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导论
一、宪法学的基本特点
在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通常被人们称为“入门容易,深造难”的学科是宪法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阅读宪法典,并掌握宪法知识是比较容易的,但真正要理解宪法学的体系、功能与逻辑等专业知识,特别是在丰富多彩的宪法世界中正确地区分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基本权利与一般法律权利、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之间的界限,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没有一定的宪法理论和宪法思维的训练,人们很难准确分析生活中的宪法问题。
从公民与宪法的关系看,宪法与我们每个公民的一生有着密切的关系,每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受到宪法保护。所以,有些人说宪法学是一门“越学越觉得自己无知”的学科,它给人们展示的是充满智慧的知识宝库,不断满足着人类追求幸福生活的内在需求,实现着人类的美好生活的期待。因此,学习宪法学,首先要把握宪法学的性质,培育宪法学思维,从宏观上把握宪法学的基本特点。
宪法学是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所谓宪法学,是指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是研究宪法发展的内在原理与规律的知识体系。宪法现象通常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等。
概括地讲,宪法学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宪法学是综合性的知识体系
宪法学是研究各种宪法现象的性质与存在形态的知识体系,内容的综合性是宪法学重要的特点。在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时我们经常发现各种综合性的宪法问题,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与宪法有关的现象。如基本权利问题中包含着各种价值与事实的认定与判断,权利冲突的背后存在着不同的社会事实与社会背景,需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作出选择。这种综合性既表现为宪法学内容的综合,也表现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由于宪法学调整范围十分广泛,宪法现象存在形式各异,这就要求宪法学的学习要采用综合的方法,并从跨学科的视角来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现实问题。
(二)宪法学是以问题为导向的实践性学问
在学习宪法学时,容易对宪法学的实践性功能产生怀疑,认为比起刑法、民法等学科,宪法学似乎缺乏实践功能。长期以来,由于对宪法学性质存在着不正确的认识,有的学生对宪法学的实践功能缺乏必要的关注,总是以怀疑的眼光评价宪法学知识的有用性。
其实,宪法学是富有实践性、创造性与挑战性的知识,是有关宪法的各种知识、事实与经验的总和。宪法学的知识与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社会实践,其价值具体体现为指导社会生活,即严格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程序,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因此,实践性是宪法学的基本属性之一,它强调事实与经验性的认识。比较法学者波格旦在《比较法》一书中指出,宪法中的规定仅提供一个背景,仿佛是一块白的画布,需要画家在上面作画。例如,美国宪法是美国法律制度的中心,它并不是一个没有“牙齿”的政治宣言,而是法官经常运用的高度实用的法律规则。在美国,每个法律专家,不管他的专业是刑法、商法或税法,必须牢牢记住宪法。也许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大量问题是法律问题,首先需要回答合法性。但合法性并不是正义价值的最高判断标准与依据,在合法性的名义下经常发生各种侵害人权的现象,任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可能因与宪法相抵触而受到挑战。因此,对于公民来说,合法性价值并非是唯一和最高的价值选择,它需要接受合宪性价值的检验。当人们通过合法性途径不能解决权利救济或对合法性本身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宪法途径寻求救济。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宪法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价值体系与规则。特别是,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各种宪法争议后,公民可以通过宪法程序提起宪法诉讼,以获得宪法救济。而要提起宪法诉讼或寻求宪法救济,首先要了解和掌握有关国家制度与救济程序方面的宪法学知识,以宪法作为公民生活的基本方式。
(三)宪法学是由规则构成的专业性知识体系
一门学科的生命力在于它所具有的独立的基本范畴与科学的学科体系。宪法实践的多样性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宪法学理论信息与理论成果。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宪法学体系所容纳的知识总量不断呈扩大趋势。在特定的时代,特定国家宪法体制的发展中,宪法学体系与知识并不是处于无序的状态,它是按照一定的范畴与体系建立的,各种知识范畴之间存在着内在逻辑。如国家与社会、宪法与法律、人权与基本权利、主权与政权、宪法与宪政等几对范畴是基本范畴,其中最核心的范畴是人权与基本权利。规范性是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基本特征,也是其主要标志。宪法学固然要研究宪法典,但宪法典并不是宪法学的唯一研究内容。在具体研究宪法典时,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宪法典结构的学理解释,应依据宪法实践中积累和形成的宪法理论,积极地挖掘宪法典结构形成的社会背景与实体内容,尊重宪法学所体现的学科规律。宪法学的规范性是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科学体系的基础,集中反映了宪法学专业化的特色。
(四)宪法学是有未来指向性、开放性的知识体系
宪法学的内容、研究方法和体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需要与社会生活的变迁保持协调,以理论的影响力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宪法学的内容与方法不仅涉及现实的社会关系,对未来的社会发展也起到预测功能。掌握基本的宪法学知识,有助于培养合理的知识结构与开放性的思维能力,使我们善于从宪法角度观察社会问题,思考具有前瞻性的理论命题。
(五)宪法学是知识整合和学术对话的纽带与平台
在信息化时代,知识的整合是学术发展与完善的基本条件。宪法学以其价值的多样性、结构的开放性特点发挥着知识对话与整合的功能,使各种知识体系的发展建立在维护人的尊严的基本理念上,反映了人类追求自由、幸福与正义的基本要求。随着全面推动法治国家进程,宪法学的知识整合功能将得到进一步加强,从而推进学术的发展。
二、我国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宪法学是人类在治理国家中积累的智慧与丰富经验的结晶,集中体现了人类的理性与追求幸福生活的期待。作为一门科学的知识体系,宪法学诞生于西方社会,并随着资产阶级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不断发展和完善。英国是近代宪法学的诞生地,近代以及现代宪法学的许多基本原理都源于中世纪后期英国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在不同国家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宪法学以宪法实践为基础,逐步发展为独立的知识体系。
(一)旧中国宪法学的发展
我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旧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宪法学的“输入”与文化冲突时期(1902—1911年)
我国早期的宪法学理论是在西方国家宪法文化的介绍、传播过程中形成的。资产阶级改良派系统地介绍了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比较了西方各国的政体,倾向于在我国采用君民共主政体。维新变法运动的主要领导人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人的宪法思想主要受西方国家法律思想的影响,反映了当时宪法学发展的水平。这一时期,清政府派大臣考察西方国家宪政的举动,尽管是迫于当时的政治形势而作的统治政策的权宜之计,但客观上对于宪法知识的普及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宪法学的形成期(1911—1930年)
辛亥革命以后,我国宪法学在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中进入了形成期。在宪法学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学说是独具特色的一种理论,标志着我国宪法学的初步形成。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宪法学已从分散的、不成熟的理论与知识发展为初步容纳各种宪法学知识的体系。
3.宪法学的成长期(1930—1949年)
进入20世纪30年代后,研究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的有关成果,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宪法学的内容。在新民主主义宪政时期,我国的一些进步学者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探讨了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
(二)新中国宪法学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作为社会科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学,在内容、体系、方法等方面有了新的发展,其理论价值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与重视。新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可以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1.初创时期(1949—1957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1954年《宪法》的制定为宪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建立、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宪法学的发展。这一时期宪法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出版了宣传、介绍1954年《宪法》的论文和著作;初步建立了宪法学课程体系;宪法学基本范畴与原理主要参照了苏联宪法学的成果,对旧中国宪法学的遗产采取否定的态度等。尽管这一时期的宪法学研究存在客观的局限性,但初创时期的宪法学研究成果初步奠定了我国现代宪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
2.曲折发展时期(1957—1966年)
1957年“反右”斗争给我国宪法学研究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刚刚起步的宪法学研究在人治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受到冲击,宪法学实际上失去了必要的社会基础。当然,这一时期宪法学研究在某些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如学者们发表了有关宪法学研究对象、国体、政体、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论文。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宪法学的发展缺乏科学性与学术性,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3.停滞时期(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学研究处于完全停滞状态,1954年《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没有得到遵守,整个社会陷入无序状态,宪法失去了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
4.恢复与发展时期(1976年至今)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后,尤其是1982年《宪法》全面修改后,我国宪法学研究进入了恢复与发展时期。1982年《宪法》的颁布是我国宪法学走向繁荣的重要契机。这一时期,宪法学家们结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一方面为修宪提供有益的建议,另一方面开始系统地研究我国宪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宪法学的传统体系与理论遇到了实践的挑战,出现了许多新的课题。
我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经验与特点是:重视宪法实践与宪法学理论的现实适应性;从单纯的注释宪法学走向动态宪法学;既强调宪法理论的开放性,又重视宪法理论的“中国化”;从宪法原理的宏观研究逐步走向专题性研究;宪法学开始成为知识整合的基本形式与平台;既重视西方国家宪法学,也重视非西方国家宪政实践的经验,普遍重视比较宪法学研究等。
总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宪法学理论价值将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宪法学的理论成果直接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服务。
三、宪法学分类
(一)广义宪法学和狭义宪法学
从宪法学所容纳知识总量的角度,宪法学可分为广义宪法学与狭义宪法学。所谓广义宪法学,是指研究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的一门学科,主要包括宪法哲学与宪法科学。所谓狭义宪法学,是指研究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关系的一门知识体系,其研究的重点领域是宪法解释学与宪法社会学。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与资产阶级宪法学
宪法学是有关宪法知识与理论逻辑的体系,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宪法学表现其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与资产阶级宪法学在宪法产生、宪法发展及宪法作用等宪法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点。当然,意识形态性并不是宪法学唯一属性,宪法学理论体系中客观上存在人类在治理国家中所积累的共同的经验,理论体系之间存在相互的可比性与借鉴性。因此,宪法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即通过宪法学研究探索宪法发展的共同规律与规则,使人类享受立宪主义所带来的普遍性价值。
(三)实质宪法学与形式宪法学
从规范与现实价值的角度,宪法学可分为实质宪法学和形式宪法学。实质宪法学重视规范与现实相互协调的条件,既要考虑规范的价值,同时也要考虑现实生活本身的价值,以保持宪法学的生命力。形式宪法学通常把规范与现实分离开来,片面强调规范本身的价值,忽视宪法现实存在的意义与实体价值,以消极的方法解决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
(四)近代宪法学与现代宪法学
从宪法学发展历史阶段的角度,宪法学还可以分为近代宪法学与现代宪法学。近代宪法学的发展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宪法学、近代宪法确立时期的宪法学和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时期的宪法学。近代宪法学向现代宪法学转型的标志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制定。《魏玛宪法》不仅为现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极其丰富的宪法学理论,而且标志着近代宪法学原理的重要变革。
四、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现象,包括宪法典、现实的宪法制度与宪法具体运行的过程。
宪法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不仅受宪法制度本身发展水平的限制,同时也受社会变迁与时代的影响。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向宪法学研究提出了不同的课题,宪法学研究对象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从现代各国宪法学发展情况看,研究对象的确定方法与具体标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各国宪法学根据本国社会的历史与所面临的具体问题确立宪法学体系和具体研究对象。如日本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意识、宪法规范、依据宪法建立的宪法制度;法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政治权力、国家、宪法体制、民主制度等,有关政治制度部分在宪法学研究领域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美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宪法判例与司法审查的论述居于主导地位。
在我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学的理论结构与实践结构。宪法学理论结构主要是指说明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理念,具体包括宪法概念、制宪权、宪法功能、宪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形式、宪法实施以及宪法发展的一般途径等。宪法的实践结构主要指宪法的具体制度和运行形式,反映宪法的具体运行过程,具体研究宪法原理如何转化为实践活动,并形成相应的社会效果。基本原理价值与社会现实价值的统一是宪法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它构成各国宪法学共同的研究对象。当具体涉及特定国家宪法学研究对象时,宪法学研究自然以本国宪法的研究为中心,同时涉及其他国家的宪法制度,但其核心部分是对本国宪法原理与制度运行过程的分析。这里所讲的本国宪法不仅指宪法典,同时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国家权力的运作及人权保障等广泛的内容。宪法学所要研究的内容有些规定在宪法典之中,有些则存在于宪法典之外。
五、宪法学体系
宪法学体系是有关宪法知识、理论的组合方式,即以一定的框架建立宪法学内部体系中的各种知识与范畴。
在理解宪法学体系时,首先要区分宪法学体系与宪法结构的关系。宪法学是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宪法结构的内容自然成为宪法学体系中首先考虑的部分。宪法结构的确定与调整实际上以宪法实践的发展与宪法理论发展的成果为基础,宪法学体系不能脱离宪法结构中所确定的特定内容。但是,宪法学体系与宪法结构在其研究内容上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宪法学体系中研究的宪法问题一般超过宪法本身的内容,它是对宪法典的理论与学理的说明。因此,在确定宪法学体系时,不能把宪法学体系与宪法结构简单地等同起来,应注意区分两者的界限与不同的功能。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体系。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学是一门综合的知识体系,包括本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三个部分。本国宪法学是以本国宪法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外国宪法学是以外国宪法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而比较宪法学是在本国宪法学和外国宪法学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对不同国家宪法现象进行比较的知识体系。因此,中国宪法学是以我国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主要研究我国宪法理论与制度产生、发展及演变的规律。
六、宪法学研究方法
学习与研究宪法学的目标是为人们认识与解释各种宪法现象提供学理与方法论基础,以推动宪法实践的发展。合理的宪法学知识与研究方法有助于人们正确地理解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同形式的宪法现象,树立宪法观念。从规范层面上,宪法学目标要侧重于提供宪法价值的认识基础,但从事实层面上,宪法学目标更侧重于建构社会成员信任宪法的机制与价值体系。
(一)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历史分析,研究宪法现象的基础性的方法,给人们提供特定宪法制度产生与发展的丰富的历史背景资料,特别是提供制宪过程的完整的背景资料,有助于我们理解宪法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只有从具体的历史背景与事实中才能认识宪法产生与存在的历史与社会价值,客观地评价特定宪法制度的功能。
系统分析,有助于人们从宪法制度内部各个要素的相互联系中分析宪法运行的特点与基本框架。宪法制度的形成与具体运作过程是相互联系与相互影响的,各要素之间存在内在的一体性。在分析宪法现象时,应从整体上揭示其特点,不能孤立地看问题。
比较分析,给人们提供解释宪法现象的比较方法,即在对不同国家宪法制度、不同宪法文化的相互比较中寻求宪法制度之间的共性与个性,从而获得完善现有宪法制度的有益经验与信息。不同性质的宪法制度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共性,这种比较方法本身构成独立的一门学科——比较宪法学。
功能分析,有助于我们对宪法发挥的社会效果进行分析,从动态中把握宪法发展规律,以揭示宪法本体价值与实践的过程。它是对宪法实践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方法。
(二)要综合运用宪法学研究方法
在分析具体的宪法现象时,我们需要同时采用具体的研究方法,即把宏观与微观、规范与事实、价值与现实有机结合起来,以综合的思考方式分析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特别要关注实践中出现的个案或者案例,善于发现部门法中的宪法问题,将部门法宪法化,将宪法部门法化,通过个案建立宪法与部门法之间对话的平台,使部门法实践体现宪法精神。近年来,在宪法学研究中宪法事例分析日益受到大家的关注,它已成为宪法学具体问题研究中经常采用的方法,集中体现了宪法思维的特点。
七、宪法学的作用
宪法学作为一门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发挥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功能。
(一)宪法学是进行现代公民教育的基础
我们知道,现代社会的发展与公民素质的培养有着密切的关系,而是否具有宪法意识与知识是评价公民素质的重要尺度。我们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而进行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途径是培养公民宪法意识,提高政治认知能力、参与能力和交流能力,将社会共同体的核心理念贯彻到宪法教育之中。宪法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观与目标,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需求,通过宪法人们可以获得社会基本价值观的支持,并形成维护社会核心价值的力量。在法治社会,宪法赋予公民宪法地位,并提供进行公民教育的基本依据。因此,宪法首先是公民生活的基本教科书,是每个公民应熟悉与掌握的基本知识。
(二)宪法学是进行法学教育的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居于各部门法之首,宪法学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直接影响各部门法的发展。无论是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宪法学为各部门法学提供价值引导与理论依据,构成国家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基础。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而法律人才首先要树立公平与正义观念,以宪法的正义观为基础,分析各种法律现象。
在学习其他法学课程时,我们经常发现部门法学课程中所体现的宪法学原理。实际上,具体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是宪法原则与原理的具体化。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存在各种价值与原理上的密切联系,成为学好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三)宪法学在国家立法中的作用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宪法学科的发展及其所提供的理论依据,对于法治国家建设产生重要影响。从宪法和法治的关系看,重视宪法学的理论价值,建立科学的宪法学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而立法又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在现代社会,立法的基本理念是民主化与科学化,只有遵循民主与科学的原则,才能制定出良法,实现立法的民主价值。宪法学的原理与原则对整个立法过程产生直接的影响。首先,立法理念应体现宪法的基本价值,以宪法的价值体系为基础,确立立法的目标与方向;其次,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为立法模式的选择提供可参考的理论依据与方案;再次,宪法学体系,特别是比较宪法学研究成果,为立法者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提供了各种素材;最后,运用宪法学知识,有助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立法者以及立法的参与者按照宪法的统一价值体系,认识和判断立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冲突与矛盾。
(四)宪法学在执法活动中的作用
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直接影响执法活动与效果。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规定内容的合理性,关键还在于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宪法学在执法过程中的功能首先表现在法律人宪法意识的培养,即以宪法学的理念与知识为基础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的宪法思维。在法律人的培养过程和法律人活动准则的确立过程中,宪法学知识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来说,宪法教育是掌握一切法律知识的前提,应学会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把握宪法问题的能力,并以宪法思维为基础解释和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宪法思维是所有法律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直接影响适用法律的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学是一门重要的考试课程,其基本知识要求是: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理论,把握宪法的精神实质;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基本制度,把握国家基本国策;了解和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与特点,以及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等。这几年的司法考试强调了宪法学基本知识的具体运用能力,采取客观题主观化的方式培养考生的综合判断能力。从今后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的基本趋势看,宪法学理念与知识将成为评价法律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之一。
(五)宪法学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时,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使司法活动符合宪法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准则,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原则。法官和检察官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时,宪法意识产生重要影响。由于宪法判断和法律判断的方法不同,在分析宪法问题时法官不能简单地采用刑法、民法等案件的分析方法。法官要善于发现各种法律问题或各类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可能出现的违宪问题。如发现有违宪嫌疑的法律、法规时,应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有解释权的机关作出必要的解释。按照宪法和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基本义务是不适用违宪的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司法救济。可以说,忠于宪法、遵守宪法是一切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六)宪法学对公民日常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宪法一方面是国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础,另一方面又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如前所述,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面对的是各种法律问题或合法性问题,但当法律或法规侵犯公民基本的权利与自由时,公民只有借助于宪法,才能获得有效的保护。比如,当公民基本的权利与自由受到来自规范或行为的侵害时,在合法性范围内得不到有效保护时,仍可以通过合宪性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宪法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神,始终站在民众的立场上,实现着人类尊严的基本价值。为了通过宪法保护人的尊严与价值,公民需要掌握与了解宪法学的知识,了解基本权利的救济程序,善于运用宪法实现自己的权利。通过公民的宪法实践活动,将抽象的宪法理论转化为现实生活的常识与基本规则。
(七)宪法学对国家制定对外政策产生重要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宪法在国家对外政策的制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化时代,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多,迫切需要通过宪法学的研究获得各种信息,为本国对外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服务。从现代宪法学发展的趋势看,对外政策不仅成为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而且对外政策的制定对宪法学知识的需求不断扩大。可以说,宪法学在维护国家主权与利益、维护世界和平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