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第2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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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在我国,从梁治平较早提出“民间法”这一概念起算,相关研究已有25年左右的历程了。这一概念甫一提出,迅即开启了我国民间法研究之序幕,并在其后日渐扎实地推开了相关研究。其中《民间法》《法人类学研究》等集刊的创办,一些刊物上“民间法栏目”的开办,“民间法文丛”及其他相关论著的出版,一年一度的“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中国人类学会法律人类学专业委员会年会、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年会、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专业委员会年会等的定期召开,以及国内不少省份民族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及其年会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可谓是相关研究蓬勃繁荣的明显标志和集中展示。毫无疑问,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我国民间法研究的学术成果,已经有了可观的量的积累。但越是这个时候,越容易出现学术研究“卡脖子”的现象。事实正是如此。一方面,“民间法”研究在量的积累上突飞猛进,但另一方面,真正有分量的相关学术研究成果却凤毛麟角。因此,借起草“《民间法》半年刊总序”之机,我愿意将自己对我国当下和未来民间法研究的几个“看点”(这些思考,我首次通过演讲发表在2020年11月7日于镇江召开的“第16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上)拋出来,作为引玉之砖,供同仁们参考。

第一,民间法研究的往后看。这是指我国的民间法研究,必须关注其历史文化积淀和传承,即关注作为历史文化积淀和传承的民间法。作为文化概念的民间法,其很多分支是人们社会生活长期积累的结果,特别是人们习常调查、研究和论述的习惯法——无论民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宗族习惯法,还是社团习惯法、行业习惯法、宗教习惯法,都是一个民族、一个地方、一个宗族,或者一个社团、一种行业、一种宗教在其历史长河中不断积累的结果。凡交往相处,便有规范。即便某人因不堪交往之烦而拒绝与人交往,也需要在规范上一视同仁地规定拒绝交往的权利和保障他人拒绝交往的公共义务。当一种规范能够按照一视同仁的公正或“正义”要求,客观上给人们分配权利和义务,且当这种权利义务遭受侵害时据之予以救济时,便是习惯法。所以,民间法研究者理应有此种历史感、文化感或传统感。应当有“为往圣继绝学”的志向和气概,在历史中观察当下,预见未来。把史上积淀的民间法内容及其作用的方式、场域、功能,其对当下安排公共交往、组织公共秩序的意义等予以分门别类,疏证清理,发扬光大,是民间法研究者责无旁贷的。在这方面,我国从事民族习惯法,特别是从史学视角从事相关研究的学者,已经做了许多值得赞许的工作,但未尽之业仍任重道远。其他相关习惯法的挖掘整理,虽有零星成果,但系统地整理研究,很不尽人意。因之,往后看的使命绝没有完成,更不是过时,而是必须接续既往、奋力挖掘的民间法学术领域。

第二,民间法研究的往下看。这是指我国的民间法研究,更应关注当下性,即关注当代社会交往中新出现的民间法。民间法不仅属于传统,除了作为习惯(法)的那部分民间法之外,大多数民间法,是在人们当下的交往生活中产生并运行的。即便是习惯与习惯法的当下传承和运用,也表明这些经由历史积淀所形成的规则具有的当下性或当下意义。至于因为社会的革故鼎新而产生的社区公约、新乡规民约、企业内部规则、网络平台规则等,则无论其社会基础,还是其表现形式和规范内容,都可谓是新生的民间法。它们不但伴随鲜活的新型社会关系而产生,而且不断助力于新社会关系的生成、巩固和发展。在不少时候,这些规范还先于国家法律的存在,在国家法供给不及时,以社会规范的形式安排、规范人们的交往秩序。即便有了相关领域的国家法律,但它也不能包办、从而也无法拒绝相关新型社会规范对人们交往行为的调控。这在各类网络平台体现得分外明显。例如,尽管可以运用国家法对网络营运、交易、论辩中出现的种种纠纷进行处理,但在网络交往的日常纠纷中,人们更愿意诉诸网络平台,运用平台内部的规则予以处理。这表明,民间法这一概念,不是传统规范的代名词,也不是习惯规范的代名词,而是包括了传统规范和习惯规范在内的非正式规范的总称。就其现实作用而言,或许当下性的民间法对于人们交往行为的意义更为重要。因此,在当下性视角中调查、整理、研究新生的民间规范,是民间法研究者们更应努力的学术领域。

第三,民间法研究的往前看。这是指我国的民间法研究,不仅应关注过去、关注当下,而且对未来的社会发展及其规范构造要有所预期,发现能引领未来人们交往行为的民间法。作为“在野的”、相对而言自生自发的秩序安排和交往体系,民间法不具有国家法那种强规范的可预期性和集约性,反之,它是一种弱规范,同时也具有相当程度的弥散性。故和国家法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时滞性”相较,民间法更具有对社会关系“春江水暖鸭先知”的即时性特征。它更易圆融、自然地适应社会关系的变迁和发展,克服国家法在社会关系调整中过于机械、刚硬、甚至阻滞的特点。惟其如此,民间法与国家法相较,也具有明显地对未来社会关系及其规范秩序的预知性。越是面对一个迅速变革的社会,民间法的如上特征越容易得到发挥。而我们所处的当下,正是一个因科学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和人工智能的不断开发而日新月异的时代。人类在未来究竟如何处理人的自然智慧和人工智能间的关系?在当下人工智慧不断替代人类体力、脑力,人们或主动亲近人工智慧,或被迫接受人工智慧的情形下,既有民间法是如何应对的?在人类生殖意愿、生殖能力明显下降的情形下,民间法又是如何因应的……参照民间法对这些人类发展可以预知的事实进行调整的蛛丝马迹,如何在国家法上安排和应对这些已然呈现、且必将成为社会发展事实的情形?民间法研究者对之不但不能熟视无睹,更要求通过其深谋远虑的研究,真正对社会发展有所担当。

第四,民间法研究的往实看。这是指我国的民间法研究,应坚持不懈地做相关实证研究,以实证方法将其做实、做透。作为实证的民间法研究,在方法上理应隶属于社会学和人类学范畴,因此,社会实证方法是民间法研究必须关注并运用的重要工具。无论社会访谈、调查问卷,还是蹲点观察、生活体验,都是研究民间法所不得不遵循的方法,否则,民间法研究就只能隔靴搔痒,不得要领。在这方面,近20年来,我国研究民间法,特别是研究民族习惯法的一些学者,已经身体力行地做了不少工作。但相较社会学、人类学界的研究,民间法研究的相关成果还远没有达到那种踏足田野、深入生活的境地。绝大多数实证研究,名为实证,但其实证的材料,大多数是二手、甚至三手的。直接以调研获得的一手材料为基础展开研究,虽非没有,但寥若晨星。这势必导致民间法的实证研究大打折扣。这种情形,既与法学学者不擅长社会实证的学术训练相关,也与学者们既没有精力,也缺乏经费深入田野调研相关,更与目前的科研评价体制相关——毕竟扎实的社会学或人类学意义上的实证,不要说十天数十天,即便调研一年半载,也未必能够成就一篇扎实的、有说服力的论文。因此,民间法研究的往实看,绝不仅仅是掌握社会学或人类学的分析方法,更需要在真正掌握一手实证材料的基础上,既运用相关分析工具进行分析,又在此分析基础上充实和完善民间法往实看的方法,甚至探索出不同于一般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方法的民间法实证研究之独有方法。

第五,民间法研究的往深看。这是指我国的民间法研究,要锲而不舍地提升其学理水平。这些年来,人们普遍感受到我国的民间法研究,无论从对象拓展、内容提升、方法运用还是成果表达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人们又存有另一种普遍印象:该研究在理论提升上尚不尽如人意,似乎这一领域,更“容易搞”,即使人们没有太多的专业训练,也可以涉足,不像法哲学、法律方法、人权研究这些领域,不经过专业训练,就几乎无从下手。这或许正是导致民间法研究的成果虽多,但学理深度不足的主要原因。这尤其需要民间法研究在理论上的创新和提升。我以为,这一提升的基点,应锚定民间法学术的跨学科特征,一方面,应普及并提升该研究的基本理念和方法——社会学和人类学的理念与方法,在研究者能够娴熟运用的同时,结合民间法研究的对象特征,予以拓展、提升、发展。另一方面,应引入并运用规范分析(或法教义学)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以规范分析的严谨和价值分析的深刻,对民间法的内部结构和外部边界予以深入剖析,以强化民间法规范功能之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再一方面,在前述两种理论提升的基础上,促进民间法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的多样和多元。与此同时,积极探索民间法独特的研究方法、对象、内容、范畴等,以资构建民间法研究的学术和学科体系——这一体系虽然与法社会学、法人类学、规范法学有交叉,但绝非这些学科的简单剪裁和相加。只有这样,民间法研究往深看的任务才能有所着落。

第六,民间法研究的比较(往外)看。这是指我国的民间法研究,不仅要关注作为非制度事实的本土民间法及其运行,而且要眼睛向外,关注域外作为非正式制度事实的民间法及其运行,运用比较手法,推进并提升我国的民间法研究。民间法的研究,是法律和法学发展史上的一种事实。在各国文明朝着法治这一路向发展的过程中,都必然会遭遇国家法如何对待民间法的问题,因为国家法作为人们理性的表达,其立基的直接事实基础,就是已成制度事实的非正式规范。随着不同国家越来越开放性地融入世界体系,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都不得不参照、尊重其他国家的不同规范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规范。因此,民间法研究的向外看、比较看,既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国际化,人民交往全球化,进而各国的制度作用力相互化(性)的必然,也是透过比较研究,提升民间法学术水平和学术参与社会之能力的必要。在内容上,比较研究既有作为非正式制度事实的民间法之比较研究,也有民间法研究思想、方法之比较研究。随着我国学者走出国门直接观察、学习、调研的机会增加和能力提升,也随着国外学术思想和学术研究方法越来越多地引入国内,从事比较研究的条件愈加成熟。把国外相关研究的学术成果高质量地、系统地迻译过来,以资国内研究者参考,积极参与国际上相关学术活动,组织学者赴国外做专门研究,成立比较研究的学术机构,专门刊发民间法比较研究的学术专栏等,是民间法研究比较看、向外看在近期尤应力促的几个方面。

当然,民间法研究的关注路向肯定不止如上六个方面,但在我心目中,这六个方面是亟须相关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研究团体尽快着手去做的;也是需要该研究领域的学者们、研究机构和研究团体精诚团结、长久攻关的事业。因此,在这个序言中,我将其罗列出来,并稍加展开,冀对以后我国的民间法研究及《民间法》半年刊之办刊、组稿能有所助益。

创刊于2002年的《民间法》集刊,从第1卷到第13卷一直以“年刊”的方式出版。为了适应作者及时刊发、读者及时阅读以及刊物评价体系之要求,自2014年起,该集刊改为半年刊。改刊后,由于原先的合作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稿件拥挤,尽管责任编辑甘世恒君千方百计地提前刊物的面世时间,但结果仍不太理想。刊物每每不能按时定期出版,既影响刊物即时性的传播效果,也影响作者和读者的权利。《民间法》主编与编辑收到了不少作者和读者对此的吐槽。为此,经与原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及甘世恒编辑的商量,从2020年第25卷起,《民间法》将授权由在北京的研究出版社出版。借此机会,我要表达之前对《民间法》的出版给予鼎力支持的山东人民出版社及李怀德编审,济南出版社及魏治勋教授,厦门大学出版社及甘世恒编审的诚挚感谢之情;我也要表达对《民间法》未来出版计划做出周备规划、仔细安排的研究出版社及张立明主任的真诚感谢之意。期待《民间法》半年刊作为刊载民间法学术研究成果的专刊,在推进我国民间法研究上,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其应有的责任,也期待民间法研究者对《民间法》半年刊一如既往地予以宝贵的帮助和支持!

是为序。

陇右天水学士 谢晖

2020年冬至序于长沙梅溪湖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