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文官考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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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代考满与考察概况

一 考满与考察释义

“考满”,就官员个人而言,论其“一身所历之俸”[1],是任官年资与考绩相结合的一种考核形式,以官员的任官年限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对其任内的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作为官员升迁的一种资格限制。官员一任历一考或数考,方可升迁。“三载考绩,三考,黜幽陟明”这种满考方迁的做法,有明确史载:“(南朝)宋末,以治民之官六年过久,乃以三年为断,谓之小满。”齐初,官员迁换去来,以小满为限。[2]唐初,在任官员“四考即迁”[3]。“宋初循旧制,文武常参官各以曹务闲剧为月限,考满即迁。”[4]至明,官员“升必满考”[5]

“考察”,就官员集体而言,“通天下内外官计之”[6],是考绩与监察相结合的一种考核形式。[7]明政府定期对内外官的任官状况予以考核,并依考核结果而作出相应的黜陟。追溯官员考察的历史,时间也较早。史载:西汉宣帝时,“上亲政事,群臣得以径奏封事。上五日一听朝,丞相以下,各依职奏事,采纳其言……及拜刺史、郡守、辅相,辄亲见问,观其所由,退而考察其行,以质其言”。[8]西汉末,王莽新朝被推翻,“及更始(刘玄)至洛阳,乃遣光武(刘秀)以破虏将军行大司马事。十月,持节北度河,镇慰州郡。所到部县,辄见二千石、长吏、三老、官属,下至佐史,考察黜陟,如州牧行部事”。[9]北宋哲宗时,“吏部侍郎彭汝砺乞稍责吏部甄别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录,尚书暨郎官铨择以闻。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则引对,次即试用,下者还之本选”。[10]明代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构成文官考核的基本形式。

明制,“考满之法,三年给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依职掌事例考核升降”。[11]任期九年,共考三次,将三次考核结果综合起来决定官员升、留、降否。具体程序为:“官满者,则造为牌册,备书其在任行事、功绩。属官先考于其长,书其最目,转送御史考核焉,亦书其最目。至是,考功稽其功状,书其殿最。凡有三等,一曰称,二曰平常,三曰不称。既书之,引奏取旨,令复职。六年再考亦如之。九年通考,乃通计三考所书者,以定其升降之等。”[12]三个等次依据上下相抵而取中的原则而定:“九年之内,二考称职,一考平常从称职;二考称职,一考不称职或二考平常,一考称职或称职、平常、不称职各一考者,俱从平常;二考平常,一考不称职从不称职。”“初考称职,次考未经考核,三考称职;初考、次考不给由,三考称职者俱从称职。初考不给由,次考称职,三考平常者,初考平常,次考不给由,三考称职者俱从平常。初考不给由,次考平常,三考不称职者从不称职。”[13]

“考察之法,京官六年以巳、亥之岁,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降调、闲住为民者有差。具册奏请,谓之京察。自弘治时,定外官三年一朝觐,以辰、戌、丑、未岁,察典随之,谓之外察……而处分察例有四,与京官同。明初行之,相沿不废,谓之大计。计处者,不复叙用,定为永制。”[14]

二 考满与考察制度的确立

(一)官员考满

明初官员考满,从文献记载来看,没有明确考满始于何时。明建立次年,即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诏令:“府州县正官三年一考课,于吏部核其贤否而黜陟之。佐贰及首领官在任三年,所司具其政绩,申达首部,吏目、典史在任者,给由赴京。”[15]此诏并未说明考满由此开始。洪武三年(1370)六月,河南“嵩县典史刘某任满入觐”,朱元璋见其“衣服垢弊”而赏“以布帛”[16]。此事说明:该典史任满朝觐,若以三年计,则朱元璋吴政权期间即有考满之令,这当然也顺承元朝的考满制度。若以一年一朝计,则洪武元年即有此例,典史任职时间当在洪武元年六月或之前。由此也看出,洪武二年关于府州县官的诏令并非始诏,且其后考满的规定也有变化且不断完善。

洪武九年(1376)废行省,设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并行。年终,对地方各司及按察使司官员考核作出规定:“自今诸司正佐、首领、杂职官俱以九年为满,其犯公私罪应笞者赎,应徒流杖者纪,每岁一考,岁终布政使司呈中书省、监察御史,按察司呈御史台,俱送吏部纪录。各处有司、知府以实历俸月日为始,每年一朝觐,其佐贰官及知州、知县每三年一朝觐。”不久,又规定知府也三年一朝。[17]

此诏,从确定有司、知府朝觐的时间标准来看,以“实历俸月日为始”作为官员个人朝觐考满,非官员整体朝觐考察。明确了地方官任职九年为满,三年一朝的制度。

洪武五年(1372)六月,定六部职掌并“岁终考绩,以行黜陟”。[18]六年二月,改群牧监为太仆寺,官员“任满,吏部考其生息多寡,以为殿最焉。”[19]

洪武十三年(1380)废丞相,六部及各衙门直属于皇帝。洪武十四年(1381),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官员考核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重申“三年一考,九年通考黜陟”的原则;确定了内外官“取自上裁”、正官考核属官的考核原则、依官职繁简而定的黜陟标准以及繁简条件。[20]

此次确定的考核原则、奖惩办法成为后续官方政书《大明会典》“考核通例”条的重要内容。至此,关于文官考满的相关制度基本确定。其后经调整、完善,成为固定的官员考核法。

洪武十六年(1383)进一步规范了京官考核方式,将洪武十四年所定“取自上裁”的衙门属官划归衙门正官考核,正官吏部考核。主要涉及通政使司、光禄司、翰林院、尚宝司、考功监、给事中、承敕郎、中书舍人、殿廷仪礼司、磨勘司、判禄司、东宫官、监察御史、太医院、钦天监及王府官。[21]

洪武十九年(1386),确定地方各司、府州县、卫所首领官“三年一考,九年任满给由”,本司、本衙门正官考核,布政司、按察司复核,监察御史、吏部通考黜陟的考核办法。[22]

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学官考满以“科举生员多寡为殿最”[23]

(二)外官考察

关于外察类型的划分,学界有三类说,即巡视考察、朝觐考察与“闰察”[24]。本节专指一定时间内对文官的集体考核,即朝觐考察。

明政权建立之前,已有朝觐之制。事起于朱元璋命所辖地府县每年举贤才及武勇谋略者,“得贤者赏,滥举及蔽贤者罚”“俟来朝治其罪,未当朝觐者岁终逮至京师,治之”。[25]由此看出,朝觐有朝者,有未当朝者,是官员个人非集体行为(即朝觐考满)。

官员朝觐,除个人的朝觐考满,也有每年一次的正旦朝贺。“国初,外官每年一朝。”天子、东宫、藩王、文武百官、属国使臣同贺新年,赐钱赐宴。除此,皇帝还要训诫官员,奖赏优异。洪武六年(1373)正月癸卯(初一)朔府县来朝,命赐酒馔。次日辞后,谕之曰:

慈祥恺悌,身之德也。刻薄残酷,德之贼也。君子成其德,故惠及于人。小人养其贼,故殃流于众。朕举廉兴孝,崇德劝善,惟欲移风易俗。若伪为慈祥,必无仁爱之实。伪为恺悌,必无乐易之诚。尔等宜免修厥德,广施惠政,以副朕怀。[26]

洪武八年(1375)春正月辛酉(初一)朔,“各省郡县入朝”,济宁知府方克勤因“善政,赐燕仪曹”。[27]

洪武十年(1377)十二月,地方各道按察司来朝。朱元璋上谕:

朕以天下之大,民之奸宄者多,牧民之官不能悉知其贤否,故设风宪之官为朕耳目,察其善恶,激浊扬清,绳愆纠缪,此其职也。凡任风宪者,宜体朕此意,以公正为心,廉洁自守,国家法律必务精详,用法有失,鬼神鉴焉。至于奸民犯法,吾所甚恶,必务除之,不可贷也。有司以抚治吾民为职,享民之奉而不思恤民,惟以贪饕掊剋为务,此民之蠹也,宜纠治其罪,毋以姑息,纵其为害。汝等安坐高堂,其视民相去远矣,不思问民疾苦,公其听断,将安用汝乎!今官以九年为考,非一日积也。汝当谨守法度,思称其职,苟或不然,鬼神鉴之。[28]

此谕道出按察司监民纠官之责,并期“当谨守法度,思称其职,苟或不然,鬼神鉴之”之望,透出对官员群体考察之意。转年正月,诏地方布政使及知府来朝,上谕:

今布政使司官即古方伯之职,各府知府即古刺史之职,所以承流宣化,抚安吾民者也。然得人则治,否则瘝官旷职,病吾民多矣。朕今令之来朝,使识朝廷治体,以警其玩愒之心。且以询察言行,考其治绩,以观其能否。苟治效有成,即为贤才,天下何忧不治。

此谕为廷臣赞誉“忧民之切,任官之重,此尧舜询事考言之道”。[29]很明显,朱元璋已表明诏其来朝“询察言行,考其治绩,以观其能否”之意。按照龙文彬《明会要》的说法,朝觐考察之制自此始。

(洪武)十一年正月,征天下布政使及知府来朝,命吏部课其殿最。称职、无过者为上,赐坐宴。有过,称职者为中,宴而不坐。有过而不称职者为下,不预宴,序立于门。宴毕,然后退。朝觐考察,自此始。[30]

此次集体考察,官员范围明确在布政使、知府。

洪武十五、十六、十七年,逐步完善了朝贺正旦入觐的制度,为朝觐考察奠定了基础。洪武十六年(1383),明确了朝贺正旦到京时间,“命天下诸司官来朝明年正旦者,期以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俱至京师”。[31]同年,又“命天下诸司官,来朝明年正旦者,预进功业册”[32]。洪武十七年(1384),对朝贺正旦诸司官作出全面规定:“各书其事功于册,仍绘土地、人民图来上。且计道里远近,俱期以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京。其服色各以品级为差。惟云南远在边鄙,特免其来。”[33]至洪武十八年(1385)正月,实施一次严格的朝觐考察,此次考察范围广,人数较多,处分比例近17%。

“天下布政使司、按察司及府州县朝觐官,凡四千一百一十七人。考其政绩,称职四百三十五人,平常二千八百九十七人,不称职四百七十一人,贪污百七十一人,阘茸百四十三人。”“称职者升,平常者复其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阘茸者免为民。”[34]

洪武十八年(1385)六月,定府州县官一年一朝为三年一朝。上谕吏部:“天下府州县官一岁一朝,道里之费得无烦劳,自今定为三年一朝,赍其纪功图册,文移藁簿,赴部考核,吏典二人从,其布政司、按察司官亦然。著为令。”[35]

洪武二十年(1387)确定了地方各司正官、首领官及盐运司官入觐。二月,给事中侯庸等奏“天下有司官员以明年入觐”。得旨:“每司止令正官、首领官、吏各一人来朝,盐运司官亦令其来。皆以所行事迹开具纪功图簿,隔眼草藁,亲赍奏考。俱期以岁终到京,舟车之费官给与之。禁毋驰驿扰民。其云南道远者不必来朝。”[36]

在洪武十八年(乙丑年)、二十一年(戊辰年)朝觐考察基础上,洪武二十九年(1395)“始定,以辰、戌、丑、未年为朝觐之期。朝毕,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奏请定夺”[37]。至此,明代三年一次地方官朝觐考察制基本定型,一直延续至清康熙年间。

(三)京官考察

与地方官相比,京官对民生不发生直接影响,故京察迟于朝觐考察。由于史料缺载,京官考察始于何时未明。从目前研究成果来看,张显清、林金树《明代政治史》所述条理清晰,明确了宣德三年、四年,正统元年,天顺八年,弘治十四年、十七年京官考察的几个重要时间节点。

宣德三年(1428)十二月,南京刑部侍郎段民以“廉介端谨”[38]受命考察南京百官。而宣德四年二月南京都察院及六部进行了一次考察,考察结果:

南京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邵圯奏,奉敕考察得:御史沈善、刘兟、王懋三人皆贪淫无耻,萧全、郑道宁、杨昭、萧升、曾泉、木讷六人皆不达政体,王恭、栾凤、潘纲三人皆不谙文移,陶圭一人曾犯赃罪,请悉如例降黜。又奏,会同六部堂上官考察得:户部郎中黄汜等十七人贪污,户部郎中陈懋等一十四人奸懒,户部郎中周砥等四十六人不谙文理,刑部郎中徐旿等九人才力不及,亦宜黜降。[39]次年正月,黄圯等十七人,陈懋等十四人送至北京治罪。[40]

从宣德九年(1434)段民去世的祭文可知,当时户部、刑部“皆以不治闻。民至,纪纲修举,宿弊以革”[41]。由此推断,段民考察南京百官与宣德四年都察院及各部京察同为一事。这是一次比较正规的京察,只因复都南京,南京官为京官无碍。

正统元年(1436),明确南京、北京官员考察原则:“两京各衙门属官、首领官从本衙门堂上官考察,如有不才及老疾者,吏部验实,具奏定夺。”[42]

天顺八年(1464)奏准:“京官每十年一次考察,不拘现任、带俸、丁忧、公差、养病、省祭等项,俱公同本衙门堂上官考察”。[43]明确了京察十年周期。

因京师地震,灾异迭见,时隔五年,成化四年(1468)九月,六科谏官奏:“近年内外群臣贤愚不辨,输忠效力者少,怀奸挟诈者多,望严加考核。其有老疾无为、贪淫素著者,内从吏部、都察院,外从巡抚、巡按从公考察,其两京大臣许令自陈休致,其有怀禄固宠及考核不公者,许科道劾奏。”[44]得旨议行。此次考察京官“年貌衰惫,不堪任事致仕者,户部郎中边永等十二人。操行不谨,冠带闲住者刑部郎中高闰一人”。[45]转年春,“南京吏部右侍郎章纶、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高明,会各衙门掌印官考察庶官,奏罢老疾、罢(同“疲”)软、贪污官户部郎中潘孟时等九十六员”。[46]

成化十三年(1477),时隔九年后,“令京官十年一考察,诏翰林院会内阁自考其属官”[47],重申了十年考察周期。

弘治五年(1492),有御史奏“南京五部以下官年久未经考察,宜会同考察”。吏部议覆,“从之”[48]。这样看来,即使规定十年周期,实际上也没有严格执行。至弘治十四年(1501),关于两京官员考察周期又出现了新提法。闰七月,吏部议覆,南京吏部尚书林瀚等奏:“惟两京五品以下官十年始一考察,法太阔略,请如瀚等所奏,今后例六年一考察”。奉旨得行。[49]

弘治十七年(1504)五、六月间,围绕六年、十年考察周期,及科道、吏部、各衙门堂上官考察主体责任问题,展开反复商议,最后明确了六年考察一次,两京吏部会同都察院,并各衙门堂上官公同考察的京察体制。

先是吏科给事中许天锡因灾异频繁,奏请“两京五品以下官通行考察,照例黜降,如有遗漏偏徇,听科道官纠正。以后每六年一次,永为定例。其两京堂上官曾经弹劾者,悉令自陈休致,取自上裁。罢黜数人,用儆有位”。下部议。吏部覆议:“两京五品以下官名位未崇,责任亦薄,以此弭灾恐非急务,宜仍照旧例十年一次考察。其文职四品以上,请如天锡所言,令尝经弹劾者各自陈休致,取旨去留。”[50]实际上吏部否定了六年一察的周期。六月,吏部再次议覆许天锡所奏。按照吏部的说法,“两京五品以下官旧例十年一次,本部(吏部)会同各衙门堂上官考核。但恐访察未真,徒为劳扰,乞行两京科道官会同访察,指实劾奏。如有疏虞,本部访实奏黜”。对此,吏科左给事中任良弼等认为:“今若令科道先行访察,而后本部举奏,其于事体恐亦未安。乞仍敕两京吏部会同各该堂上官照例考察,如有遗漏偏徇,臣等照例纠举。今后或六年或十年一次,取自上裁,著为定例。则行之久远而无弊矣。”“监察御史翁理等亦以为言”。吏部解释十年考察缘由,并奏请皇帝裁决考察周期及科道官京察主体责任。覆奏:“言官纠劾百官不职系是旧制,后来法纲稍疏,止论列两京堂上大臣而不及庶官,所以言官建议欲考察两京五品以下官,遂著为十年一次之例。近累会议,欲五六年一次,俱奉旨照旧。今科道又所奏如是,乞赐裁处。”得旨:“仍令两京吏部各会同都察院,并各衙门堂上官从公考察,今后每六年一次,著为令。”[51]至此,明代的京察制度定型。

三 考满与考察异同

明代考满和考察异同相参,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考核方式。

京官考满,四品以上官员向皇帝自陈功过,去留升降由皇帝定夺;五品以下官员由本衙门正官考核。“六部、太常司、光禄寺、通政司、大理寺、国子监、太仆寺、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仪礼司属官、五军都督府、各卫军职文官、应天府首领官并所属上元、江宁二县官,俱从本衙门正官考核”,开写考语“送监察御史考核”,[52]然后吏部覆考,最后上报皇帝决定官员黜陟。“东宫官、王府官、五军十卫、参军府、尚宝司、承敕郎、中书舍人、掌科给事中、磨勘司、判禄司、大理寺、审刑司、考功监、仪礼司、行人司正官从本衙门以应考官员功过具奏,送(吏)部考核。”[53]

地方官员考满,府正官从布按考核;府州佐贰、首领官,及所属州县官、卫所首领官从府州正官考核;县佐贰官、首领官,及属官由县正官考核,最后全部再由布按二司考核,吏部考功司覆考。[54]洪武二十六年定:藩臬二司首领官、属官由本衙门正官考核;臬司首领官由监察御史考核。藩司四品以上,臬司五品以上,三年考满由都察院考核,吏部覆考,最后由皇帝决定官员升降。[55]弘治年间定:布政司堂上官仍咨都察院考核,按察司堂上官直接都察院考核,俱吏部覆考。首领官等从河南道考核,吏部考功司覆考。[56]

考察与考满方式大致相当。京察时,四品以上官员自陈,黜陟取自上裁。五品以下,由吏部、都察院、各衙门堂上掌印官共同考核。地方“州县以月计上之府,府上下其考,以岁计上之布政司。至三岁,抚、按通核其属事状,造册具报,麗以八法。”[57]

第二,考核内容。

为官一任,能够被纳入考核范围的基本包括该员操守、政绩、才能、年龄等项,考语也据此作出。以嘉靖二十一年(1542)四月吏部具题京官与地方官考满评语为例(摘录)。

葛守礼

年三十八岁,山东济南府德平县人,由进士任礼部仪制司署郎中事主事。本部(吏部,下同)考:心淳而操履廉约,学赡而政事坚明,称职。

杨愽

年三十三岁,山西蒲州人,由进士任兵部职方司署郎中事员外郎。本部考:学明赡而练达戎机,行端饬而裁抑幸进,称职。

虞文诩

年四十九岁,浙江义乌县人,由举人任刑部福建司员外郎。本部考:操履约饬,听断平明,称职。

雷遇春

年五十三岁,云南左卫人,由译字生任鸿胪寺百夷馆通事主簿。本部考:谙晓夷语,与称。

聂启良

年五十八岁,顺天府通州漷县人,由乐舞生任太常寺方泽坛祠祭署奉祀。本部考:老而未衰,平常。

王仪凤

年三十五岁,山东济南府章丘县人,由举人任直隶真定府通判。本部考:才识通敏,政务详勤,称职。

钞奇

年四十三岁,河南彰德卫人,直隶河间府献县籍,由举人任直隶宁国府宁国县知县。本部考:操履不移,名誉自著,与称。

王朝璲

年四十二岁,江西吉安府安福县人,由举人任湖广德安府应山县知县。本部考:才力素优,操持不变,称职。

王济众

年四十三岁,直隶广平府永宁县人,由监生任山西行都司经历司都事。本部考:性本质直,才亦干济,称职。

贾埙

年四十九岁,山西平阳府蒲州人,由监生任直隶沈阳中屯卫经历司经历。本部考:行既有常,才亦可用,与称。

贾潮

年五十一岁,直隶保定府博野县人,由吏员任山东东昌卫经历司知事。本部考:安分效劳,与称。

王果

年五十岁,直隶保定府祁州束鹿县人,由吏员任山东都司断事司吏目。本部考:守法供事,与称。

尹相

年四十一岁,山西太原府阳曲县人,由承差任大宁都司宽河守御千户所吏目。本部考:才力可用,称职。[58]

从上述材料来看,考满关照官员具体的岗位职责,就京官而言,如兵部之戎机,刑部之听断,鸿胪寺之夷语等,地方官则要求才力之可用,州县官“以任内户口増,田野辟为上”[59]等。而不论京官还是地方官,操守是考核普遍关注的。事实上,考察的内容与之并无多大差别,无外乎明末“守、才、心、政、年、貌”[60]六柱,二者更有别于考核的目的与结果。

第三,考核目的和结果。

考满、考察各有奖惩,从并行初衷来看,二者具有互补性,各司其职,各有侧重。考满更侧重官员政绩如何,“依职掌事例”对官员任内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考语。其贤者或言其文学政事,或言其气节操守,其否者或指其贪,或指其酷,或指其昏庸,送都察院及本部(吏部)覆考。贤者备他日之推用,否者仍会同都察院每年黜其尤者一二人,以警官邪”。[61]考满的结果侧重官员合格的一面,是一种官员升迁的资格限制,黜者也不过一二人。[62]而考察(京察、外察)更侧重官员不合格的一面,按照“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考察其劣迹,以“八法”惩不法,在整肃官僚队伍方面,考察的作用更大。归根结底,考满重“政绩”,考察重“法纪”,[63]即前者重奖,后者重惩。

四 考满与考察之奖惩

(一)考满的奖赏与升迁

关于“一品二品官考满,赐羊酒、纱锭。尚书、都御史六年考满,加太子少保,九年加太子太保。吏部尚书有三年即加太子少保,六年加太子太保者。内阁三、六、九年考满应升官秩,取自上裁。其一品九年考满,或赐宴,或赐敕奖励,及诰命、荫子等项,俱出特恩,奉旨查例,议拟奏请。凡督抚官考满,三年六年考满日,移咨到部,具奏复职……宣大、蓟辽、保定、山陕、延宁、甘肃各边巡抚,系佥都御史,三年升副都,即照三品例荫子,再考,升侍郎,加从二品俸;系副都御史,三年除本等荫子外,升侍郎,加正二品俸级服色,再考,升部院正官,即与二品应得诰命。其以侍郎及右都御史或尚书总督三年考满者,侍郎升右都御史,右都御史升尚书,尚书量加宫保,再考,各于前官上递升一等,即给予应得诰命”。[64]

外官考满升迁,“府同知一考无过者,升知府;知县二考无过者,升知州;县丞一考无过者,升知县”。“有司官九年考满,不分前任后任,但事繁、历俸日多者,升二级,事简、历俸日多者,升一级”。[65]

(二)外官考满依据任职繁简进行奖惩

外官考满奖惩依据官职繁简[66]划定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的奖励和处分。

繁而称职无过升二等,有私笞公过升一等,有纪录徒流罪一次本等用,二次降一等,三次降二等,四次降三等,五次以上杂职内用。

繁而平常无过升一等,有私笞公过本等用,有纪录徒流罪一次降一等,二次降二等,三次降三等,四次以上杂职内用。

简而称职与繁而平常同,简而平常与无过本等用,有私笞公过降一等,有纪录徒流罪一次降二等,二次杂职内用,三次以上黜降。

考核不称职,初考,繁处降二等,简处降三等,若有纪录徒流罪者杂职内用。[67]

(三)考察降黜

明代京察、外察紧紧围绕为官操守、才能、政绩、年龄四项,逐步完善处分制度,犯其中之一者,按照程度轻重给予处分,基本结果或充军,或降调,或休致,或冠带无职,或黜官为民,这也成为清代八法处分例的制度根源。

1.京察处分

景泰三年(1452)定:各部属官有才力不胜者,外调降典史,年老有疾者保留冠带身份致仕。

成化四年(1468)定:京官年老无为、贪淫、酷暴者革职。后细化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贪者为民,不谨者冠带闲住,浮躁浅陋、才力不及者降一级调用外任。此例成为定例。[68]

2.外察处分

宣德五年(1430)定:外官贪污者发配边地卫所充军,年老有疾、鄙猥者为民。

天顺四年(1460)定:老疾者致仕,罢软者冠带闲住,有赃者发原籍为民。后细化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罢软无为、素行不谨者冠带闲住,贪酷并在逃者为民,才力不及斟酌对品改调。[69]

对比考满和考察后对官员的处置结果也可以看出,每一次考满结果关乎每位官员的仕途,考满等第决定其升、留、降;而考察则主要对不能正常履行行政职责的官吏进行处罚,以清厘任内不法及不合格官员,弥补由于考满周期长而减轻对不法官员处罚的不足。即使有奖励也多是荣誉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