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第2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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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理论

古典法律修辞学:一个被遗忘的传统

[美]迈克尔·弗罗斯特 著[1] 孙达丹 译[2]

摘要 古典修辞学自公元前450年创建以来,历经转变以不断顺应诸多来自社会、政治、教育、宗教、哲学等领域的影响。在这些变化过程中,修辞学渐渐失去了与法律语篇的紧密联系。本文系统介绍了古典修辞学的初始形式,以及藉由几次重要的历史性转变之后,古典修辞学原则又是怎样和现代修辞学理论与实践联系到一起,进而运用到现代法律语篇之中的。从最初的问题和事实认定到最后的法庭手段和策略,古典体系为处理法律案件提供了详细的建议。因此,古典修辞学作为一门适应性强且尤为实用的学科,作为分析和创造法律话语的极其有效的工具,应重新确立其原有地位。

关键词 古典修辞学 法律 语篇

(古典修辞学)是一门让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昆体良倾尽其才的学问(原文如此),这点无需赘言。他们留给后世追随者们唯一的任务就是选取、组合,并运用他们定立的规范,将他们的教诲了然于胸也就掌握了这门艺术的要旨。

——哈佛大学主讲修辞与演讲术的博伊尔斯顿教授,约翰·昆西·亚当斯

在公元400年,如果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普通罗马公民与另外一名公民产生了法律纠纷,他通常不需要律师的建议或帮助就能在其他罗马公民面前为自己的案件辩护。即便如此,他也能够以近乎专业的能力和缜密的思维对自己的案件分析和辩护。在准备阶段,他首先为辩护选择一个合适的法庭,并确定适用的法律。随后,他会选定哪些是最重要的事实,哪些法律论证有可能成功,他的对手会用哪些论证来反驳他。在选择庭审辩论策略时,他还要决定如何开始陈述案情、组织论证、反驳对手、结案陈述。在实际提出论证之前,他会仔细评估案子当中的情感因素以及法官的声望。最后,他还会评估他本人的性格特征及可信度,会怎样影响法官对其法律论证的回应。实际上,他就是在用律师的方式分析和准备他的案子。

在上述准备阶段,他凭借的不仅仅是天生的才智或敏锐的直觉,相反,他靠的是其长期接受的,结构严谨、形式正规的修辞艺术教育。修辞艺术为法律语篇提供了迄今为止最全面、适用而且实用的分析。实际上,修辞艺术作为一种灵活的技巧,最初被创建出来就是为训练律师之用,以便其在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庭上进行诉讼。不仅如此,修辞学占据古希腊和罗马教育的核心地位长达近千年,后来也一直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成为多数正规教育的一部分。

然而,古典修辞学自公元前450年创建以来,[3]历经转变以不断顺应诸多来自社会、政治、教育、宗教、哲学等领域的影响。在这些变化过程中,修辞学渐渐失去了与法律语篇的紧密联系。现在修辞学不再被人们认作有史以来与法律推理、法律方法论、论证策略最紧密相关、最依托于经验的分析方法,它通常与政治上毫无意义的浮夸辞藻或者与纯粹的文体修饰相关联。虽然这种关联简单粗暴、有失公道,但并非不可预知。纵观历史,关于古典修辞学的意义、价值、范围和目的,一直以来总是遭受各种误解。

但由于古典修辞学是一门适应性强、尤为实用的学科,因而作为分析和创造法律话语的极其有效的工具,它总能设法幸存并重新确立其原有地位。实际上,古希腊—罗马修辞学的原则只要略作改变,顺应现代文体风格和法律程序,就能运用到现代法律语篇之中,一如从前它顺应其他时代的法律语篇一样。

然而,要想了解古典修辞学原则如何适用于现代法律语篇,首先要了解它们的初始形式,以及藉由几次重要的历史性转变之后,这些原则又是怎样和现代修辞学理论与实践联系到一起的。所幸过去三十年里人们对古典修辞学的兴趣愈发浓厚,与此同时,其在现代法律语篇中的运用也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4]

一、修辞学与古希腊—罗马教育

不论历史还是现代,人们对古典修辞学的兴趣大都源于其作为教育工具这一起源。古罗马的修辞学教育制度历经400多年大体上未曾改变。修辞艺术作为这一制度的基础,首次于公元前五世纪由锡拉库扎的科拉克斯[5]提出,后由亚里士多德[6]、西塞罗[7]和昆体良[8]进一步完善发展。从公元前一世纪直到公元410年罗马帝国覆灭,古罗马的教育制度一直以修辞学为核心。[9]在此之前,至少从公元前450年开始,修辞学也一直是古希腊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0]因此,对修辞的正式研究在古希腊—罗马世界里实际持续了1000年,主要反映在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 [11]西塞罗的《论演说家》[12]以及昆体良的《雄辩术原理》。[13]尽管所有的罗马公民都未能完成全部课程,但大多数都完成了10—12年的修辞学课程[14]的主要部分。这个课程“从教授六、七岁的男孩字母开始,经过12年的互动式课堂活动,旨在培养出一个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做即席公开演讲的成年公民。”[15]这一修辞学课程是专门为所有受教育阶层的人而设计的,在其他内容方面,课程还涵盖一些详细指导,使他们几乎在任何环境面对任何听众时,都能够发现并提出法律论证。修辞学教育使学生做好充分准备去履行一切公开演讲的义务,尤其是履行他的法律义务。[16]

从五世纪之初开始,锡拉库扎的法庭或司法语篇就一直是修辞学的主题之一:

当时发生的某些政治和社会变化促使科拉克斯创建某种修辞学体系。专制暴君特扰叙布洛斯被废黜之后,锡拉库扎建立了新的民主制度,刚被赋予选举权的公民们拿着追讨暴君时期被查抄的财产的诉状把法庭围得水泄不通。科拉克斯发明的这门“艺术”专门帮助普通人在法庭上为他们的索赔辩护。可以理解的是,既然没有任何证明文件能够支持他们的主张,他们只好依靠推导和一般性概率……来维护他们的财产所有权。或许科拉克斯对修辞艺术的主要贡献就是他提出的司法演讲的构成模式——开场、陈述、辩论(认同与反驳)和结论——这种编排成为后世所有修辞学理论的主要内容。[17]

二、古希腊—罗马法庭修辞的主要特征:规范

尽管人们对法律语篇的支配性原则的分析不可能完全一致,但只需简要(同时也要简单地)总结一下就会发现多数希腊和罗马的修辞学家们仍然认同法律修辞的基本特征。他们都把法律修辞分成五个部分:构思、安排、风格、记忆和传达[18](相对于书面辩护,记忆与表达主要用于口头辩护)。

不难理解,在某一特定案例中,古典修辞学家们首先关注的是那些用于发现或“构思”所有可利用的法律论据的系统方法。[19]为便于进行案例的事实分析,他们对常规类型的重要法律事实制定了详细的检查列表和清单。[20]紧接着他们又分析所列出的数十种常用的论证方法,称为“惯用语句”或“主题构思”。他们的分类方法主要基于“大脑推理的典型方式……(这些分类方法是)大脑在探索一个主题并发掘一些相关的重要或有说服力的东西时,对这些不同的思维方式所进行的编纂整理。”[21]他们在从定义、先例、模糊性、立法意图等方面讨论论据时,常常提供许多源自真实或假设案件中的例证。他们还讨论了一些辩驳技巧、逻辑谬误、普通抗辩以及各种通常与特定类型的论证相关联的问题。

在修辞过程的构思阶段,他们只是想要确保重要的事实和论据没有被忽视。不过,尽管他们的分析全面,但是这些古希腊—罗马的修辞学家只是把他们的建议作为发掘特定案件中可用的论据的起点而已。他们以实践经验为基础,清楚地知道并不断地提醒读者:作为律师,必须要有创造性、要足智多谋、灵活设计论据。[22]

修辞过程的第二阶段是论据的安排或组织。[23]基于科拉克斯有关法律论证的标准组织的教义及他们对经验丰富的律师的执业观察,他们将法律论证分为五个部分:引言(ex-ordium),案例陈述(narratio),论证总结(partitio),论证(confirmatio)和结论(per-oratio)。他们的论著对每一部分的功能及各部分之间关系做了详细的解释。他们还结合其个人和他人的切身案例,讨论有效陈述的策略。

古典修辞学家对修辞风格与对论据的发掘和组织给予同样关注。他们坚信风格与论据内容是不可分离的,这点从西塞罗的观察中可见,他认为:风格的区分离不开有价值的思想;反之,如果没有风格上的区别,思想也就了无生机。[24]他们把风格分为三个不同等级:朴素型、一般型和典雅型,还确定了各自的使用范围。[25]他们经常将言语的修辞与思想的修辞同等看待。在他们看来,风格是加强或修饰重要论点的技术手法。他们甚至挑出一些特定的修辞手法,诸如对仗和排比,这两种修辞手法对法律语篇尤其适用,因为法律语篇非常需要情感和逻辑的影响。他们对隐喻给予特别关注是因为隐喻具有微妙而又自然的情感影响力。他们认为隐喻不但能在情感上渗透,还能在不丧失逻辑的完整性的同时赋予理智洞见一种独特的整体性。

虽然古典修辞学家们的分析在对于哪一种论证、组织和风格最适合法律语篇的问题上系统而又有些教条,但是他们也清楚在某些案例中各种非理性和不可估量的因素也在起作用。为适应这些因素,他们从三个角度对法律论证进行分析:基于逻辑的论证(logos)、基于情感的论证(pathos)和基于律师的可信度的论证(ethos)。[26]他们运用自己和他人的诸多经验,讨论了每一种类型论证的主要特征和效果。虽然他们从不同主题讨论了这些类型论证,古典修辞学家仍强调它们之间是紧密关联的。他们一致认为所有结构合理的成功论证通常都依赖于内在逻辑、案件的情感内容和律师的可信度。

与分析修辞过程的其他部分一样,他们还通过典型的完整性系统地分析了司法听众。基于对有效论证的观点,他们始终强调评估并利用司法听众的同情心的重要性。他们基于基本的人类心理,进行评估并给出一些建议,其中包括:哪一种类型的论证最能影响法官;如何避免使法官厌烦或者感到困惑;如何唤起法官的正义感、利己之心、阶级感或者情感。最重要的是,他们强调律师必须敏锐地感受并灵活应对法官的情绪或需求的变化。正如昆体良所说,一位律师对法官有三个目标:“他必须指引法官、感动法官、吸引法官……”[27]

前面的简要总结说明了古典准则的全面性。这种对法律语篇分析的掌握甚至长期接触,使普通的罗马公民都能够在法律纠纷中有能力代表自己辩护。

在将近1000年里,古希腊和罗马的修辞学家不断完善并延伸了对法律语篇的研究。他们描述或创造的分析技巧、分类方法、心理假设、文体、术语和目的都是全面而连贯的。由此也开始了后续对法律语篇的分析路径和创造路径的发展。[28]

三、中世纪的修辞学

随着公元426年罗马帝国的覆灭,延续了1000年几乎从未间断的古希腊—罗马修辞传统开始崩溃。尽管在整个中世纪(公元426—1416年),古典修辞学仍然是教育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法律语篇的分析和产出同在古希腊或罗马法律制度下相比,其重要性式微:[29]

从五世纪初开始,当罗马帝国的城市在野蛮人的攻击下被摧毁或遗弃时, (古典修辞学)几乎也不能幸免于难。随着有序的市民生活的结束,逐渐消失的不仅有国家对教育的支持,还有大多数支撑传统修辞教育的理由。[30]

由于经历了同其他罗马制度和学科一样的分化及中断,古典修辞学失去了往日与法律的密切联系,也失去了与其他公民实体的密切联系,[31]古典修辞学开始经历一系列的转变,部分由于主要的修辞文本或丢失或仅有部分幸存:

中世纪的修辞学是支离破碎的,首先,显而易见的是许多主要的修辞文本要么消失,要么残存下来。西塞罗的《演说家》和《布鲁图斯》完全消失了,而且……只有少数学者知道《论演说家》……昆体良的《雄辩术原理》传到中世纪时已经严重残缺不全了……[32]

从法律修辞的角度来看,这一时期最大的损失是丢失了一种连贯而全面的法律语篇分析方法。此外,法律修辞的概念框架和术语在受到强大的宗教、意识形态、语言、地理和技术力量的改造或修改后,获得了新的含义。

由于中世纪学术资料都贮藏在教堂里,因此所有的修辞,包括法律或法庭修辞,自然而然地都染上了教会的色彩,同时也丧失了其原有的世俗色彩和市民用途:“(中世纪的)修辞为解决教会法、神学和哲学中的分歧提供了方法。在中世纪,这一发展侧面表现在修辞术语和概念从法律问题到信仰问题的转变中。”[33]尽管重点有所转移,整个时期人们对法律修辞的兴趣却是持续的,但极具选择性。事实上,只有“到了十二世纪初,法律才不再是修辞的一个分支:随后,法律研究本身就成了一门学科,我们也见证了法学院的兴起…成为大学的一部分。”[34]

中世纪的作家大多更为关注逻辑和论证,而不是修辞的其他方面,因为在“教会官员的听证会上……官员和请愿人都需要一些法律知识……以及论证知识。”[35]尽管中世纪作家偶尔会提到其他古希腊—罗马时期的修辞学著作,但古典修辞学主要幸存于两个基本但又极为实用、适宜教学的的文本中:西塞罗的《论开题》和《修辞学》。[36]因为这两个文本主要集中在法律修辞上,中世纪的百科全书编纂者、传教士、诗人、手册作者和其他主要的文学人物都不可避免地,或许是不知不觉地,保留了法律论证的分析和组织原则,甚至它们还被拿到教会法庭上得到了新的应用。

在卡西奥多罗斯[37]和塞维利亚的伊西多尔[38]等五世纪百科全书编纂者的作品中,古典法律修辞的某些部分幸存下来,特别是那些关于问题识别与分析(通常被称为争议点理论)以及修辞论证的作品。卡西奥多罗斯的《宗教与俗世研究课程》或《论神圣文献与世俗文献》,是“几个世纪以来的基础参考著作和教育手册,几乎在每个中世纪图书馆都能会找到。[39]通过引用西塞罗的《论开题》和《论演说家》,卡西奥多罗斯对修辞学进行的探讨,“主要是对争议点理论和修辞论证的总结。因此,讨论的逻辑方面得到了强化。”[40]

另外一名百科全书的编纂者是塞维利亚的伊西多尔,

他是一部名为《起源》或《词源》的巨著的作者,这部著作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一直被当作一部百科全书。(其中)一些较长的章节是关于争议点理论、三段论、以及言语修辞和思想的修辞。其在对三段论和风格的讨论中间插入了关于法律的一章——这很重要——这暗示了修辞构思在当时的法庭上很有用。[41]

中世纪的修辞学家不但认为法律修辞在教会法庭上有用,他们还认为它在课堂上——尤其是作为一种分析工具——也非常重要。像查理曼这样的统治者就看到了修辞教育的价值。例如,查理曼邀请修辞学家帮助他推行文字教育的敕令——《文学培育书简》(De Litteris Colendis),旨在通过提供“语法和修辞指导,使国家中的每个人都能获得完整的语言技能,从而能够充分阅读理解《圣经》。”[42]至此,曾经被用来理解和创造法律论证的分析技巧经调整被用来仔细阅读宗教文本。

法律修辞在中世纪的书信写作和布道写作课程中也有明显的应用。例如,在12世纪的意大利,书信写作的修辞艺术是大学里一门高度传统化的学科。大多数外交和法律信函都是依照古典法律论证的引言(exordium),案例陈述(narratio),论证总结(partitio),论证(confirmatio)和结论(peroratio)框架写出来的:

在12世纪,教授法律的同时,博洛尼亚大学也教授书信(dictamen)。书信(dictamen)(来自拉丁语dictare,写信)是古典修辞的一个派生科目,尤其反映了修辞手法和演说的几个部分中。它被改编成一个标准的五部分书信结构:致意或问候;求得善意,或引言,以确保接受者的善意;陈述;请愿,或具体的请求、要求或宣告;以及相对简单的结语。书信这一学科,受到了中世纪法院的外交和法律信函(不论民事还是教会)传统的强烈影响。[43]

而且,在13世纪的英格兰,传教士为了需要对法律修辞进行了调整。他们像意大利书信写作者一样,修改了法律修辞的形式和术语,以使布道写得更加合乎逻辑更加系统:

在十三世纪早期,主题布道手册开始出现,可能首先出现在英格兰的是阿什比的亚历山大和索尔兹伯里的托马斯·查巴姆的手册。这些作品改编了《修辞学》所描写的司法演说的部分内容,以适应传教士的需要。它们反映了人们对布道形式和技巧的兴趣,而不仅仅是对内容的兴趣,并成为几年后在巴黎大学和其他地方流行起来的“主题式”布道的前兆。“主题布道”……是一种系统的、合乎逻辑的布道形式,而不是非正式和缺乏结构的训诫或圣弗朗西斯式的简单布道。[44]

这两种调整也标志着修辞重点由口头到书面文采的转变。尽管西塞罗和昆体良都认识到写作是创造有效论据的第一步,也是重要一步,但他们的最终目标始终是面对面的向司法(或仪式或立法)受众口头陈述他们的观点。[45]然而,随着书面语开始变得越来越重要,受众的感受发生了变化:“修辞从双向系统变成单向系统。本应用来精心处理一个交互关系的力量现在向内转化、向智力结构转化,远离了活生生的情境、远离易受变化影响的个人或机构。”[46]

正如上述例子所阐明的那样,法律修辞之所以从中世纪幸存下来,是因其具有一个灵活的、适宜教学的以及有用的分析型结构,也源于它诸多的实际应用。即便如此,它仍然在一个更大的修辞系统中被移除了,从一个被广泛使用的世俗和市民生活中移除了。[47]法律修辞传统的某些部分虽得到了重视,但其整体性却受到了损害。这种选择和分裂的模式贯穿了整个中世纪,并以各种形式延续到文艺复兴时期和现代时期。

四、文艺复兴时期的修辞学

文艺复兴时期,昆体良、西塞罗和亚里士多德的全部修辞学专著再次受到关注,在其影响下,古典修辞学也有了实质性的复兴。[48]这些作品,特别是西塞罗和昆体良的作品的复兴,将法律修辞从中世纪发展而来的狭隘又分隔的形式中解放出来,[49]并将其重新引入广阔并富有创造性的市民生活中。修辞学再次“在学校课程中占据了特权地位,专为高年级学生开设,形成了学生教育的高潮。”[50]其优势体现在英语语法学校和大学中,修辞学在广泛而规范的教育体系中成为一门主要学科。[51]在大学层面,“逻辑曾在中世纪教育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而现在,修辞和语法与逻辑具有同等重要性”。[52]甚至国王也参加了标准的修辞学课程。与那个时代的普通学生和大学生一样,爱德华六世使用古典的方法写拉丁文作文;“首先他收集了他所有的主要论据(inventio),还列出了他打算使用的明喻和例子;然后他将这些素材分成五个部分(dispositio);最后,他写完了整篇文章,并巧妙地利用了他所有的引文”。[53]不仅是经典文献在学校得到恢复和使用,修辞也重新融入市民生活,尽管人们更加侧重其在市民和社会事务中的实际用途,而非在古希腊罗马或中世纪时期所强调的法庭或司法用途。[54]

事实上,

对实用性的强调可能是文艺复兴时期古典修辞学复兴最显著的特征。在意大利,特拉比松的乔治引用了修辞的传统定义:“这是一门民事科学,运用它,我们能在就民事问题发表看法时得到尽可能多的听众的支持”——来自《修辞学》《论开题》和后来的文本段落的拼凑——民事问题的概念,在中世纪的修辞学中幸存下来,却没人能真正理解它的含义,现在用以指代修辞在社会中的作用,尤其是活跃的社会生活。[55]

在英格兰,弗朗西斯·培根[56]指出,“渊博的智慧将有助于一个人获得名誉和仰慕,但在活跃的生活中口才才是最重要的。”[57]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和立法者,培根既是理论家又是修辞雄辩的实践者。在他的《学问的进步》(这是对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一种分析和批评)一书中,培根阐述了(其他修辞问题中)法律文书和法律意图的典型冲突,同时回应了关于法律论证的经典观点,并就这个问题列举了47种不同的论点。

在整个英格兰,古典修辞学经常和法律的研究与实践联系在一起。

十六世纪的律师在大学里学习到了一些修辞(其中越来越多的人在进入衡平法律学院或律师学院之前就已经接触到了修辞学),一些人则先在衡平法律学院开始接触修辞学继而去律师学院加深学习;据我们所知,其他人则通过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修辞能力。[58]

爱德华·科克爵士是英格兰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也是《英国法律要论》的作者,“在他的书房里有亚里士多德和昆体良的修辞学著作……一些西塞罗的书以及一本关于演说术的书……”[59]托马斯·威尔逊是十六世纪的一位杰出学者,他撰写的《修辞的艺术》“极具影响力”,“对于那些没有时间和耐心通过学习拉丁文课本来掌握修辞学的年轻贵族”来说就是法律和修辞的完美结合。[60]乔治·普顿汉,一个出生于律师家庭的律师,经常在他的《英国诗歌艺术》中提到西塞罗和昆体良,其中包含许多“与法庭和律师有关的轶事……法律趣闻大概有十几个,大体上说明了修辞带来的影响。”[61]

尽管修辞在文艺复兴时期影响甚广,但其大部分的影响都是在文学而非法律上。最重要的是,人们后来对修辞的表达功能的关注远远超过古典时期和中世纪时期:“人们通过原始的希腊文和拉丁文阅读古人的著作,首先欣赏的是它们的表达之美,其次才是与当代生活的相关性。”[62]文艺复兴时期的修辞学家将古典修辞学的原则视为雄辩和智慧的源泉。[63]因此,尽管修辞学在公民生活中的实际应用一直被认可,但其对文体之卓越性的分析和建议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以其最极端的形式表达,“文艺复兴时期的修辞学家在重申人类对所有事物的判断中所扮演的角色时保留了早期的文体机制,却发现恳挚谦恭足以替代人们笃信的(宗教或哲学)真理。”[64]

他们对风格的关注反映出人们越来越关注风格和口才的情感效应如何说服读者接受作者的观点。他们还专注于古典修辞与比喻的美学和诗学层面,因为他们确信“修辞在书面交际中的最终力量存在于修辞和比喻之中,这是劝说文写作的最后润色阶段。”[65]文艺复兴时期的修辞学家大量借鉴昆体良以及《修辞学》一书中的法律修辞技巧,分析了修辞和比喻的说服价值;[66]他们相信修辞手法“不仅代表语言的形式,而且代表感情的状态……”[67]实际上,他们认为修辞手法“最初源于生活”。[68]例如,他们观察到“人类在愤怒时,会大声呼喊以吸引旁观者、上帝、或他们周围的人群来见证他们的痛苦:这种举止后来被称为呼语或感叹语。”[69]正如古典修辞学家一样,他们知道“修辞的有效性来源于它对情绪的影响。”[70]并且,像所有的修辞学家一样,他们“提供了言语手法的分类。他们对特定结构进行了识别、命名,还讨论了其功能,并给出了有关其使用和滥用的规则。”[71]

不幸的是,随后的批评家和评论家,包括现代评论家,都误解了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关注表达手段的目的和基本原理。这些评论家没有把他们注意力集中在他们的说服力上,而是专注于修辞手法如何被滥用,并将其描述为轻浮、乏味而机械的。[72]这些误解,与任何其他关于修辞的批评一样,都解释了如今修辞为何令人联想的是华丽而生硬的夸张表达形式。

五、英国新古典主义修辞学

修辞风格对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英国修辞学家来说也很重要,但他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口头表达风格和“演讲”上,就像他们关注书面表达风格一样。语法学校的修辞训练仍然侧重于拉丁语的学习和以古希腊罗马修辞学为基础的论文写作,从而为西塞罗和昆体良的著作营造一种可接受的氛围。但在大学层面,关注的焦点则转向了口头表达或呈现修辞作品,因为“英国大学的主要功能……是对神职人员的培训。因此,在修辞学课程中,注重布道是非常契合的。”[73]实际上,这种对口头表达的强调是对古典修辞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重新确立,但新古典主义的重点是宗教修辞,而不是公民、立法或法律修辞。

此外,随着人们对经验科学和形式逻辑的兴趣日益浓厚,修辞推理依赖于情感论证和概率性,而不是客观科学或数学上的确定性,这使得新古典主义批评家对其理论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曾任牛津大学修辞学讲师的约翰·洛克在他的著作《人类理解论》中批评传统修辞学是“一种欺骗和错误的艺术”,并“希望将言语修辞和其他修辞手法排除在严肃的话语之外”。[74]构思是古希腊罗马法律分析和方法论的主要内容,但其他评论家认为,因为构思在发现“真理或证明真理”方面毫无用处,“而且(法律)修辞的五个传统部分是一种欺骗形式”。[75]法律修辞被人们忽视也因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变化限制了法律演说的机会。在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论辞辩》一文中指出由于现代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限制了法律演说的机会从而导致法律修辞的相关性减少。[76]

两位十八世纪的修辞学家,乔治·坎贝尔(George Campbell)和休·布莱尔(Hugh Blair),写了一些影响深远且广为阅读的修辞学文章。在这些文章中,作者承认他们得益于古典修辞学,但事实上,这些修辞学与古典修辞学的戒律相去甚远。坎贝尔的《修辞哲学》试图“在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的著作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大卫·休谟的作品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修辞学理论。”[77]他想“探索人性并在其中找到作为修辞艺术的基础和解释原则”。[78]虽然坎贝尔承认古典修辞学的重要性,并指出“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昆体良的修辞原则只是在很大程度上由后来的评论家们翻译出来的,或者只是对其进行了新的包装和组织”, [79]然而他仍然认为休谟的哲学和心理学著作为说服艺术提供的批判性的见解不为古典作家所了解,因而也无法得到他们的检验。他将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这些见解上,以补充他的古典文献。

休·布莱尔是与坎贝尔同时代的人,也是爱丁堡大学修辞学和纯文学教授,他将注意力集中在修辞风格上,而非哲学或心理学。他被人们尊崇为英国的昆体良,也正是他的作品而非坎贝尔的作品影响了人们对现代修辞学的看法。他的作品也以古典修辞学为基础。虽然他在《修辞与文学演讲集》中讨论了所有的古典原则,但他对修辞品味、批评、崇高和美感,[80]即有关风格的观点最具影响力。由于他认为对伟大文学的仔细研究对于理解和发表卓越演讲至关重要,他的大部分工作都致力于比较各种古典和现代作品的文学价值。他提供了“用文学来教授写作”这一极具影响力的范式。[81]尽管坎贝尔和布莱尔都从古典文献中受益良多,但他们都没有过多地关注法律修辞,在这一点上,他们都体现了新古典主义对这一主题的忽视。

六、十九世纪美国的古典修辞学

最初,美国人在十七和十八世纪对修辞学的兴趣仅仅反映了英国人对修辞学的兴趣。[82]乔治·坎贝尔(George Campbell)的经验主义作品和休·布莱尔(Hugh Blair)的纯文学作品在美国和英国一样受到广泛欢迎。但是,正如他们的英国同行一样,一些美国教育家把注意力集中在传统的古典修辞学上。例如,

约翰·昆西·亚当斯是哈佛大学讲修辞和演讲学的博伊尔斯顿教授,他说“(古典修辞学)是一门让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昆体良倾尽其才的学问,……这点无需赘言。他们留给后世追随者们唯一的任务就是选取、组合和运用他们定立的规范,将他们的教诲了然于胸也就掌握了这门艺术的要旨”。[83]

尽管以古典传统为基础,亚当斯的《修辞与演讲术论集》为美国的法律修辞学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机会,即基于同古典时期的公民和立法类似的背景下的法律修辞。但是“亚当斯的言论甚至在他自己的时代几乎没有产生什么影响。这本书于1810年首次出版,150年后才有第二次印刷……(主要是因为它)与(亚里士多德)的认识论相联系,而这一认识论在十九世纪受到来自美国本土和国外所有人的抨击”。[84]因此,美国的修辞学家和教育家没有采用亚当斯的古希腊罗马模式,而是以坎贝尔或布莱尔为榜样。他们把自己分成两个阵营:“一个群体强调坎贝尔,将修辞作为一套以人性为基础的科学原理体系。另一个群体将修辞视为一门艺术,从布莱尔的纯文学主义立场中获得动力。”[85]

即使仍然在教授这些原则,古典修辞学也在美国大学的课程中逐渐失去其核心地位,并被降级为演讲系、修辞系和英语系;“修辞学理论成为了纯文学和英语写作的一个方面。在这一世纪的进程中,无论设立人是何种意图,博伊尔斯顿教授的职位,首先被转变为纯文学的教授,并最终成为诗歌教授。”[86]这些发生在哈佛大学以及19世纪美国大多数大专院校的变化不仅与修辞哲学的变化有关,与大学人口的快速增长也有关系。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大学采用课程和课堂策略——最显著的是学生选择特定专业课程的制度——来适应学生人数的增加。[87]教育家们倾向于采用更有效的教学方法,而不是像传统修辞学训练那样耗时费力。周期性地分裂古典修辞学的活动再一次将原本全面而连贯的整体划分为若干离散的、本质上毫不相关的部门和学科。

在大学层面,另一个重要且相关的变化是在休·布莱尔的著作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书面而非口头的论述。[88]例如,在哈佛大学,“写作课程是选修课程中所有学生唯一的一门必修课程”。[89]法律修辞同样受到这种对写作日益重视的影响:

哈佛大学的辩论体系在课程的最后几年延续了旧的辩论传统,但它只是口头辩论的书面整理。在19世纪70年代期间,学生们在后三年中要参加一些修辞学讲座和诵读(新生要参加演讲),但学校便览中也明确规定了大二学生“每四周一次主题”活动,大三学生“每三周一次”主题活动,大四学生“四次辩论”活动……至少在他们成立之初,这些要求是对古代修辞学传统的一种书面的延续。[90]

虽然人们对书面修辞的兴趣日益浓厚,但这种新方法并没有与古典修辞原则保持密切联系。古典修辞学提供了明确的受众意识、清晰的说话方法、以及对情感、风格和个人信誉如何有助于有效论证的明确感知。相反的是,这种新方法部分基于乔治·坎贝尔的经验主义理论,部分基于企业和科学团队的需求,此类企业与科学团队是对管理或组织已有的技术或科学信息的有效方法感兴趣。[91]这种出现于十九世纪最后二十年的新的修辞学,通常被称为当代—传统修辞学[92]。在这个准科学体系下,

作者的职责就是要摆脱扭曲其观念的文化陷阱。他要客观、超然地观察经验。写作的目的是要报告推导过程中所发现的,而非解读……构思(发现论据或主题)是没有必要的:毕竟,科学家不是发明意义,而是通过正确使用的方式去发现意义所在。[93]

当代—传统修辞学的特点还在于强调语篇的形式、用法和语法的讨论,以及体现在统一、连贯和重点等概念中的文体风格。此外,对“表面正确性”[94]的强调,几乎就是对说明文写作的强调。[95]因此,人们普遍很少关注论证,尤其法律论证。

七、20世纪美国的古典修辞学

当代传统修辞学在美国的教育制度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直到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学生对商务实训的要求促使演讲系和英语系开始重视听、说、读、写技能的结合,从而将“基本的修辞原则重新融入到写作课中。”[96]实际上,他们正在将古典的连贯性和完整性重新纳入修辞教学中。很快,他们就重回经典并从中寻找灵感和指南。

大多数依赖于古典文本的现代修辞学家都集中于一个单一的论题,如“构思”或发掘论据;[97]有时他们试图将所有古典原则应用于现代论题中。有时,“新”修辞理论以古典修辞学为出发点,松散地建立在古典原则的基础之上。例如,肯尼思·伯克试图发明一种“生成原理”,即用一种与构思这一经典论题不同但相呼应的方法来发掘可用的论据。伯克的“戏剧主义”原则使用五个“主要术语”:行为、场景、执行者、方法、目的。通过系统地使用这些术语,写作者或律师将发现“正在发生什么(行为);行为发生在什么环境或什么情况(场景)下;是什么样的人(执行者)做的;通过什么方式(方法)做的,以及以什么为目的。”[98]伯克的“主要术语”更短,但与《论开题》中西塞罗的总结有着相似的目的,后者从名称、性质、生活方式、财富、习惯、感觉、兴趣、目的、成就、事故和曾做过的演讲等方面来考察一个主题。

几乎在所有的情况下,现代修辞学家都对运用古典的修辞技巧来满足现代语篇的许多实际要求感兴趣。这些应用取决于他们的理论观点或目的。因此,

对于作文(或法律写作)老师来说,修辞是一种写作“艺术”,它将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在交流的策略性上。对于文学(或法律)学者来说,它是一个关键的“装置”,涵盖了作者与读者建立融洽关系的所有技巧。对语言(或法律)哲学家来说,这是一个关于误解及其补救方法的“研究”。对于自称是修辞学家(或律师)的人来说,它是一种论证“方法”,旨在让听众去发现说服的手段。[99]

然而,现代修辞学家或学者很少关注古典修辞在现代司法或法律语篇中的应用。唯一的例外是比利时哲学家查姆·佩雷尔曼,他广受尊敬,也曾受过法律训练,他的《正义观和论证的问题》[100]分析了法律先例的司法用途,以阐明法律论证的古典方法和现代方法之间的联系。佩雷尔曼的《正义观》和他的《新修辞:论论证》[101]以类似于古典法律论证方法的方式强调,“这种非形式逻辑模式(可以)‘诱导或增加人们对提出供其同意的论题的依从’”。[102]无论如何,在人们对法律语篇这一主题普遍忽视的情况下,佩雷尔曼的著作表现出不同凡响。

尽管存在这种忽视,越来越多的现代律师、法官和法律学者开始在法律语篇分析中运用古典修辞原则。例如,罗伯特·F.汉利在就法庭论证策略提出建议时,提到了经典的概念,如人格(律师的可信度)和情感(法律论证的情感方面)。[103]在他的关于法律逻辑的论文中,鲁杰罗·阿尔迪塞特运用省略三段论的古典修辞概念检验了现代法律论证(省略三段论是一种只存在主要前提或省略一项的三段论)。[104]理查德·波斯纳的关于法律与文学的论著中有一个关于司法“说服的风格”的章节,其中指出,“从语言学和修辞学的角度来研究司法意见书的风格好,还是从文学批评的角度来研究司法意见书的风格好,这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105]安东尼·G.阿姆斯特丹和兰迪·赫兹对结案陈词的修辞结构的分析都包含对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昆体良的观点的引用。[106]这些评论家大多对一个问题感兴趣,那就是古典修辞原则是如何帮助发现或解释法律语篇的内在逻辑和说服价值的。可以理解的是,由于目的有限,这些评论家很少关注孕育这些古典原则的内涵背景。也就是说,他们运用古典原则而不参考整个古典体系,部分原因是这种参考不必要。作为经验丰富的律师和法官,他们可以依靠自己的经验获得古典文献中包含的大量信息和建议。

但是经验不足的律师和法律专业的学生没有这样的背景可供借鉴,当然他们可以通过对全面、连贯和历经考验的古典体系的深入了解而从中受益。从最初的问题和事实认定到最后的法庭手段和策略,古典体系为处理法律案件提供了详细的建议。正如本文所言,修辞学一直是一种用于满足法律职业实际需要的教育工具。2450年来,修辞学幸存了下来并适应了这些需求,也一定能够再一次适应并幸存。

一系列关于古典修辞学与现代实践之间联系的分析文章都已对上述修辞学的某种适应性进行了阐释。[107]基于整个古典修辞体系的大背景,这些文章考察了构思或发现、事实分析、论证策略、法律推理、组织模式、受众分析、文体惯例和律师可信度等古典主题的现代应用。[108]这些文章为更全面系统地理解古典修辞学如何有益于现代律师提供了一个良好开端。

(编辑:杜文静)


[1].迈克尔·弗罗斯特(Michael Frost),西南大学法学院法律写作教授,纽约州立大学宾汉姆顿分校英语博士,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英语文学学士。本文来源于Citation: Michael Frost, Introduction to Classical Legal Rhetoric: A Lost Heritage,8 S.Cal.Interdisc.L.J.613(1999)。

[2].孙达丹,女,辽宁大连人,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英美法律文学与文学翻译。

[3].人们普遍认为是Corax of Syracuse于公元前5世纪创造了修辞学。尽管“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昆体良的著作中,都有对科拉克斯制定的修辞理论的参考”,但是并没有科拉克斯关于修辞学的手稿幸存于世。Edward P.J.Corbett E, Classical Rhetoric for the Modern Student 595(2d ed.1971).也参见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8(1980).(“Cofax and Tisias ...被习惯地称为修辞的 ‘发明者’”)。

[4].“在20世纪60年代,人们热衷于重新审视古典时期完整的修辞传统,以及它能为讲授英语作文提供什么。”参见Jean Dietz Moss,“The Revival of Practical Reasoning”,in Rhetoric and Praxis: The Contribution of Classical Rhetoric to Practical Reasoning1,8(Jean Dietz Moss ed.,1986).对于一个拥有2450年历史的知识学科来说,大多数就其“近期”发展的归纳必然是宽泛的。20世纪60年代,人们对于古典修辞学的兴趣再次复苏,而这一次复兴需从构成修辞学历史的几十次(若没有上百次)类似复兴的视角来解读。而且,以前的复兴常常跨越几个世纪,而不仅仅是几十年。

[5].Edward P.J.Corbett E, Classical Rhetoric for the Modern Student 595(2d ed.1971).

[6].Edward P.J.Corbett E, Classical Rhetoric for the Modern Student 598(2d ed.1971).亚里士多德(约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腊哲学家和科学家。参见The New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556(Philip W.Goetz ed.,15th ed.1991)。

[7].Marcus Tullius Cicero(circa 106-43 B.C.)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约公元前106-43年),古罗马政治家、律师、教师,主要致力于修辞学研究,其主要著作包括:《论演说家》《布鲁图斯》《演说家》。参见The New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313-15(Philip W.Goetz ed., 15th ed.1991)。

[8].Marius Fabius Quintilian(circa 35-96 A.D.),古罗马演说家、修辞学家,其主要修辞学著作有《雄辩术原理》。参见The New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863(Philip W.Goetz ed., 15th ed.1991)。

[9].参见James J.Murphy,“Roman Writing Instruction as Described by Quintilian”,in A Short History of Writing Instruction from Ancient Greece to Twentieth-century America 19,20(James J.Murphy ed.,1990)。

[10].Edward P.J.Corbett E,Classical Rhetoric for the Modern Student 596(2d ed.1971).James J.Murphy,“Roman Writing Instruction as Described by Quintilian”,in A Short History of Writing Instruction from Ancient Greece to Twentieth-century America 38(James J.Murphy ed.,1990).

[11].Aristotle, The Rhetotic of Aristotle(Lane Cooper trans., 1932).

[12].Marcus Tullius Cicero, De Oratore(E.W.Sutton trans., 1942).

[13].Marius Fabius Quintilian, Institutio Oratoria(H.E.Butler trans., 1954).

[14].James J.Murphy,“Roman Writing Instruction as Described by Quintilian”,in A Short History of Writing Instruction from Ancient Greece to Twentieth-century America 20(James J.Murphy ed.,1990).

[15].James J.Murphy,“Roman Writing Instruction as Described by Quintilian”,in A Short History of Writing Instruction from Ancient Greece to Twentieth-century America 19-20(James J.Murphy ed.,1990).

[16].古人告诫所有有投票权的公民,在没有律师或者联邦表格的情况下,他们必须在公开法庭上为恢复自己的财产权辩护。无论新的民主政治还是新兴技能——写作——都赋予了每个人责任,即掌握令我们现在极为怀念的修辞习惯:从“即兴思考”到“流畅表达”。古希腊的公民还必须是具有批判性思维的人,他们随时准备为500人陪审团服务或者成为每月通过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参见Susan Miller,“Classical Practice and Contemporary Basics”,in The Rhetorical Tradition and Modern Writing 52-53(James J.Murphy ed.,1982)。

[17].Edward P.J.Corbett E, Classical Rhetoric for the Modern Student 595(2d ed.1971).

[18].参见Marcus Tullius Cicero, Rhetorica ad Herennium 9(H.Caplan trans.,1954),也参见Edward P.J.Corbett E, Classical Rhetoric for the Modern Student 600(2d ed.1971).(注意到《修辞学》的作者身份令人质疑)。“大约创作于公元前86-82年,它是现存最早的关于修辞学的拉丁语著作,也是拉丁语中最早的散文风格作品……虽然在古代世界几乎不为人知,但是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修辞学》广为流传。”

[19].关于古典分析技巧如何应用于现代法律语篇的延伸讨论,参见Michael Frost,“Greco-Roman Legal Analysis: The Topics of Invention”,66,St.John's L.Rev.107(1992)。

[20].参见Marcus Tullius Cicero, De Inventione 71(H.M.Hubbel trans.,1949).“所有命题都通过人或行为的属性来支持论证。我们认为以下是人的属性:名称,性质,生活方式,财富,习惯,感觉,兴趣,目的,成就,意外事件,所做的演讲”。

[21].Kathleen E.Welch K,The Contemporary Reception of Classical Rhetoric: Appropriations of Ancient Discourse60-61(1990)[quoting Edward P.J.Corbett,“The Topoi Revisted”,in Rhetoric and Praxis: The Contribution of Classical Rhetoric to Practical Reasoning 43,47(Jean Dietz,ed.,1986)].

[22].Michael Frost,“Greco -Roman Legal Analysis: The Topics of Invention”,66,St.John's L.Rev.127 (1992).

[23].关于古典组织策略如何应用于现代法律语篇的延伸讨论,参见Michael Frost,“Brief Rhetoric--A Note on Classical and Modern Theories of Forensic Discourse”,38 KAN.L.Rev.411(1990)。

[24].参见Marcus Tullius Cicero, De Oratore at vi.24(H.Rackham trans.,1942); S.Michael Halloran &Merrill D.Whitbum。

[25].关于古典修辞学家所考虑的情感范围更全面的讨论,参见S.Michael Halloran &Merrill D.Whitbum,“Ciceronian Rhetoric and the Rise of Science: The Plain Style Reconsidered”, in The Rhetorical Tradition and Modern Writing 61(James J.Murphy ed.,1982)。“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风格只是一种类型的问题;不同的风格适用于不同的语言环境…… [相比之下]西塞罗将三种风格与演讲者必须对观众产生的三种效果联系在一起:朴素的风格指导,中间的风格愉悦,典雅的风格关注信仰或行动。一个精心制作的演讲将根据演讲人的目的,利用这三个因素来调动听众的反应。朴素、中间和典雅的风格是不同层次的修饰和情感的集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不同的语言模式。”

[26].关于古典的情感和人格概念如何应用于现代法律语篇的延伸讨论,参见Michael Frost,“Ethos,Pathos &Legal Audience”,99 Dickinson L.Rev.85(1994)。

[27].Marius Fabius Quintilian, .Institutio Oratoria, 397(H.E.Butler trans., 1954).

[28].一些评论家拒绝或淡化了古典“原则”的概念。例如,Thomas P.Miller,“Reinventing Rhetorical Traditions”,in Learning from the Histories of Rhetoric: Essays in Honor of Winifred Bryan Horner 26,27(Theresa Enos ed.,1993):我们成功地使 [古典]修辞传统成为一种需要学习、教授和检验的东西。也许我们应该问问它是否真的存在,或者至少它是否是我们唯一需要告诉自己我们的过去的故事。如果我们能抛开经典文本的统一修辞传统的概念,我们或许可以采取更广泛的视角,使诸如经典化这样的修辞过程成为历史研究的对象。

[29].“如果我斗胆可以做一项庞大的文化归纳,我会在修辞传统中定义两个伟大的崩溃:第一,在中世纪,紧接着是文艺复兴时期的重建和再发现的漫长过程。第二个……开始于十九世纪初……”Brian Vickers,In Defence of Rhetoric 215(1988)。

[30].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173-74.(1980).

[31].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173-74.(1980).

[32].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15(1988).

[33].Richard McKeon, Rhetoric: Essays in Invention and Discovery at xvi(Mark Backman ed.,1987).

[34].Richard J.Schoeck“Lawyers and Rhetoric in Sixteenth-Century England”, in Renaissance Eloquence: Studies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enaissance Rhetoric, 274.(James J.Murphy ed.1983).

[35].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180(1980).

[36].无论如何,中世纪的修辞学家对古典修辞文本的了解主要局限于那些介绍性的和极为实用的学校文本、西塞罗的《论开题》和鲜为人知的《修辞学》,这些文本经常被发现与手稿相结合,约翰·沃德估计约有“1000到2000份摹本”仍然存在,“使它们成为中世纪最具代表性的古拉丁作品”和“可以说是有史以来使用最广泛的古典拉丁文著作”。见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16(1988)。

[37].弗莱维厄斯·马格努斯·奥里利乌斯·卡西奥多罗斯(约公元490 -585年)是古罗马历史学家。他为了翻译和保存古代和基督教的手稿在意大利的阿普利亚创办了Vivarium修道院。

[38].塞维利亚的伊西多尔(约公元560-636年)是西班牙神学家和大主教。在他的《词源》(Etymologiae)一书中,塞维利亚的伊西多尔试图对所有世俗和宗教的知识进行汇编。《词源》是整个中世纪时期的标准参考书和教科书。

[39].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177(1980).

[40].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178(1980).

[41].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180(1980).

[42].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182(1980).

[43].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186(1980).

[44].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191(1980).

[45].“写作是根源,写作也是雄辩的基础。”公元95年,马库斯·费比乌斯·昆体良写于《雄辩术原理》一书中,他持这一观点并不独特。这是一个在罗马文化中流传了几个世纪的观念。昆体良引用西塞罗曾于一个半世纪前说的话:笔是“辩才最好的塑造者和老师。”James J.Murphy,“Roman Writing Instruction as Described by Quintilian”,in A Short History of Writing Instruction from Ancient Greece to Twentieth-century America 19(James J. Murphy ed.,1990)。

[46].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27(1988).

[47].一些评论家反对前面关于中世纪时期的概括。例如,在“The Teaching of Writing in Medieval Europe”in A Short History of Writing Instruction from Ancient Greece to Twentieth-century America.pp.77, 81(James J.Murphy ed.,1990)文中,Marjorie Curry Woods发现“中世纪文学教育使用的学校课本里有一种非同一般的连贯性。在中世纪初期,作为修辞学教育基础的写作课本,在一千多年后仍在继续使用”。同上,81页。

[48].1416年,波吉奥在圣加尔修道院里探寻时,在塔底的一个小房间里发现了一本完整的昆体良的著作,“尽管沾满霉菌与灰尘,却完好无损”,此外还有一份阿斯科尼乌斯对西塞罗演讲的评论手稿……在1421年,洛迪的主教,杰拉尔多·兰德里亚尼发现了西塞罗的De Oratore, Orator, and Brutus的完整手稿,最后一本完全不为人知,另外两本只有残缺版本。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54-255(1988)。

[49].(文艺复兴时期的学者了解到)修辞学是创造形式、处理内容、装饰他们所欣赏并试图模仿的残本的学科。事实证明,修辞并不是对中世纪三学科的枯燥研究,也不是De InventioneRhetorica ad Herennium的技巧教学,而是一种高尚而富有创造性的艺术,是人类至善的特征。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196-197(1980)。

[50].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56(1988).

[51].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57(1988).

[52].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65(1988).

[53].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63(1988).

[54].法庭和协商辩才的退化,从一级修辞(口头,通常是面对面的对峙)到次级修辞(书面,远距离)的持续转变,意在表现辞藻(或仪式修辞)留下了更多的空间。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85(1988)。

[55].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70-271(1988).另见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199(1980).(注意,“到意大利的希腊移民中,对修辞学历史来说最重要的一位是George Trebizond(1395年-1472年),是他将Hermogenes和拜占庭希腊修辞传统引入西方”)。George Trebizond的最伟大著作是Rhetoricorum Libri V, or Five Books of Rhetoric,出版于1433年或1434年。

[56].“弗朗西斯·培根(1565年—1621年),英格兰大法官……是英国下议院和法庭中一位杰出的演说家。”同上注,第215页。在他的《论学术的推进》一文中,讨论了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

[57].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76(1988).

[58].Richard J.Schoeck“Lawyers and Rhetoric in Sixteenth-Century England”, in Renaissance Eloquence: Studies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enaissance Rhetoric, 275(James J.Murphy ed.1983).

[59].Richard J.Schoeck“Lawyers and Rhetoric in Sixteenth-Century England”, in Renaissance Eloquence: Studies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enaissance Rhetoric, 278(James J.Murphy ed.1983).

[60].Richard J.Schoeck“Lawyers and Rhetoric in Sixteenth-Century England”, in Renaissance Eloquence: Studies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enaissance Rhetoric,284-286(James J.Murphy ed.1983).

[61].Richard J.Schoeck“Lawyers and Rhetoric in Sixteenth-Century England”, in Renaissance Eloquence: Studies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enaissance Rhetoric, 288(James J.Murphy ed.1983).

[62].Jean Dietz Moss,“The Revival of Practical Reasoning”,in Rhetoric and Praxis: The Contribution of Classical Rhetoric to Practical Reasoning 5(Jean Dietz Moss ed.,1986).

[63].“(文艺复兴时期的学者)陶醉于古代的语言和文学,尽可能地试图恢复那个时代所有的知识,并使这些知识成为时代文化中智慧和雄辩的双重理想的基础……”George A.Kennedy,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196(1980)。

[64].Lloyd-Jones R,“Using the History of Rhetoric”,in Learning from the Histories of Rhetoric: Essays in Honor of Bryan Horner,20(Theresa Enosed.,1993).

[65].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94(1988).

[66].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316(1988)。昆体良列举了几十种思维模式,如反问、呼语、暗示和掩饰,并将修辞手法分为四种类型:句法变化、迭代模式、双关、平衡和对仗。

[67].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39(1988).

[68].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96(1988).

[69].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96(1988).

[70].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76(1988).

[71].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95(1988).

[72].参见Brian Vickers, In Defence of Rhetoric 295(1988)。

[73].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228(1980).

[74].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227(1980).

[75].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222(1980).

[76].参见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230(1980)。

[77].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232(1980).

[78].George Campbell, The Philosophy of Rhetoric.xxviii(Lloyd F.Bitzer ed.,1963).

[79].George Campbell, The Philosophy of Rhetoric.Ii.(Lloyd F.Bitzer ed.,1963).

[80].参见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235(1980)。

[81].James A.Berlin, Writing Instruction in Nineteen-century American Colleges,27(1984).

[82].“Before the publication of Theremin's Eloquence a Virtue(1844),Day's Elements of the Art of Rhetoric (1850),and Hope's Princeton Textbook in Rhetoric(1854),rhetorical education in American colleges was generally dominated by the extremely popular English rhetorics of Hugh Blair,George Campbell,and Richard Whately.”Nan Johnson,“Three Nineteenth -Century Rhetoricians: The Humanist Alternative to Rhetoric as Skills Management”,in The Rhetorical Tradition and Modern Writing,106(James J.Murphy ed.,1982).

[83].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240(1980).另外,Berlin表示:尼古拉斯·博伊尔斯顿于1771年向哈佛大学捐赠1500英镑以提供一个教授修辞学的职位,但直到1906年,也就是约翰·昆西·亚当斯被任命为第一个修辞学的博伊尔斯顿教授的时候,这笔捐款才得到利用。捐赠条款特别规定:修辞学教师需在理论和课堂实践中依据古典模式……教学应集中在构思、安排、风格和传达上。James A.Berlin, Writing Instruction in Nineteen-century American Colleges,14(1984)。

[84].James A.Berlin, Writing Instruction in Nineteen-century American Colleges,17(1984).

[85].James A.Berlin, Writing Instruction in Nineteen-century American Colleges,35(1984).

[86].George A.Kennedy, 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240(1980).

[87].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美国新型大学的选修制度……将整个学术界划分为不相关联的部分,形成了流水线型的教育。就修辞学而言,这意味着现在说服性的话语(对情感和意愿的吸引)只有在演讲术中才可能实现,因此甚至只有演讲系才关心这件事。处理想象的语篇成了新兴的文学系关注的问题。写作课程只剩下理解和理性,除了单薄的情感内容外,其他的都被剥夺了。James A.Berlin, Writing Instruction in Nineteen-century American Colleges, 9(1984)。

[88].参见James A.Berlin, Writing Instruction in Nineteen-century American Colleges,34(1984).(“随着19世纪的发展,大学修辞越来越关注书面语言……美国正从口头文化向印刷文化转变……有效写作的能力变得比在公众集会上发言更重要。”)。

[89].James A.Berlin, Writing Instruction in Nineteen-century American Colleges,60(1984).

[90].David R.Russell, Writing in the Academic Disciplines 88(1991).

[91].James A.Berlin,Writing Instruction in Nineteen-century American Colleges,28(1984).Richard Whately's Elements of Rhetoric提供了“一种新的管理构思取代了发现的经典构思。Whately提供了关于如何将适用于其他地方的材料用于创作的具体建议……”参见Susan Miller,“Classical Practice and Contemporary Basics”,in The Rhetorical Tradition and Modern Writing 53(James J.Murphy ed.,1982)(指出,在当前的传统教科书中,“我们教 ‘组织模式’是为了一些已经发现的 ‘材料’,而不是为了通过发现和回忆与作者目的相关的内容进行原始的创造性拓展。例如,我们不建议学生通过将一件事与另一件事进行比较来发现某些可说的事,而是教他们如何组织从先前的观察和好运中得出的比较细节”)。

[92].参见W.Ross Winterowd, A Teacher's Introduction to Composition in the Rhetorical Tradition,31(1994)。

[93].James A.Berlin, Writing Instruction in Nineteen-century American Colleges,63(1984).

[94].James A.Berlin, Writing Instruction in Nineteen-century American Colleges,73(1984).

[95].参见W.Ross Winterowd, A Teacher's Introduction to Composition in the Rhetorical Tradition,34(1994)。

[96].Robert J.Connors et Al,“The Revival of Rhetoric in America”,in Essays in Classical Rhetoric and Modern Discourse 8(Robert Connors,Lisa Ede,&Andrea Lunsford,eds.,1984).

[97].参见Landmark Essays on Rhetorical Invention in Writing(Richard Young &Yameng Liu eds.,1994) (从1943年始,至1986年终,展示了不同作者的系列文章,该书研究了“构思”的经典主题或从现代哲学、伦理、认识论、美学和组织等不同角度来发掘论据)。

[98].Kenneth Burke,“The Five Master Terms: Their Place in a‘Dramatistic' Grammar of Motives”,in Landmark Essays on Rhetorical Invention in Writing(Richard Young &Yameng Liu eds.,1994)

[99].Richard McKeon,Rhetoric: Essays in Invention and Discovery at vii(Mark Backman ed.,1987).本卷(Rhetoric and Praxis: The Contribution of Classical Rhetoric to Practical Reasoning)中的论文的写作有一个共同的目的:从古典修辞学时代中恢复一些实际推理方法——用以激发和整理人们对共同关心的问题的思考——这些方法可能对我们今天的写作教学有所启发。Jean Dietz Moss,“The Revival of Practical Reasoning”,in Rhetoric and Praxis: The Contribution of Classical Rhetoric to Practical Reasoning, 1(Jean Dietz Moss ed.,1986)。

[100].Chaim Perelman, The Idea of Justice and the Problem of Argumentation(John Petrie trans.,1963).

[101].Chaim Perelman &L.Olbrechts-Tyteca, The New Rhetoric: 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John Wilkinson &Purcell Weaver trans.,1969).

[102].Edward P.J.Corbett E, Classical Rhetoric for the Modern Student 629(2d ed.1971).

[103].Robert F.Hanley, Brush Up Your Aristotle, Litig., Winter 1986, at 39.

[104].Ruggero J.Aldisert, Logic for Lawyers: A Guide to Clear Legal Thinking, 54(1989).

[105].波斯纳解释说,亚里士多德及其后继者所使用的“修辞”涵盖了交际中的各种说服手段,不包括形式逻辑。因此,它不仅包含了风格,而且包含了许多推理。自中世纪以来,“修辞”这个词越来越多地意味着仅仅是雄辩或有效地使用语言,这是我要使用的“风格”这个词的近似意义。虽然,有人更喜欢“修辞”的更广泛意义。

[106].Richard A.Posner, Law and Literature: A Misunderstood Relation 270-71.Amsterdam A &Hertz R, An A-nalysis of Closing Arguments to a Jury,37 N.Y.L.Sch.L.Rev.55(1992).

[107].参见Michael Frost, BriefRhetoricA Note on Classical and Modern Theories of Forensic Discourse, 38 U. Kan.L.Rev.411(1990); Greco -Roman Legal Analysis: The Topics of Invention, 66 ST.John's L.Rev.p.107 (1992); Ethos, Pathos&Legal Audience,99 DicK.L.REV.85(1994); and Greco-Roman Analysis of Metaphoric Reasoning.2 Legal Writing: The Journal of the Legal Writing Institute.113(1996)。

[108].参见Richard J.Schoeck,“The Practical Tradition of Classical Rhetoric”,in Rhetoric and Praxis: The Contribution of Classical Rhetoric to Practical Reasoning 28 n.3(Jean Dietz Moss,ed.,1986)(“这是法律与修辞学之间共生关系的持久性的象征,在大多数英美法域,构思意味着……法律诉讼当事人或其律师审查证据的早期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