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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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表

一、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缩略语

1.《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

2.《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3.《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

4.《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通过;

5.《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

6.《民法通则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通过;

7.《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通过;

8.《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通过。

9.《旅游纠纷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9月13日通过。

10.《民事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通过。

二、国际公约及示范法缩略语

1.《销售合同公约》[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2.《商事合同通则》[2]: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

3.《欧洲合同法原则》[3]:欧洲合同法委员会(Commision on European Contract Law)起草的《欧洲合同法原则》(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4《欧洲民法典草案》[4]:欧洲民法典研究组与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编著(共同参考框架)草案(Principles,Definitions and Model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又称为共同参考框架草案。

注释:

[1]《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也称为“维也纳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0年4月22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我国政府于1986年正式参加该公约,但同时我国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即我国不受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第11条及与第11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2]《商事合同通则》(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于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首次公布,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历经十余年,组织众多国家的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专家、学者、律师共同研究,并于1994年5月完成制定工作的一部关于国际商事合同的重要规则。我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通则的起草过程。

[3]《欧洲合同法原则》系由荷兰学者兰道尔(Ole Lando)领导的欧洲合同法委员会(CECL)编纂,于1998年7月进行了全面修订。

[4]《欧洲民法典草案》是欧洲委员会依据2003年2月“构建更为统一的欧洲合同法行动计划”[COM(2003)final OJC63/1]提出,由欧洲民法典研究组与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共同编著,于2008年12月向欧盟委员会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