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动力问题
法治中国建设所取得的进步,很大程度上来自从“法制”到“法治”这一观念上的进步。[13]关于法治之于政治文明的意义,学术界从来不吝给予溢美之词。然而,对于中国法治的动力机制问题,特别是对政治动员内在机理的描述,学术界却又显得格外“吝啬”。其实,无论是理解中国的政治还是法治,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都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为解释这一选题的学术价值,有必要首先从学术上梳理法治中国建设动力问题的研究状况,继而进一步提炼问题,分析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政治动力研究概况,并特别关注从政治动员的视角来考察法治中国建设所面临的困境,从而确定这项研究所可能具有的学理价值。
如果我们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发展看作在“当代”中国发生的,而所谓的“法制现代化”“当代中国第二次法律革命”等表述其实指代的就是通常所谓的“法治”,那么,关于当代中国法治的动力问题,学术界的研究在内容上大体可以区分为五种类型。
一 动力来源
从动力的来源角度看,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主流认识,是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动力体系主要归结为“经济 +政治 +文化(思想或意识)”,例如“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精神”[14]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律意识形态”[15],当然也有更进一步的划分,例如“市场化+政治体制改革+思想文化(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法律意识+法律文化)”[16]。然而,这个异常宏大的分析框架因其内容的空洞失去了对现实的解释力。另外一种专从“政治”角度所提出的动力来源理论,把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政治动力具体分为政治传统、政治文化、政治改革和政治民主四个要素。[17]相对于“政治经济文化”的宏阔理论框架,这种“政治”框架明显更具有针对性,但其解释力依然是有限的。
二 动力主体
从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来看,主要观点可以归结为“政府(执政党)主导 +其他主体参与”,如“政府主导 + 公众参与”[18],“官方+民间+职业或执政党+群众维权活动+公民社会的发展”[19]。对此,学术界的基本共识是:中国法治是“政府(执政党)主导型”,如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的主要动力是中国共产党的权威[20],但这种形式的动力只是一种临时状态,最终应该走官方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参与互动的道路。
三 动力输出模式
法治动力的输出模式即动力运转方向或方式问题,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从动力主体中派生出来的次级问题。对此问题的认识,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模式、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模式(本土资源论),以及“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式的混合动力”模式三种。[21]其中,从实然的角度看,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模式更多是对中国法治启动方式的描述,而从应然的角度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则是为多数学者所认可的实践模式。
四 动力机制
相对于法治动力来源领域、动力主体与输出模式这几种视角,从中国法治的动力机制或制度视角展开的研究具有更为明确的“实践”特征。例如,有学者从政府之间的法治制度竞争出发,讨论了地方法治实验的动力机制问题,并根据主体的差异提出在改革实践中应坚持养育公民、激活社会与重塑政府的制度方向。[22]有学者针对法治实践学派(以钱弘道为代表)和法民关系论(以凌斌为代表),从制度变革的角度提出了以政府为约束对象的统摄性理论,并为法治动力机制设置了次级机制群:“法治动力机制是指激励或迫使各级政府建设法治的外在制度硬约束。我国法治的改革型法治、转型法治和政府推进型法治三大特征,决定了法治动力机制应由政府目标函数、政府绩效考核机制、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政府问责机制和公民参与机制等机制构成。”[23]
五 动力系统
目前我们能够见到的最为完整的动力体系,是由四大子系统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法治实践动力系统,“法治实践主体系统(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社会组织+法治工作队伍+人民群众)+法治实践活动系统(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治实践环境系统 [外部环境(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内部环境(法治风尚 +法治习惯 +法治氛围)]+法治实践资源系统(法治经验+法学理论+法学教育+法治宣传)”,四大子系统的合力是理论发展的动力。[24]虽然理论设计者将该系统看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法治实践动力系统,但从子系统的内容来看,这个综合性的系统实际上是将前述的动力来源领域、动力主体、动力方向或方式、动力机制或制度全部涵括在内的,几乎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法治“系统”。
综合来看,在关于当代中国法治的动力问题研究中,政治动力虽然被纳入法治动力来源领域,但对于法治建设政治动力问题的理论探讨既不广泛也不深入,对于动力模式的研究也比较薄弱,而对当代中国法治在启动及推进过程中采取的、与政治密切相关的自上而下模式的内在机理似乎还没有予以更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