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政府会计假设、基础及核算原则
任务目标
一、政府会计假设
(一)会计主体假设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另外,政府会计主体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政府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二)持续经营假设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单位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三)会计分期假设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货币计量假设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二、政府会计基础
政府单位会计核算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为全面、清晰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1]。
另外,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三、政府会计核算原则
(一)可靠性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可靠性原则是对会计核算工作和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要求,它要求在会计核算的各个阶段,如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账、结账、编制报表等环节都必须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在确认会计事项时也必须依据真实可靠的经济活动或事项,会计的计量、记录不得伪造,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如实地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以偏概全和掩饰真相。
(二)全面性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全面性原则要求凡是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会计核算都应反映,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全面性。为了全面完整地反映单位经济业务或事项的相关信息,并且能使单位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易于理解,就要求对会计信息进行充分揭示。如果某项会计信息被忽略或遗漏,会引起信息使用者的误解或误导其决策,则该信息也应予以揭示。
(三)相关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预测。
相关性原则要求单位会计在收集、处理、传递会计信息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国家、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政府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它们对会计信息需要的不同特点,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
(四)及时性
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按照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单位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不会终止,而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又要求定期报送。为了保证会计信息与所反映的对象在时间上保持一致,避免会计信息失去时效性,必须遵循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要求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要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即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或者计量,并编制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及时传递会计信息,即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时限,及时地将编制的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传递给报告使用者,便于其及时使用和决策。
(五)可比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可理解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在会计核算中坚持可理解性原则,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准确、完整地把握会计信息所要说明的内容,从而更好地加以利用。
可理解性原则要求对于重要的、复杂的经济业务应使用规范的文字加以单独反映;对预算收支项目和会计科目的分类,要科学合理、有条不紊、内容清晰明了。
(七)实质重于形式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知识归纳
问题探究
[1]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