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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按照认知阶段的不同,从感性到理性,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心理是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及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的产生基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法律生活、社会生活,是人们对法律的直接的、表面的、感性的认识和情绪,是对法律现象自发的、不系统的反映形式;法律思想体系则是人们对法及法律现象反映过程中所形成的系统化、理性化、自觉化的思维形式,它包括人们认识法的一系列概念、范畴、观点、原理、原则等。它处于法律意识的高层次,具有明显的概括性、指导性和体系化的特征。它在一个民族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主导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