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社会学的性质
第一章
法社会学—社会学的分支
一、社会学—人类社会的学说
1.社会学的渊源和特征
从法社会学的字面意义看,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本质的一门学科,是社会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这仅仅是一个比较肤浅的定义,对人们理解这一学科并无多大帮助。为了更加清楚地确定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人们不仅应该弄清楚社会学和法律这两个相关概念的含义,而且应该探究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任务,因为无论在法学还是在社会学中都并不存在一条简单的、得到一致公认的、可以用来区分两者的界限。因为这一原因,尽管人们试图对法社会学这一概念进行抽象的定义,但是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成果。为此,人们只能研究大量的法社会学文献,从而客观地了解其研究对象、理论、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其中的首要任务是:人们应该找到研究法社会学的路径。最好的办法是科学地、历史地研究社会学和法社会学的内在联系,因为社会学和法社会学也是从这一联系中发展而来的。
社会学是有关社会(societas)的学说。换句话说,只要社会环境中还存在着其他要素,社会学就是研究人类社会(menschlichen Gesellschaft)和人类行为(menschlichen Verhalten)的学说。其研究范围包括: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社会的活动规律和发展规律、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关系。此外,它还包括人类社会和人类普通文化之间的关系、它们和人类生活特别领域之间的关系以及和社会—文化人之间的关系(1)。据此,人们可以将社会学和自然科学区别开来。后者的研究对象是无生命和有生命的自然现象(Natur);另外,这还是社会学和人类科学例如医学、心理学的分界线,后者的研究对象是每一个体的人;社会心理学(Sozialpsychologie)是社会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
与此相反,人们不能根据研究对象来划分社会学和所谓的人文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之间)的界限,相关的人文科学有:神学社会伦理学(theologischen Sozialethik)、社会哲学、历史学以及法学。因为社会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对象都是人类社会。确切地说,两者之间主要在提问方式和研究方法方面存在着区别。直到19世纪,社会学才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其产生应该归功于一个大胆的想法:即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应用到社会科学的研究上。 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创造了社会学这一概念,其目的是希望创立“物理社会学”(physique sociale)(2)。 埃米尔·迪尔克姆(Emile Durkheim)给其“社会学”(Leçons de Sociologie)讲座取了副标题,该副标题为“物理习惯法学”(physique des moeurs et du droit)(3)。这里蕴藏着三方面的计划:第一,自然科学是通过经验性、实证性观察方法获取知识的,因此应该用自然科学这种观察方法取代社会学—哲学的纯理论学说,因为人们很难证实使用后一方法得出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第二,通过类比适用自然法则,试图揭示人类社会的自然发展规律。第三,这就带出了人类的希望,即希望能够预测和控制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
社会学的产生还有其政治背景,19世纪时期社会关系获得了新的发展。当时小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壮大,为了提高其在封建社会中的社会地位,他们很想弄清楚改变一个社会秩序应该具备哪些前提条件。另外,人口的增长、刚刚开始的工业革命以及随之而给大多数人带来的灾难更加促使人们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深入研究:究竟什么是人类苦难的罪魁祸首?怎样才能改善人类的生活?由于历史学的研究对象是以往发生的事情,所以它显然不能用以探究这些问题。社会学这一新兴科学的研究方法恰恰提供了有效的手段。正因为如此,社会学及其研究方法从一开始就带有批判性和社会改革的特征。批判和社会改革是 孔德和 迪尔克姆的论著中的重要内容,这一特征在 马克思和 恩格斯的著作中更加明显。即使在今天,社会学的批判性也十分明显。社会学之所以同时具有批判要素和实证要素的特征,并不仅仅是因为其特殊的产生历史,更加重要的是因为这一科学的本质。因为社会学不仅揭示人类价值观、人类需求与真实的社会关系之间的差异,而且帮助人们认清现有社会的结构并且对此进行分析,这样就会自然而然地将已有科学知识用于批判已经被揭示的社会不公正现象。也因为这一原因,绝对的集权制度通常根本不能容忍社会学;或者只有当社会学能够为其所用时,它们才允许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