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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可靠性
在事业单位会计实质中,可靠性是指事业单位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事业单位会计不能扭曲经济业务的内容,对相应的经济业务做出不真实、不客观的记录和反映;也不能以尚未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根据人为的估计进行会计核算;更不能故意编造经济业务的内容,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会计记录和反映。有用的会计信息必须以可靠性为基础,才能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评价和决策。不以可靠性为基础的会计信息不仅不能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评价和决策,还会导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评价和决策,从而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甚至造成损失。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