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晚婚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
法律焦点
晚婚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在法律上主要涉及对法定婚龄和晚婚婚龄的理解认识问题。
现实案例
陈刚和的毛萍是大学同学,也是恋人关系。陈刚出生于1986年9月10日,毛萍出生于1987年5月7日。2008年大学毕业后,习惯了如影随形的两个人不愿分开,所以毛萍就跟随陈刚,到他老家某县城工作。陈刚在该县的交通局任职,毛萍则在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毛萍的父母得知二人已经同居后,整日催促毛萍和陈刚尽早登记结婚。其实陈刚和毛萍也希望赶快办理登记结婚,可是2010年1月陈刚的户口落在了单位的集体户口上。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户口薄。陈刚要求单位配合出具户口薄,帮助二人完成心愿。但是,该单位人事部门以陈刚还没有达到晚婚的结婚年龄为由,拒绝向其出具户口薄。
面对这种强制执要求员工晚婚的行为,陈刚和毛萍何时才顺利地结婚登记呢?
法律建议
陈刚应向单位人事部门解释清楚晚婚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仅仅是鼓励晚婚,并非要求强制晚婚。实在解释不通,陈刚还可以选择先将自己的户口从单位迁到其父母处,绕开单位的障碍,之后再与毛萍登记结婚。
法律讲解
晚婚是指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的界限,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界限。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三年及以上结婚者(女23周岁,男25周岁),即为晚婚。现行规定是根据中国的婚姻习惯和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要求确定的。晚婚对控制人口数量的作用:一是缩短妇女的生育期,有利于减少生育量;二是拉长两代人的间隔,相对减少同一时点生存的人口数目。晚婚是实行计划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长的重要内容之一。晚婚还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青年时期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晚婚既可以使青年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学习、工作和劳动,为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奠定牢固基础,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人口素质的要求,又可以使青年懂得更多的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有利于下一代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但晚婚晚育不是强制性的。目前,一些地区和单位依据本地区或本单位的自行规定,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强制实行晚婚晚育,对凡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申请登记结婚的一律不予开具结婚登记时所需要的单位证明或者配合提供户籍证明,甚至有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必须指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混淆了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性质,侵犯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结婚权利,这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破坏。我国法律仅仅是提倡鼓励晚婚,并非要求强制晚婚,只有法定婚龄才具有强制性。法律要求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这些组织是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法定机构,如实提供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是这些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但其并不享有批准当事人结婚与否的权利。所以陈刚完全有理由要求其所在单位配合其进行结婚登记,为其出具户口簿。
法律提醒
当然,由于陈刚还需要继续在其所在单位工作,如果其所在单位拒不配合,其可以选择“曲线救国”的方式,先将自己的户口从单位迁到其父母处,绕开单位的障碍,之后再与毛萍登记结婚。从而避免与单位的正面冲突。
文书提示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照片等结婚登记所必须的材料。
案件展望
如果陈刚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纯属于理解认识问题,经过陈刚的解释说明,其和毛萍可以顺利结婚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如果陈刚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理解认识问题,而是有诸如晚婚率等的考虑而不予配合,“曲线救国”的方式不失为折中的选择。
核心法词
法定婚龄:法律规定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界限,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一下不得结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名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