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总结和展望
2019 年虽然是世界经济风云变幻的一年,但中国商事仲裁持续了快速发展的势头,将迎来新一轮的变革浪潮。在国内,仲裁机构的体制机制改革将朝向公益性非营利机构转换,进而带动机构监管、竞争秩序、财务体制、人员素质等全方位的变化;在国际,中国仲裁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符合条件的境外仲裁机构被准入中国特定市场,其“鲶鱼效应”将倒逼中国仲裁机构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提供高质量的仲裁服务,树立中国仲裁国际性和区域性品牌,逐步实现“中国仲裁2022”计划目标。
最高院在中国仲裁法治建设中继续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其倡导和建设的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平台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为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司法和仲裁的关系提供了范例,在国际上展现了我国司法对仲裁的适度监督和支持,提高了我国作为当事人首选仲裁地的吸引力。
我国仲裁机构在2019年表现出了旺盛的创新能力和办案能力。无可置疑,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仲裁大国,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不断增强。但是,应当看到,与世界上高度成熟的仲裁法域相比,我国的商事仲裁还存在一些差距,有待改进。
例如,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虽然自贸区企业间可以约定在特定地点由特定人员按照特定规则进行临时仲裁,但现实情况是自贸区企业对临时仲裁仍然采取观望态度。个中原因,与《仲裁法》规定不健全、最高院迄今未明确该临时仲裁裁决在内地法院如何执行密切相关。同样地,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开展仲裁业务,其执行也面临于法无据的困境。此外,还有境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是否与我国《仲裁法》相容的疑问。
现行《仲裁法》在某些方面不利于仲裁机构放胆改革。最明显的例子是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和当事人选择复裁程序的权利无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行使,因此我国某些仲裁机构不得不在其仲裁规则中作出保留,规定这些具有实用性或创新性的工具仅在适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予以使用。《仲裁法》没有明确仲裁机构可以让市场力量决定仲裁费用的收取和分配,这也给我国一些具备转型条件的仲裁机构改革带来了不确定性。
凡此种种,说明我国《仲裁法》的修改不仅要提上日程,而且有尽快修改的必要。我们期待中国仲裁制度的完善、《仲裁法》的修改能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使我国商事仲裁能够聚集力量,朝着更加健康自由的方向发展。
[1] 费宁,汇仲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蒋弘,汇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刘京,汇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同时,笔者感谢汇仲律师事务所仲裁团队的其他成员王生长、杨晓夫、李一丹、杨嗣瞳、孙荣北、曾胜、齐琪、宫琦为本报告作出的卓有成效的贡献。
[2] 2018年3月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将于15天后对美国进口的钢铁和铝分别加征25%和10%的关税,开启了中美之间的贸易战。此后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和争端不断升级,世界经济风云激荡。两年间,中美国际贸易代表团历经13轮高级别磋商、20多次牵头人电话磋商,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标志着中美双方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3] 参见《我国仲裁机构累计处理案件260万余件》,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9-03/28/content_5377853.htm,访问时间:2020年1月16日。
[4] 张维、买园园:《司法部明确新时代仲裁事业改革发展目标》,载法制网2019年4月2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Arbitration/content/2019-04/02/content_7818948.htm,访问时间:2020年1月16日。
[5] 参见《立法会十四题:香港作为国际仲裁枢纽》,载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网站2019年12月18日,https://www.doj.gov.hk/mobile/sc/public/pr/20191218_pr1.html,访问时间:2020年1月16日。
[6]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年工作报告》,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站,http://cietac.org/index.php?m=Article&a=show&id=16445,访问时间:2020年1月21日。
[7] 《“不忘初心,与梦同行”——北仲“2019年工作报告会”成功举办》,载北京仲裁委员会网站2020年1月20日,http://www.bjac.org.cn/news/view?id=3653,访问时间:2020年1月20日。
[8] 《大数据报告全景展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情况》,载法制网2019年12月12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Arbitration/content/2019-12/12/content_8072214.htm,访问时间:2020年1月16日。
[9] 《大湾区纲要》前言部分。
[10] 《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载微信公众号“司法部”,访问时间:2020年1月20日。
[11] 《内地与香港〈两地仲裁保全安排〉简评》,载微信公众号“汇仲律师事务所”,访问时间:2020年1月20日。
[12] 徐媛:《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亮点解读》,载微信公众号“上海宝山法院”,访问时间:2020年1月20日。
[13] 王生长:《代位求偿的保险人受仲裁协议约束——最高法九民〈会议纪要〉第98条述评》,载微信公众号“汇仲律师事务所”,访问时间:2020年1月20日。
[14] 王生长:《有魄力!海南国际仲裁院将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并向社会公布财务预决算报告》,载微信公众号“汇仲律师事务所”,访问时间:2020年1月20日。
[15] 《新修订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载微信公众号“深圳国际仲裁院”,访问时间:2020年1月19日。
[16]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制定说明》,载微信公众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访问时间:2020年1月20日。
[17] 沈四宝、刘晓春、樊奇娟:《一裁终局的重新评估与复裁机制的创新实践》,载《法制日报》2019年11月2日,第10—11版。
[18] 《青岛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规则〉暨互联网仲裁平台运行发布会和业务研讨会在青岛举行》,载微信公众号“青岛仲裁委员会”,访问时间:2020年1月20日。
[19]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正式发布,争议解决迈入时代的“快车道”》,载微信公众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访问时间:2020年1月20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公布的网上仲裁平台网址为:https://www.earbitration.org.cn,访问时间:2020年1月20日。
[20] 《北海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落户新加坡》,载微信公众号“北海海城检察”,访问时间:2020年1月20日。
[21]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大数据研究报告》内容可见于《大数据报告全景展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情况》,载法制网2019年12月12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Arbitration/content/2019-12/12/content_8072214.htm,访问时间:2020年1月20日。
[22] 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访问时间:2020年1月12日。
[23] 按照1/60的比例抽取,同时至少保证每个省份抽取一个案例。
[24] 《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生效后内地法院保全案件一览表:法院、案情及金额》,载微信公众号“采安律师事务所”,访问时间:2020年3月26日。
[25] 《HKIAC发布适用〈两地仲裁保全安排〉的相关实践》,载微信公众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访问时间:2019年12月20日。吴家欣:《内地与香港的仲裁互助安排——HKIAC的实践与经验》,载微信公众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访问时间:2020年3月26日。
[26] 该图表系基于我国法院适用《纽约公约》裁定不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不同事由,对各事由项下案件数量进行的分别统计。根据公开渠道可查询的最高院复函及各地方法院、海事法院判决,我们初步统计自2000年至今,有31个案例适用《纽约公约》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其中,存在因同时具备两项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事由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况。最高院〔2007〕民四他字第26号复函、〔2008〕民四他字第18号复函系因存在《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乙)和(丁)项规定的情形,不予承认和执行;〔2008〕民四他字第11号复函系因存在《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丙)项和第2款(乙)项规定的情形,不予承认和执行。该图表对该三项复函在其所涉事由项下进行了重复统计。
[27] (2019)最高法民特1号运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CICC裁判的同类案件还有:(2019)最高法民特2号新劲企业公司、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特3号北京港中旅维景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维景京华酒店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28] (2019)最高法商初2号,亚洲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信泰光学有限公司等与富士胶片株式会社等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9]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7号民事裁定书。
[30] 本案可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协外认8号民事裁定书。
[31] (2019)津72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书。
[32] (2019)沪01民特555号民事裁定书。
[33] 《关于申请人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7〕深仲调字第20—1号补正调解书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10〕民四他字第45号)中最高院认为:“对于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仲裁调解书,可以按照《仲裁法》第70条的规定撤销。”
《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撤销仲裁调解书申请的复函》(〔2013〕民四他字第39号)中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又规定,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仲裁调解书也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34] 在(2017)粤01民特1351号案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裁决与调解均是仲裁庭审查案件、处理纠纷的方式,仲裁庭出具的裁决书与调解书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司法审查问题上应遵循相同的程序和制度。
[35] 在(2016)粤18民特41号案中,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只规定了当事人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当事人有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权力。申请人李某国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并无法律依据,法律也未赋予人民法院行使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权力,对申请人李某国撤销仲裁调解书的申请本院应不予受理,因本院已对本案立案受理,故应驳回申请人李某国的申请。”
[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8〕民四他字第11号(以下简称永宁案)。
[37]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泰中商仲审字第00004号(以下简称浩普案)。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Castel Electronics Pty Ltd.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2013〕民四他字第46号。
[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Castel Electronics Pty Ltd.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2013〕民四他字第46号。
[40] 《中国涉外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员报酬制度改革之探讨:突出问题和改革建议》,载微信公众号“汇仲律师事务所”,访问时间:2020年1月19日。
[41] 相关讨论和分歧意见,可参阅黄永维等:《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若干重要制度创新》,载微信公众号“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访问时间:2020年1月20日;邓峰:《PPP市场面临法律危机?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可能产生的影响》,载《财经》2019年12月18日;王利明:《论行政协议的范围——兼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条、第2条》,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
[4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执1869号《深圳市银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京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19年9月11日)。
[4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执异2494号之一《许某元、郑某金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19年4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执复430号《许某元、郑某金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9年12月20日)。