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应用文的产生与发展
应用文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一、从应用物画到应用文
应用文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最初,原始社会没有文字,人们只能听说,无法读写,相互间的交流主要依靠口耳相传,即所谓古人“以简册传事者少,以口舌传事者多;以目治事者少,以口耳治事者多”(清·阮元《文言论》),范围极其有限。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类的社会生活逐渐复杂化,只靠口说心记已经不够,人们迫切需要有一种方法能把某些事情记下来,以帮助记忆,辅助口说交际。经过长期的摸索,人们在社会实践中逐渐找到了两种较有效的记事方法:一种是实物记事,主要方式是结绳、讯木(在一根木棒上刻各种花纹或插进各种东西来帮助记忆或传递信息)、结珠等;另一种是图画记事,即把办的事情用图画表达出来。可以说,这就是最初的应用物画。这些方法虽然也能够起到一些辅助交际、帮助记忆的作用,但是它们毕竟不是文字,无法记录语言,很不方便,难以表达复杂的意思,受到很大限制。它们虽然具有明显的应用性质,但是还称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应用写作,也就无所谓“文”。
真正的应用写作,应该是出现在文字产生以后。应用文的产生有两个前提条件:文字的产生;阶级集团的出现,国家的产生。
公务活动和文字同时具备,是应用文产生的必要条件。正如斯大林所说,生产往前发展了,出现了文字,出现了国家的萌芽,国家进行管理工作需要比较有条理的文书;商业发展了,需要有条理的书信往来。由此可见,应用文的产生是社会的需要,同时也就确定了它的性质是“缘事而发”,即实用性。
我国夏商时期出现了文字,当然也就有了应用文。目前我们所见到的甲骨文卜辞就是当时的应用文。这些甲骨文书长短不一,短的几个字、十几个字,多的几十个字。它们多是殷商时期人们的占卜记录,内容包括征伐、祭祀、年成、风雨、农事、渔猎、畜牧等,实用性很强,但是并没有细分文种,也没有格式化。
二、从初具规模到体系完备
应用文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为了适应国家政务管理及人们交际往来的需要,千百年来,应用文从文种到格式,从内容到风格,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之中。一是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文种不断增多。新的形式不断产生,与社会需要不相适应的形式逐渐被改造或淘汰。二是各种文体越来越完备,要求越来越明确。特别是作为官方使用的公文更是不断趋于完备。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应用文体系,对推动社会向前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下面,我们按照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以公务应用文为主要线索,对应用文的发展和演变作一简单介绍。
(一)西周、春秋战国时期
随着国家行政制度的强化和社会的发展,应用文逐渐有了分工,形成文种。
西周时期主要文种有诰、誓、命等。诰是君王对臣民进行训诫的文告;誓主要用以誓告军旅,类似今天的战斗动员令;命是君主用来赏赐、任命、传旨的文书。这时期还产生了一些专业文书,如用于登记土地、财务的账簿文书,用于反映结盟关系的盟约文书,用于记载和约束奴隶的奴籍文书等。
春秋战国时期,又出现了反映各国兼并和新旧斗争的文书种类,如用于征战号召、揭露敌人、颁布军纪的“檄文”,用于国家间相互往来的“移书”,用于加封晋爵的“玺书”,用于国家间订立盟约的“盟书”,用来向上陈述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意见的“上书”等。至此,应用文由卜问到记言,文种不断增多,使用范围日趋扩大,行文方式也逐步走向规范化。
(二)秦汉时期
秦始皇统一天下以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一了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其中就包括文书制度,这对应用文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的公文体制基础。秦的文书制度统一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文种增加;二是文体内涵发生变化;三是行文关系开始有了明显的区别。如改“命”为“制”、改“令”为“诏”,在以前文种的基础上,确定了“制”和“诏”两种下行文;确定了一种称为“奏”的上行文。汉承秦制,并有所发展。“汉定礼仪,则有四品: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议。章以谢恩,奏以按劾,表以陈情,议以执异。”(《文心雕龙·章表第二十二》)不仅文种增加,而且各类文种的分工和要求也越来越明确,形式也随之越来越完备、固定。公文发展的同时,民间的契约、书信之类的应用文也随着社会经济和人际交往的发展而发展、完善起来。以后历代文种的沿革都是在秦汉文种的基础上有所增换。如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朝的北周把“制”改称“天制”、“敕”改称“天敕”,还增加了“令”和“符”两种针对不同行文对象的下行文。上行文如三国时期增加的“启”。
秦汉时期,应用文特别是公务文书的格式、用语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反映上下等级森严、职责分明的封建等级制度。第一,区分了行文关系,明确规定了上行和下行的文种。第二,确立了公文的避讳制度和抬头制度,行文中凡遇到皇帝之名,包括其同音字都要回避;凡遇到本朝代名、帝号或与皇帝言行有关的字,如“制”“旨”等,都要换行顶格书写;先秦用印,不论君王与百官,都可称“玺”,秦始皇时“玺”是皇帝印章的专称,百官之印只能称“印”或“章”。以后的各个朝代都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行文制度。大臣在行文时对皇帝的名字及有关字句都要采取避讳的态度,自称时必须使用谦词,撰写上行文时,文章的开头和结尾一般都要有表示谦恭语气的惯用语,如开头称“臣某言”“臣昧死言”,结尾说“稽首上书谢恩 陈某”“谨奉表以闻,臣某诚惶诚恐”。
(三)隋唐宋时期
隋、唐、宋各代经济持续发展,封建政治制度更趋完备。作为治理国家和人际交往的重要工具之一,应用文也得到相应发展。除了沿袭以前的文种并发展、完善外,又出现许多新的文种。唐代皇帝颁下的文种就有三种:册、制、敕;宋代又增加了御札、敕牓和诰命。唐代官府下行的文书称为符,宋代称帖;唐代上行文称牒,宋代称申状;平行文唐代称关、剌、移;宋代又增加了咨报;臣写给皇帝的上书称表和状。加上沿用以前的公文种类,种类就更多了:下行文有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敕、敕旨、论事敕书、敕牒御札、敕牖、诰命等;上行文有奏钞、奏弹、露布、议、表、状、札子等;平行文有移、咨报等。此外还有一种君主用以答复臣下奏疏的批,又称批答,后世的批复就是由此发展而来的。一般的应用文,如启(书信)、契具(合同)、票据、檄文、铭文等更趋完善,其应用范围越来越宽,内容范围越来越广。如“启”除少数致君、王以外,举凡向比自己地位高的人呈词,均可应用。内容如评、贺官司、谢赏、荐士、上诗文、投知己,均可使用。这一时期的公文格式逐渐完善并比较固定,惯用的行文方式已经形成,特别是在这些程式中秦汉等级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宋代不仅对公文首末用语、避讳等作了严格的规定,而且对书写文字的大小、每行的字数、落款、件数等细节,都作了详尽的规定。虽然公文格式日趋严格,但行文表达却越来越铺排烦琐了。
(四)元明清时期
元代建立后,由于汉族文化的影响,公文制度基本上承袭了汉族封建王朝的一套。皇帝颁发的文书有诏和圣旨;臣下上奏的有奏、启和表章。官府间上行文有呈、申、牒上;平行的有咨、平关、平牒;下行文有札付、指挥等。
明代恢复了汉人统治,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公文制度基本上沿袭了前朝并有所加强。在中央设立了专门草拟和处理各种公文的机构。皇帝颁下的公文种类比以前更多,有诏、诰、制、敕、册、谕、书、符、令、檄;上奏的公文有题、奏、启、表、疏、书状、揭帖、露布等。官府间上行文有咨呈、呈状、牒呈、牒上;平行的有平咨、平关、平牒;下行的有照会、札付、下帖、故牒等。明初颁布了《行移署押体式》和《行移往来事例》来统一公文格式,不久又规定了统一的公文用纸。
清代沿袭了明代的一些做法。除在内阁和六部都设有专管文书档案的机构外,内宫还有奏事处、军机处,主要职责是拟缮谕旨、转呈奏章。皇帝颁发的文书有制、诏、谕、旨等,臣下上奏的公文基本上沿袭明代。康熙年间出现了一种新文种——奏折(用于密奏,直接进呈给皇帝,并由皇帝亲自批答)。官府间上行文有咨呈、呈文、申文、牒呈、申呈、详文;平行文有咨文、移会、关文、照会、牒;下行文有礼文、牌文、札付、牌票、牌缴等。明清时公文的变化主要是,由宋代兴起的繁杂文风,已发展到极其严重的地步。这一时期,公文种类名目繁多,重复混杂,多至几十种,其中平行文数种,上行文和下行文各有十余种,繁文缛节、陈词滥调已成为当时公务文书的一大弊病。明代自朱元璋以来,曾屡禁繁文,但收效甚微。针对这一情况,崇祯年间明政府开始实行公文“贴黄”制度,规定凡大臣上奏章,自己必须写出百字以内的文章提要,贴附在本文之上,以便皇帝查阅。因当时所用的纸是黄色的,故称“贴黄”。“贴黄”制度虽然无法从根本上制止繁文,但对提高办事效率有一定作用。清代继承了明代这一制度,但是雍正以后对文稿字数的限制便不那么严格了。
三、近现代的发展变化
辛亥革命后,公文文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最大的特点是文种大大简化。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辛亥革命以来第一个公文程式条例,废除了旧有体式,确立新的公文文种和用途。当时规定的文种有令、咨、呈、示、状。1927年到1928年间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了三个公文条例,以加强其政务管理。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工农民主政府也确立了自己的公文文种,当时规定下行文有命令、指令、指示、决定,上行文有报告,平行文有信电,对外宣传有布告、通告等。抗战时期,为战时需要,文种有所简化。解放战争时期,由于形势的发展,解放区机关职能的扩大,文种又有所增加,如训令、布告、批复、通知、通报、公函等。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国家职能的变革,这一时期的公务文书,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与封建社会的公务文书有着本质的不同。1919年五四时期掀起的白话文运动,又为公文写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历代相承的公务文书变化了,发展了,文种由多到少,文体由繁变简,文辞日趋浅近易懂,为新中国文书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健全国家管理体制的同时,人民政府为建立完善和统一的公文制度做了大量的工作。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把国家机关的公文定为7类12种。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又印发了《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的几点意见(稿)》,对公文的制作有了更具体的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新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国务院办公厅对机关公文的处理办法又作了重新审订。1981年印发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正式规定了现行公文的种类、名称、格式,所确定的10类15种公文形式已成为新时期国家管理政务、传递信息的重要手段。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调整了公文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201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进一步调整了公文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统一,使之更加明确、规范、科学,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和信息的传递。同时,公文以外的应用文也得到很大的发展,不仅文种增加,而且内容和形式也都提高到新的高度,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