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法律责任实施机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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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诞生于现实,也必须回归于现实。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应用法学学科,环境法研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直面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环境问题,参引法学理论,回应现实关切,才能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解释力。

生态损害法律责任问题,是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有效的生态损害法律责任制度有助于威慑生态损害风险行为,补救生态损害结果,促进生态保护的“法律化”治理。实施机制的选择和运用在生态损害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居于最关键的地位,因为这决定了生态损害法律责任目标的实现效果。如果实施机制选择错误,生态损害法律责任目标的实现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与原初的目标发生背离。程玉博士以生态损害法律责任实施机制的选择为研究对象,深入论证二者利弊,通过对域外法律制度的观察和借鉴,进而对我国生态损害法律责任实施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可行性路径。相较于已有研究成果,该书从行政机制和司法机制两个维度进行讨论,更加客观。对于因应当下实践而言,该书提出了生态损害法律责任实施机制的构建方案,对于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完善我国生态损害法律责任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与意义。

该书的创新性和理论价值明显,通读全书,至少有如下可圈可点之处:

第一,我国学界对生态损害法律责任实施机制选择问题的研究目前正在次第展开,已有研究成果不多,体系性的研究更是付之阙如。作者选择以制度成本效益分析为工具,在介绍域外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围绕生态损害法律责任实施机制的备选方案、功能优劣和路径选择等问题进行了系统化分析,形成了较为体系性的、一以贯之的理论分析框架,体现了较鲜明的理论特色。在此意义上,该书可以弥补我国环境法研究在一定程度上重制度轻实施、重制度轻理论、重细节轻宏观的不足,对于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和前沿问题研究的推进具有较大的带动意义。

第二,作者在对大量碎片化的资料(尤其是欧洲诸国和美国的生态损害救济法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消化和吸收的基础上,对生态损害法律责任实施机制的选择问题进行了专业分析,使研究具有前沿性。此外,作者在法学规范分析的基础上,较为适当地借鉴、运用了法律与经济学、法社会学等学科的学术资源和研究方法,既有法学搭建的框架,又有经济学的方法,还有社会学的观察,综合运用的效果较好,使得该书研究可以超越纯粹规范意义上的研究,更有说服力。

第三,从研究结论来看,作者提出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于我国生态损害法律责任实施机制的选择具有建设性的指导意义。对于生态损害法律责任的法律属性,作者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将其界定为公法责任;对于生态损害法律责任实施机制的选择,作者认为行政机制和司法机制之间的功能优劣均是相对的,故立法者应当在尊重中国国情、法治体系和法制现实的基础上,从合作治理的角度出发构建同时融合行政机制和司法机制的混合实施机制。可以说,该书具有前瞻性和应用性,能够为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理论方案和学术支撑。

学术研究是不断否定和不断进步的过程,任何理论研究相对而言都是不完美的,该书作为一项探索性研究,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对不同责任实施机制的实施程序着墨甚多而较少论及不同实施机制中责任构成的差异,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时还要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自身的特点,对实施机制的选择尚需更多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检验,以增强理论的说服力和解释力。

程玉是我指导的硕士和博士,毕业后在冷罗生教授的指导下完成了博士后研究。我期待他今后多加努力,在环境法领域继续进行深入研究,取得更多丰硕的学术成果。

是为序!

曹明德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