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员方应加入的国际条约
CPTPP在第18.7条规定了各成员方应加入的国际条约。该条规定了加入CPTPP时各成员方必须已经批准或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包括1979年修订的《专利合作条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对于《马德里议定书》《布达佩斯条约》《新加坡条约》《1991年UPOV》、WCT和WPPT来说,如果成员方还未成为这些条约的缔约方,那么在CPTPP对其生效时,该成员方必须加入这些条约,在时间上为其设置了一个缓冲期。缔约方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或《新加坡条约》,就可认为是同时加入了两个条约。附件18-A为新西兰加入《UPOV 1991》或建立一个实施《UPOV 1991》的植物新品种权制度设置了宽限期,因此本条关于加入《UPOV 1991》的要求对新西兰来说不适用。
(一)TRIPs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以及CPTPP的发展
知识产权可以作为限制贸易的手段,来阻止其他国家产品的进口,美国在TRIPs的制定过程中力主将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则纳入其中也有此方面的考量。时至今日,虽然仍有一些国家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责范围,WTO作为贸易组织不应对此有过多涉及,但应当看到,这些贸易协定对知识产权的规定并未完全脱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专门条约,WTO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也并非没有交流与合作机制。TRIPs开了贸易与知识产权挂钩的先河,之后达成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则多以此为基础,或持相当的保护水平,或有所超越,被称为TRIPs-plus协议。
在与主要的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上,TRIPs并没有规定成员方必须加入某一知识产权条约,但含有TRIPs-plus特征的知识产权协定在基本要求方面,通常在TRIPs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要求加入或批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1]美国与欧盟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该特点就十分突出,通常协定会要求加入某些公约作为“准入”条件。[2]这是后TRIPs时代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TRIPs通过纳入《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罗马公约》与《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实体条款的方式,使得成员方即使没有加入上述公约,也必须遵守这些公约的规定。例如,我国没有加入《罗马公约》,但通过适用TRIPs,间接地使公约的规定对我国产生效力。再如,《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于1989年签署,至今未生效,但通过TRIPs使其主要实体条款在一个新的多边框架内得到了实施,这也算是创造了一种新的国际条约生效途径。[3]CPTPP作为TRIPs-plus协定的代表,在成员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承担的义务方面,CPTPP在第18.7条规定了各成员应加入1979年的《专利合作条约》《伯尔尼公约》和《巴黎公约》,并为成员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布达佩斯条约》《新加坡条约》《1991年UPOV》、WCT、WPPT设置了一个缓冲期,即成员方可以在CPTPP对其生效之日加入或批准这些知识产权公约。
(二)相关贸易协定的规定及TPP中该条文本的演变
除了之前极力主导亚太地区国家达成TPP协定,美国还与诸多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形成了自由贸易网络。出于维护美国亚太经济利益与政治安全的考虑,美韩两国达成了《美韩自由贸易协定》,[4]从而在政治上“法定地”避免了美国与亚太地区的分割,在经济上将美国再次“嵌入”亚太市场,[5]可以说,《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国将新的贸易规则加诸亚太地区国家的一次尝试,CPTPP中的许多知识产权高保护标准在《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中都可以找到原型。
《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在第18.1条中规定了各方应加入的知识产权公约,除了没有宽限期的规定,在必须加入的国际条约的种类上,也较CPTPP多了《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公约(1974)》这一公约。另外,《美韩自由贸易协定》还规定了各方应尽力加入的条约类型。[6]与CPTPP的文本相比,《美韩自由贸易协定》要求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数量更多,类型也更为全面。原因可能是韩国自身经济较为发达,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美国悬殊较小,两国在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上可以较为容易地达成一致。而TPP成员国之间经济水平发展并不均衡,既有依靠出口自然资源发展经济的国家,也有依靠高新技术占据价值链前端的国家,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不同,因而在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较难达成一致。
2013年11月,维基解密泄露的TPP知识产权章节文本与最终文本有较大的差别,但该泄露文本与《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却高度类似。[7]该泄露文本显示美国与澳大利亚曾提议将与《美韩自由贸易协定》雷同的规定作为TPP缔约方应加入的公约的要求进行规定,但遭到了其他国家的反对。此外,美国还提议应加入的条约有《专利法条约(2000)》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1999)》,但没有得到TPP其他成员国的同意。[8]经过对比可以看出,TPP谈判过程中美国对应加入的知识产权条约的提议基本上以《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为蓝本,但由于TPP成员各自的情况比较复杂,通过这个更为广泛的区域竞争性合作机制将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进一步推广显得较为困难,不如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下通过经济实力施压以及政治手段来使对方同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故TPP最终文本在此方面作出了妥协,规定了三个必须加入的条约,以及六个在TPP对该成员生效时必须加入的条约,为尚未加入这些条约的国家设置了宽限期。另外,该条在脚注中也明确,缔约方批准或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或《新加坡条约》,就可认为是符合了第2款第(a)项和第(c)项规定的义务。成员选择加入其一即可满足本条的规定。CPTPP该条规定与TPP一致。通过与《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对比,以及文本谈判过程中的提案可以看出即使美国后来选择退出TPP,通过建设形成自由贸易网络也同样可以将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加诸贸易伙伴。
CPTPP条文:
第18.7条:国际协定
1.各方确认已经批准或者加入下列协议:
(a)《专利合作条约》(1979年9月28日修订);
(b)《巴黎公约》;和
(c)《伯尔尼公约》。
2.如果还未成为以下协议的缔约方,则该缔约方应在本协定对该方生效时批准或加入下列协议:
(a)《马德里议定书》;
(b)《布达佩斯条约》;
(c)《新加坡条约》;1
(d)《1991年UPOV》;2
(e)WCT;以及
(f)WPPT。
脚注1:缔约方批准或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或《新加坡条约》,就可认为是符合了第2款第(a)项和第(c)规定的义务。
脚注2:附件18-A适用于本项。
附件18-A
第18.7.2条的附件
1.尽管有第18.7.2条规定的义务,在符合本附件第2、3、4款规定的前提下,新西兰应:
(a)在本协定对新西兰生效之日起3年内加入《UPOV 1991》;或者
(b)在本协定对新西兰生效之日起3年内建立一个实施《UPOV 1991》的植物新品种权制度。
2.第1款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新西兰为履行《怀唐伊条约》下承担的义务所采取的必要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没有以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方式针对一缔约方之人。
3.第2款规定的任何措施与第1款规定的义务的一致性,不适用本协定的争端解决条款。
4.对《怀唐伊条约》的解释,包括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性质,不适用本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条款。第28章(争端解决程序)适用于本附件。依据第28.7条成立的专家组(专家组的设立),只能被请求确定第2款规定的措施是否与该缔约方在本协定下承担的义务相一致。
[1] 详参见张宇燕主编:《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文本解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6页。
[2] 详参见张宇燕主编:《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文本解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6页。
[3] 王新奎、刘光溪主编:《WTO与知识产权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页。
[4] 刘中伟、沈家文、宋颖慧:《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中国与亚太区域合作的新机遇》,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年版,第99页。
[5] C.Fred Bergsten:Embedding Pacific Asia in the Asia Pacific:The Global Impact of an East Asian Community,Speech at the Japan National Press Club,Tokyo,September 2,2005,https://piie.com/publications/papers/bergsten0905.pdf,last visited Feb.10th,2019.
[6] 《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在第18.1条中规定的各方应加入的知识产权公约为:(a)1979年修订的《专利合作条约(1970)》;(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巴黎公约》);(c)《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伯尔尼公约》);(d)《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公约(1974)》;(e)《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f)1980年修订的《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g)《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h)《商标法条约(1994)》;(i)《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和(j)《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各方应尽合理努力来批准或加入的条约为:(a)《专利法条约(2000)》;(b)《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1999)》;和(c)《商标法新加坡条约(2006)》。See the final text of the U.S.-Korea Free Trade Agreement,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uploads/agreements/fta/korus/asset_upload_file273_12717.pdf,last visited Feb.12th,2019.
[7] 2013年11月维基解密泄露的TPP文本显示,美国与澳大利亚曾提议,但智利、新西兰、马来西亚、秘鲁、文莱、越南、加拿大、日本和墨西哥反对的,各方应加入的国际条约有:(a)1979年修订的《专利合作条约(1970)》;(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c)《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d)《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公约(1974)》;(e)《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f)1980年修订的《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g)《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h)《商标法新加坡条约(2006)》;(i)《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和(j)《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8]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知识产权章节》,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译,载《专利法研究(2013)》2015年版,对2013年11月维基解密公布的TPP知识产权章节的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