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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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最初形态的社会

在一切社会形态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便是家庭,然而在这种关系中,只有在孩子需要父亲养育时,才会依附于父亲,一旦这种需要停止,其中的天然依附关系便结束了。孩子从缘于依附关系而产生的顺从关系中解脱出来,而父亲也从对孩子的养育负担中解脱出来,这时,两者都平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之后,如果他们还想继续保持原来的关系,这只是出于双方的自愿,就不再是自然的了。这时的家庭就只是靠约定来维持了。

可见,这种人类所共有的独立与自由,乃是人类自然天性发展的结果。人性的首要法则就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就是要关注与其自身生存有关的事物。一旦一个人成长到具有理性的年龄,且能够决定适合自己的生存方式时,他就成为了自己的主人。

如此,我们可以把家庭比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社会的首领相当于父亲,社会中的人民相当于孩子;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只有当为了自己利益时才会牺牲自己的自由。家庭和政治社会唯一的不同是:家庭中的父亲是为了爱才竭力去抚养自己的儿女,而在政治社会中,位高权重的首领当然不会对臣民有这种爱,他们通常是采取发号施令的方式来取而代之。

格劳秀斯【译注1】否认所有的人类政权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才建立的,为此,他举了奴隶制作例子,他一贯的推理方式是采取已有的现实来作为判定权力的根据【原注1】。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种更合乎逻辑,而非更有利于专制君主的方式。

根据格劳秀斯的说法,究竟是全人类属于某一百个人,还是某一百个人属于全人类,这点尚属疑问;而在他的著作中,似乎是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这也正是霍布斯的看法。依据他们的这种观点,人类似乎可被当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自己的首领,而这些首领保护它们的目的正是为了吃掉它们。

就如牧羊人拥有比他自己放牧的羊群更优秀的品质,作为人群的放牧者,也就是人类的统领,也拥有比自己统领的人民更优异的品性。根据费洛的记载,罗马皇帝卡里古拉就是据此推理的,他得出如下结论:要么君主都是神灵,要么人民都是牧畜。

这位罗马皇帝的推论恰恰同霍布斯和格劳秀斯的推论不谋而合,实际上,亚里士多德早在他们之前也曾说过,人并不是生来平等的,一些人生而为奴隶,而另一些人却天生是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说法是对的,但他却错将结果当成原因。出生于奴隶制统治下的人们,自然是生来做奴隶的,这毫无疑问。束缚在枷锁中的奴隶们失去了一切,甚至失去了摆脱枷锁获取自由的愿望;他们甚至变得喜爱自己的奴隶状态,正如尤利西斯们喜爱自己所处的卑劣环境一样【原注2】。然而,如果真的存在什么天然奴隶,那只能说是因为先出现了违背自然状态的奴隶制度。是强力创造了最初的奴隶,而懦弱使他们永远地成为了奴隶。

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提到亚当王或诺亚皇帝,也就是那个把世界分成三大块的三个大君王的父亲,许多人甚至认为他们堪与萨士林的儿子做比较。作为这几位君主的后人,很有可能还是其中最正宗的支派,那么,我认为我亲爱的读者们应该对我的谦逊心存感激。因为考究起族谱来,何以知道我就不会是全人类最合法的国王呢?亚当是全世界最正当的国王,这点毫无疑问,这就如同鲁滨逊是他飘流到的那个荒岛上的唯一公民,他便是岛上的国王一样。这样的帝国有个极大的优势,就是君主完全可以安享王位,而不必担心叛乱、战争或篡位。


【原注1】“对公法的学术研究往往只是古人滥用权力的历史,对这些滥权的实例进行过详细的研究,会使人遭到误导,平添烦恼。”见阿冉松侯爵的《论法国及其邻国关系的利益》。

【原注2】参见普鲁塔克的一篇短论,题为《如果动物也使用理性》。

【译注1】格劳秀斯,17世纪荷兰著名政论家,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主要著作有《论战争与和平法》(1625),《海上自由论》(1609)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