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被对方恐吓、索要财物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很常见,但分手后一方因为内心不平衡,纠缠不休,甚至索要财物,威胁恐吓对方,就超出了道德约束的范围,被恐吓一方需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被恐吓的一方首先要确定对其做出恐吓的人是不是自己的前任。如果恐吓方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被恐吓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恐吓方应该立即报警,并收集相关恐吓的证据,保护好自己。
案例
2020年3月,小王(女)跟小李(男)相识相恋,交往期间,两人因性格不合常常发生争执,交往五个月后,小王提出分手,但小李一直不同意。
小王一直拒绝与小李见面,但其间小李不断打电话、发微信骚扰对方,并多次使用语言暴力,甚至威胁小王,要么跟他结婚,要么给他一笔钱,要么和他一起死。
一段时间后,小李变本加厉,直接到小王的单位门口围堵拦截,恐吓对方。现在,小王每天都生活在恐惧中,生活工作受到很大影响。这种情况下,小王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
律师说法
虽然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恐吓罪这个表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小王作为被恐吓方,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理,对小李予以拘留或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在公安机关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后,小李还继续对小王实施恐吓威胁、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小李在威胁恐吓中索要财物,还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中的明确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所以说,对于小李的威胁恐吓行为,是有法律惩治依据的。
当然,还有另一种思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所以,小王也可以据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遭受威胁恐吓后,无论寻求哪一条保护途径,都需要准备好证据,不管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是向法院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都是如此。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目击证人的证言等,所以,要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