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食品药品安全从不缺少公共话题。长春长生、武汉生物疫苗事件燃爆的舆论热点刚趋于平静,就有媒体报道,2018年8月25日晚,在中国计算机学会(CCF)主办的第二十一届中国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CAD&CG2018)学术会议上,有250多人食用晚餐后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食物中毒症状。据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急办在网上提供的信息,桂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确认此次食物中毒是由沙门氏菌所致,并称在该酒店“在食品留样不全不规范的情况下,最终在留样食品‘卤味拼盘’及3名厨师肛试样品中检出和患者体内同型的沙门氏菌”。应当说,对于一个星级酒店而言,出现这种按照食品安全经营规范原本可以避免的食物中毒事件无疑让人大跌眼镜,何况还是在如此一个高规格的学术会议上。对于酒店的管理者而言,也许这只是一个偶然性事件;对于围观的老百姓而言,也许这只是一个茶余饭后的谈资。但于我而言,这恰恰是我们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所面临的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这些看似偶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实则有一定的必然性——其背后是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药品安全规范的麻痹,也是有关部门对持之以恒强化监管的懈怠。而这种“偶然性”所带来的“必然性”后果就是,我们任何一个人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不管你自觉何等尊贵,也不管你自认何其卑微。当然,命运指派何人去亲身感受食品安全事件的恐惧与紧张,自然是“必然”中的“偶然”。就此而言,与其说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一种公共责任,更毋宁说是为了自己“想吃就吃”的自在情怀。
其实,大多数人都能意识到食品药品安全与公众生活的息息相关,所以食品药品从严治理从不缺少社会共识。从食品药品的全链条监管到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我们看到国家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严”,也看到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的“切”。这使公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领域多了一份支持和理解,也使监管人员、司法人员在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多了一份责任和压力。因此,了解执法办案人员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思维,对于我们理解食品药品犯罪治理体系的系统化问题具有重要的指示意义。“法官的整个工作就是宣布判决和法律的含义。”作为一名研究者,我深切感受到法律在指引公众行为规范、明确法律标准方面的深切含义,也能体会到裁判对食品药品的经营者合法经营的重大影响。社会公众未必都去查阅法律,也未必能够看得懂,但是法官的裁判直观地告诉公众对与错的标准以及相应的后果。毕竟,“法官裁判要讲道理,但这个道理不是到社会上、报刊上去讲,而是在判决书上讲,靠判决书本身去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1]因此,典型案件及其背后司法裁判,是我们理解这个时代食药犯罪治理机遇与挑战的优质切片。
为此,本书将研究的视角转向了毒豆芽、地沟油、注水肉、滥用泡打粉、保健品、进口药、假疫苗、膏药以及医疗器械九大类案。这些类案都是这几年调研、讲座过程中和一线执法办案人员深入探讨的案件类型,也是实践中频发且争议问题较多的案件。在笔者看来,这些案件也是当下我们办理食品药品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代表性问题。本书共有十章,前五章主要围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讨论,后五章则围绕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展开分析。
第一章主要对刑法中食品的认定标准和证明进行探讨。刑法中的“食品”和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是否具有同一性,理论和实践中争议都比较大。如果我们无法确定食品的范畴或者在什么是食品的问题上争议难消,就会影响取证过程中证明涉案物品为食品的效率,因此,第一章选择了“食品”的认定标准作为研究内容,以奠定全书分析问题的基础。第二章对“毒豆芽”案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探讨。该类案件是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治理中的典型事件。之所以说典型,是因为它体现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专业性——在很多案例中司法机关甚至没有理解“毒豆芽”之毒的性状——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农药属性。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会在司法部门之间、学者之间产生了诸多争议。其实,这些争议并非围绕一个专业问题展开——脱离农药学科从纯粹的法规范视角来讨论,注定是一种误区。因此,对“毒豆芽”案件探讨,既是对实践争议的梳理与回应,也期待能够透过这类案件,使我们每一个研究者、执法者、司法者以理性的视角去看待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第三章围绕“地沟油”案件的司法认定展开。“地沟油”案件曾经引起公众对餐桌消费的极大担忧,也推动国家以更严苛的方式惩治此类犯罪行为。但“地沟油”认定标准的模糊、检验检测方法的缺失以及刑法规范中极易让人忽略的问题,都给司法人员办理此类案件带来了困难。因此,本章结合上述问题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第四章选择了“注水肉”这一典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因注水的水质不同,使注水肉的安全性也有很大差异。因此,注水肉案件是食品安全领域极为典型的竞合案件。如何在这类案件中准确评价不法者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更全面地收集证据,是本章研究的重点所在。第五章“滥用含铝泡打粉”案件也是食品安全领域争论较大的案件。对于滥用含铝泡打粉案件的分析几乎可以适用于整个滥用食品添加剂案件的处理。一方面,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普遍性使笔者一直关注这类案件并将其作为代表性案例来研究;另一方面,该类案件的嫌疑人往往是街头摆摊的小商小贩,为生计糊口的动机也时常令办案人员同情,而“泡打粉”的刑事违法标准却极不明确,所以时常使执法人员面临证据问题、情法问题的纠结。为此,本章选择“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两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意图对当前的争议问题提出建设性建议。
第六章探讨的保健品案件是游离在假药与有毒、有害食品之间的特殊案件。因此,办理此类案件首先要确定涉案保健品的身份是药品还是食品,这也使本章在整本书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如果涉案产品符合食品特征的,可以根据涉案保健品的性质决定适用《刑法》第143条、第144条或者第140条;如果涉案保健品被认定为药品,则可以考虑适用《刑法》第141条和第140条的规定。第七章关注的依然是社会热点案件——销售非法进口药。对此,应当承认,按照现行的法律规范,将行为人销售的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认定为假药,是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但此类案件是否均构成销售假药犯罪,应当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即法益侵害性的角度准确把握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所侵犯的法益,从而避免将销售完全合格的非法进口药的行为认定为销售假药犯罪。第八章关注近期频发的疫苗案件。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不管是从国外非法进口的“假的”真疫苗,还是国内非法经营的“真的”假疫苗,都应当依照刑法明文规定定罪量刑。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如何理解假药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经营的劣质疫苗和人身伤害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存在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为此,本章从药品的认定标准、因果关系等角度对该类案件的定性处理进行分析。第九章探讨的是民间传统膏药这一中国传统医学的代表性成果。从现行规定来看,膏药属于药品。在分类上,膏药属于中药制剂,与中药饮片、中药材不同,更区别于保健用品和医疗器械,这一点是本章研究的立足点。因此,在判断膏药是不是假药时,本章提出应当注意区分“非药品冒充药品”和“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两者之间的界限,通过合理界定来影响案件取证。第十章以“医疗器械”案件为研究对象。对于实践争议,笔者认为,医疗器械与药品的区分,应当以法定概念、特征为基础,结合证据确认其性质。不符合保障人体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不仅包括真正的医疗器械,而且包括以一般产品冒充医疗器械的情形。不管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都可以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认定依据。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加强医疗器械的质量评估,并根据刑事证明的需要完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明确风险评估的目标。
选择典型类案作为研究,在不是判例法的国家似乎显得不够高雅。但是,每一个裁判背后无不体现了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法律观念的社会化程度,对裁判进行梳理和研判对于发现刑事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也可以促使高居庙堂之上的立法者们关注真正的司法需求。亚里士多德曾言,“法官盖公平之保护者也,保护公平即保持平等”。我们期待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治理是一场真正的法治之治。
[1].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