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精粹(理论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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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件史考述[1]

——基于《建议案》和《“代表作”计划》的双线回溯

朱刚[2]

摘要: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进程中,1989年出台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和1997年启动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可谓两条既平行又相互交织的工作进路。本文旨在从学术史回溯的角度,更为精当地勾连20世纪70年代以讫2003《公约》出台这一历时性脉络中各种关联性事件,并为基于中国非遗保护工作而开展的学术史研究提供概念工具更变和实践方略演替的系统参照。

关键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非物质文化遗产 事件 事件史 学术史

一 引言

2003年通过、2006年生效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公约》)迄今已走过了16年的发展历程。朝戈金认为,如果说十几年前的中国,人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还知之甚少的话,那么随着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展开的非遗保护实践及其空前的影响力,“非遗”这一新型的文化遗产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3]成为当下社会文化生活中的热点词汇。在观念的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边缘向中心的发展,客观上反映了人类社会关于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深化。根据巴莫曲布嫫的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过程作为一段考量人类智力与促进文化间对话的“历史书写”,其理论和实践探索过程中的“艰难程度”,“与今日的深入人心当是成正比的”。[4]在实践的层面,人类历史上似乎也从未出现过如此大规模全体动员并热情高涨地保护文化遗产的运动。大卫·罗文赛尔(David Lowenthal)曾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突然间遗产便无处不在”,还用“十字军东征”来比喻当代遗产保护的盛况。[5]这说明,由教科文组织所推动和倡导的文化遗产保护及其政策性框架,已经对当今国际社会的文化实践,乃至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形成了最为广泛和深入的影响。

面对这场如火如荼的“非遗热”,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的不同学科都积极地从各自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对其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和问题给予阐释和解答,也因此形成了各式各样或批评或分析的话语。撇开各种分歧不论,追溯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大概是各个学科在从事具体研究时需要重点关注的话题之一。在方法论的层面,本文的研究取向与该角度是一致的,尝试通过学术史的回观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理论探讨。但是,以何种标准“丈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几十年的历史,却又见仁见智了。例如,可以通过回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过程,勾画这一理念从酝酿到成形的基本线索;同样,我们还可以各种会议为节点,勾连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理念到实践的大致走向。但不论以何种标准,都是以实际发生的各种事件,作为线索生产的基本材料。不同之处就在于,学者使各种事件发生关系的具体做法,也就因此产生了各种形态各异的线索。

以笔者目力所及,国内外学者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史梳理中达成了若干共识。其中,教科文组织非遗处前处长爱川纪子(Noriko Aikawa-Faure)的研究具有一定代表性。她从业务工作的角度,详细梳理了《公约》出台前后的各种会议,较为完整地勾勒了《公约》背后漫长的协商和对话过程。爱川纪子可算是《公约》发展的核心人物之一,也亲身经历了其笔下述及的绝大多数会议或事件。透过她的文章,读者们可以部分地回到各个“历史的现场”,大致了解它们在《公约》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这种以事件为依据追溯教科文非遗保护历程的角度,在既有的学术史爬梳中具有一定的典范意义。

根据爱川纪子的梳理,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有以下两条线索:第一,以《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以下简称《建议案》)为中心、朝向非遗保护的国际法发展史;第二,以《“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The “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 Programme,以下简称《“代表作”计划》[6])为中心的非遗保护实践发展史。我们认为,这两条线索首先是一种相互平行的关系,原因在于铺陈这两种发展道路的基本背景存在一定差异;至少在实践层面,教科文组织基本上是按照两种不同思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分头推进的。就认识论意义上人类文化思潮的整体演进而言,这两条线索的各自发展又与国际社会保护非遗的一般趋向存在密切的联系,并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形成了合流;特别是在1999年的华盛顿会议之后,针对《建议案》的国际反思与《“代表作”计划》的实施报告形成了叠加效应,促使两条线索进一步合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球大势,最终奠定了2003《公约》这一部国际公约的概念和实践基础。因此,将事件纳入事件史分析成为本文的工作方向。

二 《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里程碑事件及其奠基性意义

根据珍妮特·布雷克(Janet Blake)的说法,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国际文化政策的演进,对于《公约》的筹备和起草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7]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进一步建构以《建议案》为核心的国际法演进史线索。在既有的非遗学术史梳理中,将《建议案》视作《公约》关键背景的看法已经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可。例如,在爱川纪子、布雷克、萨曼莎·谢尔金(Samantha Sherkin)、齐亚拉·波尔托洛托(Chiara Bortolotto)的总结中,对《建议案》的背景、演进及影响等方面都用了较大篇幅加以详细梳理,对其在《公约》发展中的核心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又如,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于2019年开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线上讨论课中,《建议案》被指导教师朝戈金、巴莫曲布嫫列为第一周讨论的核心话题,也足见其在国际非遗学术史教学中的重要地位。可以说,回顾和评估《建议案》在教科文非遗保护中的深远影响,已成为中外学者在学术史回观中默认的一种爬梳理路。

那么,为何将70年代设定为此段学术史的时间起点?首先,的确有研究者将非遗的学术史视野推回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8]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重要事件对国际非遗保护的影响——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内瓦通过的《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9]该公约使版权保护扩展到了那些没有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的国家;1963年教科文和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联合召开的研讨会,会议主题为知识产权研究;1964年通过的《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建议书》(Recommendation on the Means of Prohibiting and Preventing the Illicit Export,Import,and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Cultural Property),其中涉及了在国家层面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内容;1966年教科文通过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for International Cultural Cooperation),为该组织框架内的文化政策制定奠定了基础;1967年召开的《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斯德哥尔摩会议,协商过程中涉及了民俗的保护问题,但会后为该公约所增设的条款中却没有提及“民俗”一词。[10]1967年后,上述举措在成员国的层面造成了一定影响,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也出现在相关国家的版权法体系中,如突尼斯、玻利维亚、智利、摩洛哥等。[11]可以看出,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教科文组织朝向制定相关国际法来保护非遗的努力,更多地与遗产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发生了勾连,大致可将其视作该组织希望借助当时的国际版权公约框架,实现非遗保护的一种“曲线救国”的技术化处理。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固有属性与国际著作权法的不兼容,不仅导致了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终的“分道扬镳”(虽然两个组织间从不缺乏协作与对话,且这种努力在不同阶段均有所延续),也造成2003《公约》有意回避知识产权问题的现状。本文对教科文非遗保护学术史的回顾,最终的落脚点还是要回到《公约》。因此,我们认为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这一段学术史,虽然是《公约》产生的重要背景,却不是《公约》成长最直接的土壤。另外,按照谢尔金的说法,教科文组织早期的保护探索其实是一种身陷两难的处境:是在版权法的框架内,还是框架外来保护非遗?时至今日,国际上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和发声仍不绝于耳,谢尔金也认为这个问题将伴随着《公约》的发展而长期存在。但是,鉴于《公约》未涉及版权问题,我们也据之将该段学术史视为此一线索的分枝而非主干。

其次,教科文组织的档案资料显示,该组织致力于设立一部国际非遗公约而起草的第一份正式文件,其时间节点当为1971年。[12]应当承认的是,这份名为《设立一部国际标准文书以保护民俗的可能性》(Pos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Folklore)的文件,其出台并非空穴来风,背后是国际社会日渐成形的重视文化保护的氛围,例如经由1970年召开的威尼斯会议后逐渐成形的“文化的发展”及“发展的文化维度”等国际共识。[13]虽然1971年的文件并未给出民俗或非遗保护的特定方案,却指出了在日益恶化的社会环境中民俗保护的迫切性,[14]而且认为在国际上利用版权来对民俗进行保护不太现实。[15]有学者认为,自1971年起,该文件在国际社会的讨论和思考中具有风向标式的建构作用。[16]这一观点,可从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建议为《世界版权公约》增加关于民俗保护的《议定书》(Protocol)的相关努力加以佐证。此前,1970年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是美国歌手保罗·西蒙(Paul Simon)的一首流行单曲——《老鹰在飞》(El Condor Pasa)及其所引发的国际热议,而这场争议的核心就是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问题。为了保护民俗和大众文化的知识产权,玻利维亚政府向教科文组织政府间版权委员会提交了《保护民俗国际文书提案》(Proposal for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Folklore)。[17]在劳里·航柯(Lauri Honko)、谢尔金、巴莫曲布嫫等的研究中,已经对1970年《老鹰在飞》所引发的争议及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提交建议案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出了说明。此外,也正如教科文组织在相关材料中所提及的,自玻利维亚政府1973年提出关于保护民间艺术的相关建议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成为该组织重要的关注事项(UNESCO CLT-2002/CONF.203/4)。[18]这就是在国际非遗研究领域,一般将以1973年为初始、1989年为结束的一个时间段,划定为《建议案》出台“16年辩论”的依据。因此,综合上面两个方面的考量,我们将20世纪70年代设定为该段学术史的起点。

到了1980年,在教科文组织第21次大会上,一些成员国要求其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以设立一部保护民俗的国际法规。此后,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2年联合颁布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禁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破坏性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Model Provisions for National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Against Illicit Exploitation and Other Prejudicial Actions),[19]并且于1984年尝试以该示范条款为基础建立一部国际公约。后来的学术史表明,虽然上述努力都因不太成熟而归于失败,但相关成员国继续尝试订立国际公约的努力并未中断。特别是,1982年在墨西哥城召开的世界文化政策会议,其间详细论述了文化作为一个广泛性的概念,不应只包括物质文化,同时也应涵盖生活方式、社会组织、价值及信仰体系等。这是国际上相对较早对文化中非物质的构成要素进行界定的尝试,并且该定义也与非遗的重要组件即文化认同发生了联系。如果我们将此次会议的成果——《文化政策墨西哥城宣言》(Mexico City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Policies)的“序言”部分,与2003《公约》中对于非遗的界定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二者之间惊人的相似性。[20]与此同时,也是在1982年,教科文组织成立了民俗保护专家委员会,并设立了“非物质遗产处”(Section for the Non-Physical Heritage)。[21]此后,该组织在同年召开的首次政府间专家会中,对于“民俗”一词从全球的视野而非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了界定。[22]在上述背景下,教科文组织于1985年组织了第二次政府间专家会议。有意思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未出席该会议,这或许也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教科文组织已经放弃了使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工作思路。在同年举行的教科文组织大会上还决定,应采用“建议案”而非“公约”的形式来起草保护民俗的国际公约。[23]最终,到了1989年,教科文组织第25次全体大会一致通过了《建议案》。航柯认为,《建议案》强调了民俗保护的积极面向,同时也避开了棘手的知识产权问题所可能引发的消极后果,从而将民俗保护与知识产权问题“分而治之”的取向也变得更加明晰。[24]这与前文的总结是一致的:教科文组织认为非遗保护应该采取一种民俗保护的全球性视野,进而悬置或回避了知识产权的问题。因此,《建议案》的出台具有分界标的意义。而且,围绕“民俗”一词展开的各种批评和讨论,也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学术概念赖以生长的重要土壤。

还应该注意到的是,《建议案》通过后并未得到成员国的过多关注,或者可以说其影响力非常有限。1991年,教科文组织曾呼吁所有成员国报告其实施《建议案》的情况,结果仅有6个国家向大会递交了报告。各国对《建议案》并未表现出足够的兴趣,主要根源还在于其缺乏约束力,本质上只是一个软性的“建议”。反过来看,《建议案》也未赋予教科文组织任何具体的授权,没有对《建议案》应如何实施加以规定和阐释。这种内在的缺陷,源于《建议案》在全球文化保护视野和知识产权之间的一种两难处境。此后,1995—1999年,捷克发起了一项世界范围内针对1989年《建议案》的问卷调查,并相继召开了8个区域和次区域范围的研讨会对调查结果展开评估。1999年,教科文组织和史密森尼学会(Smithsonian Institution)在美国的华盛顿特区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全球评估:在地赋权与国际合作”,对此前的问卷调查结果、8次研讨会的成果以及《建议案》在当前的适用性等内容展开了深入的研讨。此次会议后提出的“行动计划”,建议各国向教科文组织提出申请,就起草一部新的国际公约的可行性进行调研。尔后,经由都灵(2001)、埃尔切(2001)和里约(2002)三次专家会,进一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做出了深入和具化的讨论及界定。至此,一部全新的2003《公约》已呼之欲出。

综上所述,教科文组织在20世纪70—90年代之间数次朝向订立国际公约以保护非遗或民俗的尝试,虽然都以失败或成效不尽理想而告终,却直接催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重要的文化概念,而且在实践层面为新的国际法设立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为中心”的全新论调。其中,特别是1989年《建议案》,在2003《公约》发展的艰难过程中“承上启下地架接起了一座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桥梁”[25]

三 《“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承前启后的实验性方案

在本文讨论的第二条学术史线索中,教科文组织实施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占据了核心位置。与第一条线索即朝向订立一部新的国际法以保护非遗的初衷有所不同,该计划产生的基本背景在于全球化进程中,文化标准化对于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多元主义的侵蚀。有学者认为,第一条线索属于技术性的立法路径,涉及了知识产权的问题(回避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处理方法);第二条线索则表现出弥散性及民族性的特点,朝向国家层面的文化政策制定。[26]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原因在于“二战”后日本政府为挽救现代化进程中日渐萎缩的本土文化传统和民族认同,通过立法的形式对那些民族文化遗产的典范性项目加以确认和保护。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将日本的文化遗产划分为五大门类,明文规定国家既要保护有形的文化遗产,也需要重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作出界定并加以保护。随后,1954年日本政府对这部法律进行修订,加入“人间国宝”的认定制度。该制度采取专项资金的形式,资助“身怀绝技”的老艺人传承技艺、培养传人,同时对其技艺、作品进行记录,并改善其实践和生活条件。[27]通过这种文化的激励机制,日本的戏剧、乐舞、曲艺等表演艺术形式得到了有效保护,从濒危重新走向繁荣。

这一开创先河的举措也被其他国家纷纷效仿,韩国、菲律宾、美国、泰国、法国、罗马尼亚、捷克、波兰等国也相继推出了各自的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这一具有弥散性的努力,遍及全球若干国家,力图通过保护无形文化遗产来对抗现代性和全球化,并日渐在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中达成共识。各国越来越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文化认同和多样性方面的关键作用,并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迫在眉睫。这也是1997年在文化领域,教科文组织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最高级别优先地位的原因所在。[28]在此基础上,一个新的项目即《“代表作”计划》得以创立。该计划每两年宣布一批传统和大众文化表达形式或文化空间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代表作,一般认为其对于既有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简称《世遗公约》)框架下的概念及其实践具有一种补充性的作用。此前,1992年,教科文组织创立过一个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在该项目启动前,教科文组织曾开展过一项针对语言、传统音乐、知识产权等涉及非遗不同领域的科学研究,目的是评估自1972年以来的20年间所实施的各项活动中相关概念和方法论的实施情况。该组织开展这项研究并非偶然,原因在于1972年《世遗公约》的起草过程中,若干成员国就已经意识到非遗的重要性。此外,1972年《世遗公约》在实施过程中遭到南半球国家越来越强烈的抵制,因为该公约的遴选标准并不适用于其活态遗产丰富、但古迹或纪念地缺乏的实际国情。因此,在相关成员国的敦促下,教科文组织开始寻求调整或修正《世遗公约》这种在地理上的“不平衡”。作为回应,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92年在遴选标准中增加了“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这一类别,以囊括遗产中的非物质文化组成部分。但是,这种微调事实上难以从根本上扭转该公约在地理上分布上的失衡。这也部分昭示了那种试图调整1972年《世遗公约》以涵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努力,最终将被一部专门的2003《公约》所取代。

此外,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尤其是那些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呼吁非遗保护的重要性。1992年,时任该组织总干事的费德里科·马约尔(Federico Mayor)在一次发言中曾提及,教科文组织对于国际社会保护非遗的共同愿景不能再坐视不理。[29]这也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此阶段已经在教科文组织的各项工作中占据了显要位置。在同年召开的一个专家会中,正式为1992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确立了指导原则:项目目标应着力于提升人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提升对其保存和传承之必要性的确认,承认实践者和社区的重要作用;保护行为应优先考虑振兴和传承;优先保护濒临消失的非遗形式;项目的遴选应由实践者和社区来决定;应注意民俗化和城市化对非遗存续带来的挑战;应区分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方法。[30]此后,为进一步推进该项目,在韩国的提议下,教科文组织又于1993年创立了“人类活财富”(Living Human Treasures)项目。该项目鼓励各成员国订立机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技艺精湛的传承人赋予官方意义上的认定。而该项目的最终目标是设立一个“人类活财富”的世界清单,赋予遗产的传承人和创造者以世界性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教科文组织和日本信托基金(Japan Fund-in-Trust)资助,其年度拨款和预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项目的发展走向。除上述因素之外,推动教科文组织1997年《“代表作”计划》的重要背景,还有1992年召开的“里约地球峰会”(Rio Earth Summit)、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The 199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以及与1994年至1995年起草的《原住民权利宣言草案》(United Nations Draft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1995年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的《我们具有创造的多样性》(Our Creative Diversity)等。这些重要事件一致呼吁国际社会,要重视原住民及本土的文化传统,以及物质文化之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上文述及的诸多因素可算作推动《“代表作”计划》的思想及实践基础。但是,设立该计划的原初动议,则成形于1997年6月在摩洛哥首都马拉喀什召开的一次名为“保护大众文化空间国际咨询会——人类口头遗产宣言”(International Consultation on the Preservation of Popular Cultural Spaces-Declaration of the Oral Heritage of Mankind)的小规模会议。此次会议一共有11名国际专家和5名摩洛哥专家出席,他们大多数是口头传统领域的专家,来自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文学、口述史等相关学科。此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一些演员、作家、诗人,以及瓦努阿图和科特迪瓦的文化部部长。此次会议旨在通过讨论马拉喀什的“吉马·埃尔弗纳广场”(la Place Jemmâ el Fna)所承载口头表达形式的存续状况及其保护对策,为教科文组织探索一种可资利用的保护机制,以提请国际社会重视人类口头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需求。因此,虽然马拉喀什会议的规模较小,却对教科文组织日后的行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爱川纪子认为,尽管马拉喀什会议温和而不激进,实际上却开启了一个相当重要的进程。此次会议后,在沙特、弗得角、阿联酋、西班牙、黎巴嫩、马里、乌兹别克斯坦、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的支持下,摩洛哥和几内亚于1997年10月在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9届会议上提交了草案,建议设立《“宣布人类口头和文化遗产代表作”计划》。该草案得到了众多成员国的支持,特别是那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已有建树的国家,其通过自然也在情理之中(第23号决议)。[31]此后,相关成员国经过协商对该计划的“条例”(Regulations)进行了修改,并在1998年9月的执行局(Executive Board)第155次会议上得以通过(155 EX/Decisions)。此后,在执行局的要求下,又于1999年10月(第157次会议)向其提交了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57 EX/8)。在上述两次会议所形成的相关决议基础上,《“代表作”计划》的“实施指南”(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随之出炉,并产生了9名评审机构成员的人选(157 EX/8)。值得注意的是,于执行局第157次会议中所提交的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已经吸收了1999年6月华盛顿会议之后的若干共识。[32]故而,《建议案》与《“代表作”计划》两条线索的分别发展,在此已经合流并进一步形成叠加效应,共同为一部新的国际公约奠定了概念和实践的基础。

四 结语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对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演进过程中的两条线索进行了简要的梳理。结果显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过程而言,以1989年《建议案》为中心的学术史梳理,反映了人类在文化遗产领域认识的步步深化,经由一种“多向性反思”和“开放性建构”(巴莫曲布嫫语)的过程,逐渐在国际社会中形成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趋势和潮流。由前述事件构成的事件史,也为我们反思各国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入遗产化(heritagization)进程的社会再建构留下了可资进一步深拓的学术空间。[33]简言之,这种学术史线索反映了一种全球性思潮的形成过程,其中各种因素的内部勾连和整体运作,奠定了《公约》出台这一历史必然性的思想基础。反过来看,以《“代表作”计划》为中心的爬梳理路,则尝试发掘上述概念化过程中的具体实践,反思非遗保护潮流中地方性和全球性维度,进而建构国际非遗学术史的立体化认知。

从学术史的角度看,虽然本文述及的第一条线索与第二条线索在时间上是前后相继的,但基本上二者是一种平行却又互相交织的关系。原因在于,首先,《“代表作”计划》与朝向制定2003《公约》的相关努力有不同的取向:二者一为实践的,一为概念的,但都对未来订立一部全新的国际公约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其次,更加行之有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方法,在于制定一部具有规范性的国际法(正如1989年《建议案》的失败经验所昭示的),而《“代表作”计划》也正好可以成为相关理念、规定、机制乃至争议之上佳的试验场。其中所充斥的各种复杂性与现实,也在事实上为2003《公约》的制定提供了极其宝贵的经验。

正如海斯等所指出的,“历史用过去的光芒照亮了现在的道路”[34]。海登·怀特也说过,“学术领域反思自身的一个方法是回顾自己历史”[35]。在本文的工作路径上,回溯教科文组织保护非遗的历史,重建历史事件与现实行动之间的多重关联,并为认知当下乃至未来的挑战和解决方案提供必要参照。[36]换言之,作为教科文组织一部相对“年轻”的国际法,2003《公约》的迅速发展[37]与三十多年来全球范围内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和遗产化进程的话语实践和理念发展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在非遗已经成为一种显性话语的基本前提下,我们需要在事件史与学术史的双向构拟中重新思考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化路径,并在共时性和历时性维度的交互引证中为遗产化进程的诸种现实提供具有纵深光谱的文化政策语境。唯有如此,我们在对全球非遗保护理念进行在地化的普及时,才能更为精当地勾连20世纪70年代以讫2003《公约》出台这一历时性脉络中的各种事件,并为基于中国非遗保护工作而开展的学术史研究提供概念工具更变和实践方略演替的系统参照。


[1] 原文刊于《青海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西部民族地区传统歌会研究”(项目编号:16BZW186)的阶段性成果。

[2] 朱刚,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3] 朝戈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绎读与评骘》,《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6年第5期。

[4] 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5] David Lowenthal,Possessed by the PastThe Heritage Crusade and the Spoils of History,New York:The Free Press,1996,p.ix.

[6] 旧译《“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杰作”计划》。标准译法参见文化和旅游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局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2016版)》。(内部资料,北京中数世纪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2018年,第34页。)其中,《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第一章第57段述及,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在缔约国大会通过本操作指南后,委员会应自动将《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所有项目纳入《公约》第十六条所述的名录。相似的例子,还可参照我国对该组织“优秀实践名册”(Register of Best Safeguarding Practice)的译法。在2015年中国民俗学会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审查机构成员之后,中国经验也在实践层面推动了《公约》秘书处将该名册的命名从“Register of Best Safeguarding Practice”向“Register of Good Safeguarding Practice”的转变。关于《公约》核心术语的国际对接,还可参见巴莫曲布嫫《从语词层面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公约〉“两个中文本”的分析》,《民族艺术》2015年第6期。

[7] Janet Blake,“Development of UNESCO's 2003 Convention:Creating a New Heritage Protecting Paradigm”,in Michelle L.Stefano & Peter Davis(eds.),Companion to ICH,Routledge:New York,2017,p.12.

[8] Richard Kurin,“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003 UNESCO Convention:A Critical Appraisal”,Museum International,Vol.56,No.1-2,2004.

[9] 1971年在法国巴黎予以修订。

[10] Samantha Sherkin,“A Historical Study on the Preparation of the 1989 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http://www.folklife.si.edu/resources/Unesco/sherkin.htm.

[11] 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12] 文件编号为“Document B/EC/IX/11-IGC/XR.1/15”。转引自Noriko Aikawa-Faure,“An Historical Overview of the Preparation of the UNESC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Museum International,Volume 56,Issue 1-2,2004。

[13] 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14] Samantha Sherkin,“A Historical Study on the Preparation of the 1989 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http://www.folklife.si.edu/resources/Unesco/sherkin.htm.

[15] Noriko Aikawa-Faure,“An Historical Overview of the Preparation of the UNESC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Museum International,Volume 56,Issue 1-2,2004.

[16] Samantha Sherkin,“A Historical Study on the Preparation of the 1989 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http://www.folklife.si.edu/resources/Unesco/sherkin.htm.

[17] Proposal for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Folklore,LA -73/CONF.005/12.转引自朝戈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绎读与评骘》,《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6年第5期。

[18] 转引自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19] 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20] Janet Blake,“Development of UNESCO's 2003 Convention:Creating a New Heritage Protecting Paradigm”,in Michelle L.Stefano & Peter Davis(eds.),Companion to ICH,Routledge:New York,2017,p.12.

[21] 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22] Noriko Aikawa-Faure,“An Historical Overview of the Preparation of the UNESC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Museum International,Volume 56,Issue 1-2,2004.

[23] M.Denhez,“Report of a Pre-evaluation of the 1989 UNESCO 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1997,p.6.

[24] 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25] 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26] Richard Kurin,“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2003 UNESCO Convention:A Critical Appraisal”,International Museum,Vol.56,No.1-2,2004.

[27] 朱刚:《同比外国,我们的差距在哪里》,《中国社会导刊》(总第126期)2006年6月。

[28] Noriko Aikawa-Faure,“The UNESCO 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1989):Actions Undertaken by UNESCO for its Implementation”,in Peter Seitel(ed.),Safeguarding Traditional CulturesA Global Assessment,UNESCO/Smithsonian Center for Folklife and Cultural Heritage,2001,p.57.

[29] Federico Mayor,Spiritual Heritage,speech given at the occasion of his induction as a member of the Royal Academy of Fine Arts of San Fernando,Madrid,March 2,1992.

[30] Noriko Aikawa-Faure,“An Historical Overview of the Preparation of the UNESC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Museum International,Volume 56,Issue 1-2,2004.

[31] 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32] Noriko Aikawa-Faure,“From the 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to the Convention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 Laurajane Smith & Natsuko Akagawa(eds.),Intangible Heritage,New York & London:Routledge,2009,p.20.

[33] 朝戈金在《“一带一路”话语体系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一文中,对“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演变和发展作出过分类概括,见《西北民族研究》2017年第3期;有关“遗产化”及其进程的讨论,可参考下面文章:艾哈迈德·斯昆惕《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遗产化反思》,马千里译,巴莫曲布嫫校,《民族文学研究》2017年第4期;克里斯托弗·布鲁曼《文化遗产与“遗产化”的批判性观照》,吴秀杰译,《民族艺术》2017年第1期;巴莫曲布嫫《遗产化进程中的活形态史诗传统:表述的张力》,《民族文学研究》2017年第6期。

[34] [美]海斯、穆恩、韦兰:《人类简史:从远古到二十一世纪》,王敬波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页。

[35] [美]海登·怀特:《作为文学虚构的历史文本》,载张京媛主编《新历史主义与文学批评》,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页。

[36] Helen F.Siu,Tracing ChinaA Forty-Year Ethnographic Journey,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2016,p.ix.

[37] 截至目前,已有178个缔约国加入2003《公约》;此外,来自122个国家共计508个遗产项目列入该公约的名录或名册。在2018年于毛里求斯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13届常会期间,中国提交的“藏医药浴法——中国藏族有关生命健康和疾病防治的知识与实践”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遗产代表作名录。至此,中国共有40个项目列入该组织的名录或名册,位列全球之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