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职业分化视角的农民收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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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概念界定

一 农民收入

农民收入是和城镇居民收入相对的另一社会群体收入,因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往往更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城乡收入差距更大、问题也更突出,所以,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农民收入问题受到了更多关注。

农民收入一般由实物形态收入和价值形态收入两部分构成,过去主要类型是指农民纯收入,现在为了更准确地体现农民可以用于最终消费或储蓄的实际水平状况,因而,不再以突出经济效益状况作为主要目的,而是采用了农民可支配收入指标来衡量农民的收入水平;从构成上可以包括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等几部分,通常以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两类为主要构成,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收入构成中占比普遍不高;从统计角度来看,通常以一年为单位进行统计。

总体上,农民收入是其劳动能力的重要体现形式,收入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关系着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生存发展等问题。

二 职业分化

职业是指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5],而分化是指性质相同的事物向不同的方向变化、发展[6]。结合“职业”与“分化”的上述定义,职业分化可以解释为社会发展进程中社会劳动者在就业层级、就业结构、社会分工上的变化,即劳动者就业领域在一、二、三产业上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农民中的“精英群体”外流、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直接就业的劳动者数量减少且总体素质在调整、职业型农民培育等方面。在这个过程中,随着分化程度的加深,个人或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或收入渠道将发生一定的变化,最终将导致个体及其家庭身份的变化。

就农民而言,古汉语《汉书·食货志》中谓之为“辟土殖谷曰农”,《辞海》从现代意义上定义农民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并界定农业为“利用动植物的生物机能,通过人工培育以取得产品的社会生产部门”[7]。可见,无论是从农民起源、传统观点,还是权威词典的解释,都可以看出农民的本义是以第一产业为主要从业领域的社会群体,是基础产业农业的直接从业者,他们作为食物生产者与主要供给者而存在。

然而,这种认识也并非一成不变。一方面,当前现代科学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促使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当土地数量相对不变时,就促使农业领域调整就业结构。而今,在农业领域的就业岗位供给能力减弱的同时,非农产业的生产能力在增强,一个重要的表现即是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水平不断提升,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为农民就业选择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另一方面,应肯定职业分化也是农民自我理性选择的结果,这体现出农民在市场经济运作中作为市场主体进行理性抉择的特点,更是社会对农业就业结构进行调整的基本体现,符合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然而,不能将职业分化等同于农民非农化,因为这个过程中并不排除劳动者从外部进入农业的可能性,但当前,职业分化主要是指农民数量绝对减少的过程,以农民从农业生产领域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为主要表现。故本研究中的职业分化主要是指农民从农业生产领域向二、三产业等非农部门转移就业的分化行为。

三 职业型农民

职业型农民是指以农业经营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领域的实际经营群体。本书所界定的职业型农民的范畴将大于国家所提出的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新型职业农民”概念,并做了“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原则性界定,这类农民自然是我国农业未来发展的主力军,将承载着我国农业的未来和希望。但从现实来看,农业领域的很多实际从业者为农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承载了农业的基本生产任务,他们主要依靠农业经营方面的收入来维持个人和家庭的生存、生活与发展,目前还达不到“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要求。

本书将目前在农业领域进行实际生产经营、以农业经营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超过家庭收入的50%)的农民均视为职业型农民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以家庭农场、农业经营大户或生产专业户等形式存在的占少数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同时更包括以农业经营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其他的小规模的经营者。又因以吉林省为主要研究对象,故更侧重对吉林省中部以种植业收入为主的粮食主产区的农民收入的研究。新型职业农民尽管比重低,但是将关系到农业发展的未来,是职业型农民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自然也包括在职业型农民的研究范畴中。

四 兼业型农民

兼业型农民是与职业型农民相对的因就业选择上的差异而形成的另一类农民群体。这一群体在就业选择中基本对农业经营采取了兼业化操作,由家庭中的一部分劳动者从事土地经营,或部分时间从事土地经营,当然,也存在将家庭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部分流转的情况,而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往往离开了农业经营领域,并进入了非农领域就业或主要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非农工作方面。从家庭经济来源来看,这些家庭的收入不再以农业经营性收入为主要渠道,工资性收入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从其职业选择的趋势来看,他们离农业的距离一般是渐行渐远,然而,他们一般都保留着集体承包地、农村宅基地等代表身份的农村权利与利益,即使他们中有少部分家庭在城镇拥有了住房,但户籍也并未发生变化。

因而,本书中的兼业型农民是指以工资性收入作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群体(超过家庭收入的50%),他们是户籍在农村,对农业进行兼业经营或将土地部分转出,而家庭的劳动力主要从事非农性工作,主要依靠非农岗位的工资性收入保障个人和家庭需要的农民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