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知识产权章节的谅解
CPTPP第18.4条对各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所达成的谅解进行了规定。由于CPTPP各缔约国之间的差异悬殊较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目标也不尽相同,CPTPP考虑到这种差异的实际存在,在本条对各缔约方通过各自的知识产权制度达到的效果进行了明确,即首先要激发创造,再而要为知识信息的传播提供便利,最后基于CPTPP区域经济协定的性质要求,培育开放而有效率的市场也是谅解的内容。此外,本条还对各国应遵守的透明度和正当程序原则,知识产权制度构建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权利人、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以谅解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由此,虽然各缔约方对知识产权政策目标的认识存有差异,但在本条规定的基本目标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上,各国应遵守谅解中达成的一致。
(一)知识产权激励创造与促进竞争的制度目的
第18.4条是对CPTPP中各成员方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达成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标的明确。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政策目标是促进创新与创造,这是制度存在的基础,本条一开始就对此点进行了明确。创新是知识产权法的历史过程与时代使命,理想的知识产权制度应是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1]为一部文学作品、一个技术方案或者一个商标设定产权,并不是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最终目的,否则经若干年之后,惯用的表达与常见的技术方案因早已被不同的权利人划归分割为个人专有权的范围,就会形成“知识产权丛林”而为后续的技术开发与使用带来困难。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便是通过在一定期限内为权利人提供保护的激励,来鼓励公众创作更多新的作品和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此来推动社会的创新与进步。为了保障公众使用现有的知识信息进行创新创造的机会,版权制度中都会规定合理使用制度,以此来保证文艺评论与其他对作品正当使用的自由;专利权制度中通常会规定有重大技术进步的技术方案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许可,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并不是为知识信息圈起了严密的围墙,而是起着沙漏的作用,留下的缝隙为后续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于对传统的有体物提供的保护,理论上讲只要物不灭失,物权就会一直随同存在,而对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经过规定的保护期后,使知识信息能够适时地进入公有领域,为社会公众进行创新创造提供素材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目的。因此,CPTPP文本中规定了缔约各方要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创新与创造的本旨。
知识信息最终被公众作为创新与创造的素材,离不开广泛的传播与便利的获取条件。知识信息的价值不仅在于被创造出来,更在于传播和获取,故“便利信息、知识、技术、文化和艺术的传播”也被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政策目标在本条进行了规定。知识信息只有广泛地传播才会为更多人提供获取的机会,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设计时通常会为知识信息的传播者提供一定的保护。例如,大陆法系的著作权立法中通常会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后者即为传播作品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的保护。而在不区分创作者与传播者的英美法系国家,作者与传播者有时会享有相同水平的保护。便于知识信息传播这一制度目标的落实,更多需要的是各缔约方基础文化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此外,与知识产权相关产业的繁荣也会促进知识信息的传播,为公众获取知识带来便利。
将知识产权与贸易、市场相结合既是发达国家的一贯立场,也是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价值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作为国家赋予权利人的相对垄断的权利,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相对独占的优势地位,而该优势若被滥用作为限制竞争的手段,将会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害。因此,CPTPP知识产权章节中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培育竞争、开放和有效率的市场也作为重要的目标进行了规定,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不能被作为分割市场的工具,不能为权利人制造垄断提供制度支持,不能成为权利人限制技术进步的手段。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设立与完善过程中需遵循的原则
CPTPP第18.4条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目的达成的谅解进行规定时,还对各缔约方在制度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则予以明确,即须遵守透明度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则。透明度不仅指在一国内部的透明,还指在国际范围内、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之间的透明。[2]知识产权作为绝对权,具有较高的效力,因此关于知识产权的申请及授权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通过一定的渠道使公众能够获悉,并据此形成一定的法律预期,并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产与生活。遵循透明度原则不仅是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权利状况、权利边界形成稳定的预期,是知识产权制度有序运行的基础之一。此外,CPTPP还在本条对正当程序原则进行了规定。正当程序原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要求在司法与行政程序中要做到公开、透明、中立、公正、及时和平等参与。知识产权授权与确权过程中会涉及一系列的行政与司法程序,因此,对正当程序的强调有利于公正裁决的作出。CPTPP在该条中明确提出了对权利人、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综合考量原则。在设定权利与义务方面,实现知识产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始终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指导性原则。[3]利益平衡贯穿了知识产权的产生、利用、穷竭的始终,在权利的赋予过程中,如何确定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与公有领域范围是需要考虑权利人、使用者以及竞争者的利益进行精巧设计的。关于利益平衡的规定在第18.2条中也有规定,体现了CPTPP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过程中多方利益综合考量的重视。
本条是缔约方对知识产权保护达成的共识进行的系统明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政策目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既强调了知识产权在保护创新与促进知识传播方面的作用,也强调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应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虽然在TRIPs文本中也可见到类似的规定,但系统将其整理为单独一条无论是在美国近年来与韩国缔结的《美韩自由贸易协定》还是在TRIPs中都是没有的,故本条是CPTPP协定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目标的系统明确。
CPTPP条文:
第18.4条:关于本章的谅解
考虑到各国国内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标,缔约方认识到需要通过各自的知识产权制度:
(a)促进创新与创造;
(b)便利信息、知识、技术、文化和艺术的传播;以及
(c)培育竞争、开放和有效率的市场。
同时遵守透明度和正当程序原则,并考虑到包括权利人、服务提供者、用户和公众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4]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2] 李顺德:《WTO的TRIPS协议解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3]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4] 参见韩立余主编:《〈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全译本导读》(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