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围
本课题将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即主要通过对国际法庭相关司法实践、国家相关实践的分析与讨论,来研究其对于普遍性法律利益保护的价值与意义。
而在研究范围方面,为使研究主题集中,研究结论切实、可靠,在国际法庭的实践方面,本书将主要针对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的相关实践与问题进行研究;而在国家实践方面,本书将主要选取如下几方面的内容进行研究:国家在普遍管辖权方面的实践,包括普遍刑事管辖的实践和普遍民事管辖的实践;国家在人道干涉、保护的责任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国家在反措施方面的实践及其新变化;以及国家在WTO体系内相关实践所蕴涵的意义。之所以集中选择上述方面的实践进行研究,主要原因在于:国际法院在提出对一切义务概念的同时还强调,每个国家在监督对一切义务的履行上都享有法律利益,其所引申出来的实践性后果是国家似乎有权采取司法手段或个别、集体性的救济手段来行使自身所享有的法律利益。[1]而在所有这些手段中,上述所列举的方式无疑是国家在实践中比较重视并且使用较多的方式。
在对国家实践进行研究的时候,本课题不准备对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相关实践进行专门研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一般而言,环境领域的实践的“利他性”特别明显,导致研究所需要的“特质”并不明显;另一方面,中外学者在此方面的讨论已经很多,笔者对此的研究很难有更多创新。
本课题同样不准备对区域性组织的相关实践进行研究。必须指出的是,区域性组织,无论是欧洲人权法院[2]还是非洲相关机构与组织[3],在普遍性法律利益的保护方面都有自身的特色,但由于本书在此方面所收集到的资料有限,为使研究主题更为集中,讨论更为深入,因而予以割舍。
此外,正如本书题目所显示的,本课题仅针对国际法庭的实践和国家的实践进行研究,而不准备针对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进行研究。尽管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在普遍性法律利益的维护上同样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本书研究是基于法律规范进行的,对于规范之外的政治、经济等因素在普遍性法律利益保护上的作用,与本课题的设计及追求有一定偏差,因而也不予论及。
注释
[1]See Kunei-Jung Ni,Third-State Conutermeasures for Enforrcing International Common Environmental Interests:The Implication and Inspiration of the ILC's Articles on State Responsibility,22 Chinese(Taiwan)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and Affaris,2004(2),p.7.
[2]关于欧洲人权法院相关实践的简单介绍,参见Maurizio Ragazzi,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Erga Omn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p.212。
[3]无论是《西非经济共同体议定书》还是《非洲联盟宪法性文件》,在人道干涉等方面都有自身独特的实践。关于此点,参见纳西尔、白中红:《论非洲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载《法学评论》,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