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两汉美学对身体的规定
公元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意因为人治病被诬告,将押赴长安受刑。他的小女儿缇萦随父去了长安,向汉文帝上书求情道:“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复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1]缇萦的上书让汉文帝很受触动,于是颁《除肉刑诏》云:
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而民不犯。何则,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2]
西汉文景二帝,是黄老作为官方哲学的时期。这一学说之所以成为治国理念,既是秦汉之际的战乱导致民生凋敝的背景使然,也与汉初官方和知识界对秦朝暴政的普遍反省有关。这种反省的直接结果,就是政治上主张“清静无为”、“与民休息”,刑治上主张“以德化民”,“政简刑清”。《除肉刑诏》应是这一精神的体现。此后,同样信奉黄老的景帝,也对断人肢体、刻人肌肤的残酷刑罚持反对态度。他在追怀其父的一篇文章中,曾特意将“除诽谤,去肉刑”列为文帝治世功德的重要表现。[3]西汉初年,除肉刑之外,对人的身体造成重创、甚至夺人性命的刑罚还有笞刑。公元156年,汉景帝下《减笞诏》云:“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基于这种看法,他下令将鞭刑中原来的五百减为三百,三百减为二百。五年后,他又一次颁《减笞法诏》,其中讲道:“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必,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4]
封建帝王废除肉刑或减少笞刑的动机,到底是出于政治权谋还是人道精神,不是本书考虑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从古至今的刑罚(包括死刑、肉刑、笞刑,甚至包括上古时期的象刑)[5]为什么大都最终指向了人的身体。显然,法律的正义原则是通过对犯罪者进行有效惩戒来实现的,而惩戒的效用则依托于对人最珍视的东西的摧毁和剥夺。以此为背景可以看到,如果法律的惩戒最终都以人的身体为目标,这就从相反方面证明了身体对于人的重要性。进而言之,任何刑法的变革都以法哲学、法理学的变革为基础,都有对人的价值和哲学信念的重新定位在背后起促动作用。从这种理论与实践的关联看,秦朝的严刑峻法与法家提供的理论基础密不可分,而汉初文、景二帝的除肉刑、减笞刑,也必然并非出自帝王的一念之善,而是可以从当时的哲学和美学中找到理论根源。可以认为,这种理论根源就是汉代哲学和美学对身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