方位梳理。

[4] 傅俊:《南宋的村落世界》,博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09年。

[5] 侯旭东:《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县与村里》,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刘再聪:《唐朝“村”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傅俊:《南宋的村落世界》,博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09年。

[6] 谷更有:《唐宋时期从“村坊制”到“城乡交相生养”》,见《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7页。

[7] (后晋)刘昫:《旧唐书》卷48《食货上》,中华书局1974年版。

[8] 侯旭东:《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县与村里》,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3页。

[9] 详见张安福《唐初农民家庭收支与社会发展》,载《齐鲁学刊》2003年第6期;《两税法改革对唐代农村社会的影响》,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税制改革对唐代农民产业经营和日常生活的影响》,载《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唐代税制改革对农民家庭生活的影响》,载《石河子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10] 张安富:《唐代西北地区农民群体的生活世界》,《齐鲁学刊》2008年第6期。

[11] 有关西方和日本对中国乡村史的研究成果,可详见侯旭东、傅俊前揭成果的研究综述部分。

[12] 陈垣:《陈垣学术论文集》第一集,中华书局1980年版。

[13] (上海)商务印书馆“尚志学会丛书”1931年版。

[14] 中华书局1987年版。

[15] 载《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16] 载《山西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17] 载《世界宗教研究》2007年第2期。

[18] 载《中国文化研究》2005年秋之卷。

[19] 欧阳镇:《江西民间宗教演变略述》,载《宜春学院学报》2014年第7期。

[20] 载《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21] 载《漳州职业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22] 载《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3] 载《中国哲学史》2014年第3期。

[24] 载《史林》1999年第3期。

[25] 史亚军:《“吃菜事魔”与宋元东南沿海农民起义》,硕士学位论文,西北民族大学, 2014年。

[26] 载《宗教学研究》2010年第1期。

[27] 载《人文杂志》2008年第5期。

[28] 载《宗教学研究》2013年第4期。

[29] 参见李裕民《方腊起义新考》,载《山西大学学报》1980年第2期;朱瑞熙《论方腊起义与摩尼教的关系》,载《历史研究》1979年第9期。

[30] 贾文龙:《宋代秘密宗教与法禁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02年。

[31] 崔晓华:《宋代宗教管理的法律视角》,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7年。

[32] 戴文坤:《宋代“吃菜事魔”信仰与官方政策》,载《福建论坛》2011年专刊。

[33] 马东平:《从 〈摩尼光佛教法仪略〉 产生的历史背景唐代封建政权与宗教的关系》,载《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34] 参见谷更有《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唐宋时期的乡村控制与基层社会》,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

[35] 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36] 正中书局1936年版。

[37] 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

[38] 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4页。

[39] 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137页。

[40] 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41] 载《新东方》1940年第2卷第1期。

[42] 载《农学月刊》1940年第3卷第5、6期。

[43] 载《更生月刊》1942年第15卷第5—7期。

[44] 载《东方杂志》1944年第20期。

[45] 载《燕京学报》1947年第33期。

[46] 大东书局1930年版。

[47] 世界书局1936年版。

[48] 西北研究社1941年版。

[49] 中华书局1943年版。

[50] 载《大陆杂志》1965年第30卷第11期。

[51] 载《大陆杂志》1960年第20卷第7期。

[52] 见《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65年版。

[53] 见《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65年版。

[54] 载《东洋史研究》1967年第25卷第3号。

[55] 岩波书店1970年版。

[56] 创文社1986年版。

[57] 载《东洋学报》1952年第34号。

[58] 见《宋代史研究》,东洋文库1962年版。

[59] 见《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65年版。

[60]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61] 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62] 载《文史》2012年第4辑。

[63] 山东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64] 载《南都学刊》2008年第3期。

[65] 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66] 载《中国农史》2015年第3期。

[67] 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68] 载《中国农史》2012年第2期。

[69] 载《安徽史学》2013年第1期。

[70] 载《安徽史学》2013年第3期。

[71] 载《大连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72] 载《内蒙古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

[73] 载《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8年第3期。

[74] 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02年。

[75] 载《邢台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76] 载《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3期。

[77] 载《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78] 见《宋史研究集》第16辑,台北“国立”编译局1986年版。

[79] 见《宋史论文集》,香港中国史研究会1994年版。

[80] 载《历史研究》2004年第1期。

[81] 创文社1986年版。

[82] 见《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集》,同朋社1989年版。

[83] 同朋社1990年版。

[84] 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85] 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3期。

[86] 载《古代文明》2014年第3期。

[87] 载《中国农史》2011年第1期。

[88] 载《兰州学刊》2010年第10期。

[89] 载《河北学刊》2005年第3期。

[90] 载《求索》1995年第3期。

[91] 载《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

[92] 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93] 载《天中学刊》2008年第6期。

[94] 载《河北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95] 载《光明日报》2014年5月14日第14版。

[96] 载《云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97] 见《中日学者中国古代史论坛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98] 载《新史学》1993年第4卷第4期。

[99] 载《江淮论坛》2007年第1期。

[100] 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2009年。

[101] 载《邯郸师专学报》2001年第4期。

[102] 载《学术界》2011年第11期。

[103] 载《社会科学辑刊》2004年第2期。

[104] 载《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105] 载《兰州学刊》2013年第3期。

[106] 载《史林》2013年第3期。

[107] 剑桥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108]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09] 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110]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11] 载《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3期。

[112] 载《南都学刊》1995年第4期。

[113] 载《安徽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114] 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115] 载《天津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

[116] 载《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4期。

[117] 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

[118] 博士学位论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1年。

[119]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20] 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121] 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22] 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23]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124] 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1年。

[125] 载《浙江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126] 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127] 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

[128] 载《南开学报》2008年第3期。

[129] 载《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7期。

[130] 载《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131] 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132] 载《文史哲》201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