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报检实务(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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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或相关国际惯例对出入境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安全、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的检验、管理和认证,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称为商检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是随着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当代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

(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于19世纪后期,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漫长而曲折,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才得到迅速发展。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从其业务内容划分,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以及出入境卫生检疫。在1998年以前,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三项职能分别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独立行使。

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国对外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适应日益扩大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的需要,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需要,1998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于1998年4月成立,这就是统称的“三检合一”。新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全国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职责更加明确,法律地位更加清晰,机构和人员更加精简、高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立在全国各地的35个直属局于1999年8月10日同时挂牌成立。这标志着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已全面进入新的时期。2001年4月,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管机关。

2002年10月1日,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检法》)正式施行。新《商检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不仅体现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的入世承诺,同时体现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在维护国家经济权益和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对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统一管理意义重大。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做法,有关规则、协定等,都赋予检验检疫机构以公认的法律地位,国际贸易合同中对检验检疫一般也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使检验检疫工作受到法律保护,所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1)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由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在国家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和任务、责任范围、授权执法机关和管辖权限、检验检疫的执行程序、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从根本上确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2)确立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四个检验检疫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上的执法主体地位。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述四个关于检验检疫的法律,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国务院成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门和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作为授权执行有关法律和主管该方面工作的主管机关,确立了它们在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1998年和2001年的国家机构改革后,合并成立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下属的各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继承了原来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的执法授权,成为四个法律共同的授权执法部门。

鉴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涉外性质,必须强调执法的集中统一与一致对外,国务院批准检验检疫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由于检验检疫的一个特点是技术性很强,必须通过检测技术手断来实施法律,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在建立健全法规体系的同时,加强检测设备和技术队伍的建设,从而通过强化技术检测力量有效实施法律规定。

(3)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奠定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

在上述四个检验检疫法律和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公布后,各种配套法规,规范性程序文件,检验检测技术标准,检疫对象的消毒、灭菌、除虫等无害化处理规范等,经过具体化和修改补充已基本完整齐备;检验检疫机构经过调整、健全内部管理的各项责任制度,已基本适应执法需要,对保证检验检疫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此外,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体系,还要适应有关国际条约。迄今为止,中国已加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亚太地区植保委员会(APPPC)等,作为WTO的成员国执行WTO/TBT协议和SPS协议,并与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检验检疫协定,为中国的检验检疫与国际法规标准相一致创造了条件。

(4)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的实施,在将近百年发展的历史中,借鉴历史传统和国际经验,已形成了一个配套体系完整、监管要素齐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第一,四个检验检疫法规都有一个具有强制性的闭环性的监管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货物的出入境都要通过海关最后一道监管措施,未经检验检疫并取得有效证书和放行单据就无法通关过境,人员的出入境则由边防机构的监管把关来保证检疫程序的有效实施。第二,在海关、边防把住最后一道关口的前提下,检验检疫部门的强制性报检签证程序、强制性安全卫生检测技术标准、强制性的抽样检查程序也随之发挥监督机制,使有关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实施。第三,合同规定凭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证书交货结算和对外索赔的,没有证书无法装船结汇和对外索赔,起到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与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